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告

自告是中國古代刑法中規定的自首制度,即犯罪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官府投案。秦、漢時稱“自告”,魏以後通稱自首。唐律對自首規定最完備,宋、元、明、清律沿襲唐制。廣義的自首還包括首露(首服),悔過還主,捕首和自覺舉。依照唐、宋、明、清律的規定:犯罪未發覺前自首的,原(免)其罪,但正贓仍須征還官、主;如果輕罪已發覺,首告另犯的重罪,及劾問(審問)此罪而別言他罪,免其重罪及他罪。自首雖以犯罪人到官府自告為原則,但如果請人代首,或法律規定的相容隱的親屬主動替犯罪人首罪告官,與犯罪人自首同。他人代首後,本人必須到官府受審,如果犯的是損傷身體(傷、殺),損傷不能賠償之物,如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禁書之類,並未毀棄可自首。犯罪被發覺後逃亡、越度、私度關津、犯奸(唐律限於奸良人),以及私習天文的(明、清律無此規定),不在自首減免之例。

自告

魏晉後,自告統稱為自首。唐律對自首的規定最完備,其主要內容包括:自首應以:“未發”為前提,若罪行已彰,向官府投案,不以自首論;請人代為自首或法律規定得相容隱的親屬替犯罪人首罪告官,與犯罪人自首相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如損傷他人身體、損壞不可賠償之物、偷渡關津、犯奸等,不在自首之列;自首要求交待性質、程度等全部情節,如自首不實或不盡,仍以不實不盡之罪科刑;輕罪被告發而交代重罪,一罪被告發而交待其它罪行 ,以自首論 ;屬 於財產犯罪,自首者可原免其罪,但正贓仍應依法征繳 。宋元明清的法律 ,基本上沿襲唐制。唐以後歷代法律中,對自首一般實行“原其罪”即免刑的原則,但對下列情形只能減刑:直系近親屬首告;知道有人要控告而自首;逃亡、謀叛者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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