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組織實施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管理全縣防震減災工作。2、制定防震減災長期發展規劃,起草全縣地震應急預案,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3、管理全縣地震監測預報工作。
4、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承擔全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事機構的職責。
5、負責向縣政府報告震情及地震災情。
6、管理重大建設工程和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7、為全縣各類建設工程提供抗震設防標準。
8、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
組織機構
局 長: 高戰林副局長: 付國平
辦公室主任:樊 軍
監測預報股:楊 莉
震害防禦股:張耀林
行政執法職責
臨猗縣地震局行政執法主體
授權性執法主體
臨猗縣地震局
執法主體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2、《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3、《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地震預測工作。”
4、《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5、《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府區域內地震監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6、《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臨猗縣地震局行政執法依據
序號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制定、發布機關 生效時間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8.3.1
2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國務院 1995.4.1
3 地震預報管理條例 國務院 1998.12.17
4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國務院 2002.1.1
5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 國務院 2004.9.1
6 《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 省人大常委會 2002.9.11
7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 中國地震局 2002.1.28
臨猗縣地震局行政執法主體職能配置
臨猗縣地震局是縣政府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實施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和擬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3、擬訂防震減災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4、管理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提出地震趨勢預報意見;
5、管理震害預測、震情和災情速報及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6、參與震區救災和制定重建規劃;
7、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8、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監督。
(摘自《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
臨猗縣地震局行政許可(共2項)
一、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審批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並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審批
設定依據:
《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應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下達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書,或將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抗震設防要求。
臨猗縣地震局非行政審批(共1項)
重點單位和企、事業單位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審批
設定依據:
《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依據同級人民政府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擬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領導機構批准。
大中型企業、生命線工程、易產生次生災害的單位和學校、醫院、大型商場、影劇院、車站等人員集中的單位,應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領導機構批准。”
臨猗縣地震局行政處罰(共18項)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徵得同意並採取相應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徵得同意並採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蹟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蹟的。”
三、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第三款“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四、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超越其資質許可的範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其資質許可證的範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六、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七、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收法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八、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地震監測台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地震監測標誌;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用於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監測台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四)地震監測標誌;
(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於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九、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
十、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處罰處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十一、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定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定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十二、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十三、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十四、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定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誌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誌周圍設定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誌。”
十五、經過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經過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十六、私自提供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山西省防震減災條列》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列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提供抗震設防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震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建設單位擅自確定或更改抗震設防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山西省防震減災條列》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列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震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 建設單位擅自確定或更改設防要求的;
十八、設計單位不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山西省防震減災條列》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列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震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設計單位不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