自然人格的法律構造

自然人格的法律構造

1.2.1關於人格與權利能力的區別 1.2.2關於人格與權利能力的基礎 5.1.1公法倫理人格的平等性

圖書信息

作 者: 張翔

叢 書 名: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82322 出版時間:2008-04-01版 次:1頁 數:327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理論法學

內容簡介

人格作為法律對於社會成員的適格者進行選擇的結果,“人格基礎”乃是人格問題的核心。羅馬法上的人格制度,彰顯出人格制度構造上的規律性:地域與財產的人格基礎意義、公法領域的人格對峙、契約對於人格的調和功能、私法與公法上的人格對峙等。
中世紀封建社會的采邑制、教會法及城市法所蘊涵的契約、平等與自由的觀念,為後世倫理人格提供了養分。民族君主國家平民與貴族的人格對峙,是法律人格與倫理思想相互結合的推動力。近代倫理法律人格的思想來源,在於意識形態關於人格的應然狀態的思考。近代自然法則將人的本質界定為自然權利與理性,其被看成是人作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主體的共同基礎。
依自然法思想而構建的近代法律人格,逐步摒棄人格中的財產特權與性別特權,使人格基礎的倫理性得以純化。“權利能力”概念,是私法人格基礎在實在法的表現,其並未擺脫人的倫理性判斷的制約。在倫理基礎之上,近代私法呈現出“人之所是”與“人之所有”的邏輯區分,抽象人格技術和以肯定人獲得權利之能力的相異性為內容的形式公平觀念也由此形成。
在當代社會,出於極端的法律實證主義及其所導向的“人格的國家賦予論”所招致的禍端的反思,人格的倫理性被重新強調,並得以牢固確立。基於此,倫理人格的觀念是理解現代“福利國家”對於個人自由進行限制的出發點。以此為基礎,在現代社會“強者”對“弱者”之壓榨事實,所反映出的近代民法的漏洞,乃在於“形式公平”的觀念忽略了經濟上的迴旋餘地對於理性能力的正常發揮的影響。因此,這一現象並不能成為將人之個體差異引入人格的基礎,進而否定抽象的倫理人格的依據。與此同時,現代社會對於人的倫理價值的強調,也導致了人格之保護的模式上的轉換。近代民法上的“人格之保護”制度,乃是一種“人之本體”的保護模式,這種模式不同於“權利”的保護模式。人格權是在現代社會生活之需要的背景下,法律將人的倫理價值視為“外在”於人的事物的結果。我國民法典,應當採取外在化的倫理價值觀念,這不僅是社會生活之需要,而且是我國民法典所肩負的社會啟蒙使命的需要。
由此可以看出,在現代民法中,人格與人格權問題,是法律實證主義的思維方式與自然法觀念共同作用的焦點。團體人格與人格權、非人類生命體人格、環境人格權等問題的產生,表明了實證主義思維之下,人格與人格權由個人向其他社會領域的蔓延,而在這些問題上所存在的理論爭議,恰恰表明實證主義思維之外自然法觀念的存在。因此,釐清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兩種觀念和立場,應當是我們對於上述問題清晰認識的前提和方法;相應的,在事關人格權的權利衝突中,在實證主義的權利思維之外,引入自然法觀念,即突破“權利衝突”的概念堅冰,在“自由意志衝突”的層面深入分析發生衝突之人格權與“人之本體”之間的關係,則應當成為我們辨析“權利階位”、界定衝突權利之邊界的出發點。

