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告
魏晉後,自告統稱為自首。唐律對自首的規定最完備,其主要內容包括:自首應以:“未發”為前提,若罪行已彰,向官府投案,不以自首論;請人代為自首或法律規定得相容隱的親屬替犯罪人首罪告官,與犯罪人自首相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如損傷他人身體、損壞不可賠償之物、偷渡關津、犯奸等,不在自首之列;自首要求交待性質、程度等全部情節,如自首不實或不盡,仍以不實不盡之罪科刑;輕罪被告發而交代重罪,一罪被告發而交待其它罪行 ,以自首論 ;屬 於財產犯罪,自首者可原免其罪,但正贓仍應依法征繳 。宋元明清的法律 ,基本上沿襲唐制。唐以後歷代法律中,對自首一般實行“原其罪”即免刑的原則,但對下列情形只能減刑:直系近親屬首告;知道有人要控告而自首;逃亡、謀叛者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