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證書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百科名片

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證書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證

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證書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考試成績合格後,考生將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進而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師執業註冊。

執業醫師簡介

執業醫師資格證書是國內行醫必不可少的“通行證”,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 須通過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臨床執業醫師就是其中之一。

考試介紹

考試分為兩站,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考試。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臨床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臨床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4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時間:
一、2014年臨床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4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4年臨床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9月13、14日:
日 期 時 間 臨床執業醫師科目
9月13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單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單元
9月14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第三單元
  下午14:00—16:30   第四單元
註:2014年軍隊考生加試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軍事醫學內容的考試時間為9月13日17:00-18:00。

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報名方式

一、網上報名:

步驟1、考生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上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憑藉“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二、現場報名:

考生持所列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

實踐技能考試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承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點,其下設的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標準除符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一)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個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條件,便於管理。

(二)醒目位置張貼考生須知和考站分布圖等有關內容。

(三)設定考生候考區,方便考生等候參加考試。

(四)有符合條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試卷與其他保密資料。

(五)配備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維護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定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考試大綱

實踐技能考試重點考查考生動手操作能力和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包括職業素質、病史採集、病例分析、體格檢查、基本操作和輔助檢查六部分。

綜合筆試大綱打破原大綱按傳統學科劃分的模式,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場景,將考核的內容與知識點重新歸納整合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基礎綜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執業醫師工作中必須掌握的基礎醫學、法律法規、倫理、心理和人文學科的基礎理論、概念、原則等。

專業綜合:考核內容按照症狀、體徵和系統疾病進行分類。主要考核醫師必需掌握的專業理論與知識,適當融入基礎學科、人文學科等知識。

實踐綜合:考核內容是考生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處理臨床實際問題的能力,試題以模擬臨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診、門診(初診、複診)、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本大綱自2009年起使用。

綜合筆試考試

一、考試科目

臨床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臨床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臨床執業醫師:

基礎綜合課程:生物化學,生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病理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預防醫學,衛生法規

專業綜合與實踐綜合課程: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女性生殖系統,血液系統,內分泌系統,精神神經系統,運動系統,兒科,傳染病、性傳播疾病,其他相關(內科、外科)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

基礎綜合課程:生物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預防醫學,衛生法規

專業綜合與實踐綜合課程: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女性生殖系統,血液系統,內分泌系統,精神神經系統,運動系統,兒科,傳染病、性傳播疾病,其他相關(內科、外科)

二、考試題型

目前,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採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五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乾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乾、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通過標準

2004年—2012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

2004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68分

2005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3分

2006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83分

2007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80分

2008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8分

1999年—2008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

1999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20分

2000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05分

2001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34分

2002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02分

2003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02分

2004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28分

2005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35分

2006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07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0分

2008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9分

2009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 345分

2010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 351分

2011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 356分

2012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 360分

2013年 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 356分

證書註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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