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
2013年8月,來自潮州的李軍收到錄取通知書,發現一同寄來的還有《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定書》。協定書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共列舉了5種由學生承擔責任的情況,其中第5項協定規定,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引起熱議
一名新生說,“我覺得怪怪的,覺得學校缺乏人文關懷,只會用冷冰凍的協定來推卸責任。”一名新生家長對這項規定表示不滿,他說,自己把孩子送到這裡,是希望學校有個安全的環境,讓家長放心,放手讓孩子成長,“如果孩子在學校出事了,我們第一反應會找學校要說法,畢竟我們信任這個學校,才將孩子送到這裡。”不過,也有學生表示理解,因為大學生自殺和自傷可以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感情問題、家庭問題、人際問題等,這些因素不一定全是學校造成的。大學生過了18周歲就成年了,有對自己負責的義務。大部分學校會提供心理健康諮詢,但有些同學有自閉傾向,不願諮詢。這些同學如果有自殺、自傷行為,就應該自己負責。
校方回應
校方相關負責人表示,協定的意義類似“溫馨提示”,是對學生的文明約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項,從而實現要求自律的目的。例如,學生不遵守宿舍紀律,攀爬陽台而掉到樓下了受傷,那就要自負責任了。該負責人表示,這份協定書的條款存在多年了,並非針對不久前發生的“情傷事件”。事實上,沒有這樣一份協定書,學生違反了紀律,也會受到相應處罰,而學校要負起的責任,也不會因為這份協定書隨意地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