作者簡介

張翔,1969年4月出生,陝西臨潼人。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1991年獲西南政法大學學士學位,1997年獲西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2006年獲清華大學博士學位。研究方向為物權、人格與人格權,在《法學學研究》《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等法學核心刊物,發表論文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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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引言
1.1 選題意義
1.2 研究動態
1.2.1 關於人格與權利能力的區別
1.2.2 關於人格與權利能力的基礎
1.2.3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關係
1.2.4 關於人格權的基礎
1.2.5 關於身份與家庭理論
1.2.6 關於人格、身份的社會學意義
1.3 人格概念的界定
1.3.1 人格概念的歷史與現實的語境
1.3.2 人格技術的邏輯結構及其社會意義
第二章 歷史的讖言:羅馬法人格技術的形成與構造
2.1 血緣身份:人格基礎的起源
2.1.1 自然血緣與擬制血緣: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格基礎及其社會化的萌芽
2.1.2 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人格的平等性特徵
2.2 近親血緣的產生與平等人格的異化
2.2.1 私有財產與家庭身份
2.2.2 職位世襲與貴族身份
2.3 羅馬城邦國家公法人格的基礎及其發展
2.3.1 國家對於公法人格基礎的重新整合
2.3.2 羅馬法公法人格二元格局與契約的社會組織功能
2.4 羅馬城邦國家的私法人格的基礎及其發展
2.4.1 家庭身份與公民身份:私法人格與公法人格的對峙
2.4.2 家父權的弱化與羅馬法私法人格二元格局的發展
2.5 實然秩序的倫理評判:希臘哲學與倫理人格觀念
2.5.1 作為人格應然基礎的“善”與“正義”
2.5.2 古代自然法思想
2.6 小結
第三章 近代倫理人格的社會背景:中世紀的人格秩序及其在近代民族國家的演變
3.1 采邑制與人格上的契約觀念
3.1.1 采邑制
3.1.2 以契約為紐帶的人格技術
3.2 教會法與人格平等的觀念
3.3 商業力量與政治自由
3.3.1 市民人格:脫離了土地束縛的政治自由
3.3.2 商人人格:商品經濟與城市工商業者
3.4 商業力量與絕對君主制民族國家的建立
3.4.1 世俗王權的振興與教會的衰落
3.4.2 采邑莊園制的瓦解與民族國家的建立
3.5 絕對君主制國家的貴族與平民--法國與英國的比較
3.5.1 排他性的血緣:絕對君主製法國的貴族人格
3.5.2 多元的人格基礎與淡薄的人格色彩:絕對君主制英國的貴族人格
3.6 小結
第四章 近代倫理人格的思想基礎:近代自然法
4.1 意識形態由“神文”向“人文”的轉變
4.1.1 奧古斯丁與托馬斯·阿奎那:經院哲學視野里的人
4.1.2 世俗化與絕對王權:與絕對君主制國家相適的意識形態
4.2 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演進脈絡
4.2.1 自然狀態與自然秩序
4.2.2 自然權利的特殊領域:家庭關係與奴隸制
4.2.3 社會契約:國家的基礎及其與人民的關係
4.2.4 人類不平等在國家中的範圍及其產生的根源
4.3 小結
第五章 倫理哲學下的近代實在法與倫理人格
5.1 公法人格的倫理基礎:人格的平等性與政治特權
5.1.1 公法倫理人格的平等性
5.1.2 財產政治特權與性別政治特權的興衰
5.2 私法人格的倫理基礎:家庭身份與市民社會人格
5.2.1 個人生活領域的分化:市民社會與家庭的分立
5.2.2 家庭身份:人格人之間的身份關係
5.2.3 自然秩序與自然法典:民法典中的自然倫理人格
5.3 權利能力:私法人格倫理基礎的法律實證主義化
5.3.1 歷史法學派:民族精神與法學
5.3.2 學說彙纂法學:潘得克頓體系的法典化與法律實證主義
5.3.3 權利能力:法律人格的實在法基礎
5.3.4 “絕對命令”與權利能力的倫理基礎
5.4 倫理人格的法律技術:權利載體與抽象人格
5.4.1 作為權利載體的人格及其與權利的關係
5.4.2 抽象人格技術:人類理性與個體理性
5.5 小結
第六章 倫理法律人格與現代國家
6.1 現代國家中國家與人民的關係
6.1.1 法律實證主義與“人格國家賦予論”
6.1.2 法律實證主義與“人格的倫理性”
6.2 倫理人格與現代福利國家的社會幹預政策
6.3 倫理人格技術的“抽象性”與“從契約到身份”
6.4 倫理人格與實在法的“權利保護模式”
6.4.1 “人格的保護”制度:“人之本體保護”與“權利保護”之辨
6.4.2 近代大陸法系民法人格的“人之本體保護”的立法模式
6.4.3 人格權:現代民法上人的倫理價值之保護的模式轉換
6.4.4 我國民法典人格保護制度立法模式之探討
6.5 小結
第七章 徘徊於實證主義與自然法之間的人格與人格權
7.1 法人人格與法人人格權
7.1.1 法人人格
7.1.2 法人人格權
7.2 環境倫理與人格、人格權的擴展
7.2.1 非人類生命體的固有價值學說
7.2.2 環境人權學說
7.3 權利衝突
7.3.1 權利衝突的本質是自由意志的衝突
7.3.2 權利限制的基礎分析
7.3.3 人格權與其他權利關係的學說
7.3.4 人格權衝突的權利階位
7.4 小結
第八章 結論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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