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註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考試內容
臨床執業醫師考試測試基礎科目、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執業助理醫師測試基礎醫學綜合、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考試全部採用客觀性選擇題,書面考試,主要題型為A、B型題,A型題中包含A1(單句型最佳選擇題)、A2(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A3(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A4(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型題,B型題中包含B1(標準配伍題)型題,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64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30題。
2003年起考試有所改革,全部採用客觀性選擇題,書面考試,主要題型為A、B型題,A型題中包含A1、A2、A3(A4)型題,B型題中包含B1型題,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分類
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和維醫三類,其他民族醫醫師暫不開考。到目前為止,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種類別。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臨床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
實踐技能考試
2015年臨床執業醫師技能考試大綱
一、職業素質
(一)醫德醫風
(二)溝通能力
(三)人文關懷
二、病史採集
(一)發熱
(二)皮膚黏膜出血
(三)疼痛
頭痛、胸痛、腹痛、關節痛、腰背痛。
(四)咳嗽與咳痰
(五)咯血
(六)呼吸困難
(七)心悸
(八)水腫
(九)噁心與嘔吐
(十)嘔血與便血
(十一)腹瀉與便秘
(十二)黃疸
(十三)消瘦
(十四)無尿、少尿與多尿
(十五)尿頻、尿急與尿痛
(十六)血尿
(十七)抽搐與驚厥
(十八)眩暈
(十九)意識障礙
三、體格檢查
(一)一般檢查
1.全身狀況
生命征(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發育(包括身高、體重、頭圍)、體型、營養狀態、意識狀態、面容、體位、姿勢、步態。
2.皮膚
3.淋巴結
(二)頭頸部
1.眼
外眼檢查(包括眼瞼、鞏膜、結膜、眼球運動)、瞳孔的大小與形狀、對光反射(直、間接)、集合反射。
2.口
咽部、扁桃體。
3.頸部
甲狀腺、氣管、血管。
(三)胸部
1.胸部視診
(1)胸部的體表標誌
包括骨骼標誌、垂直線標誌、自然陷窩、肺和胸膜的界限。
(2)胸壁、胸廓、胸圍
(3)呼吸運動、呼吸頻率、呼吸節律
2.胸部觸診
胸廓擴張度、語音震顫、胸膜摩擦感。
3.胸部叩診
叩診方法、肺界叩診、肺下界移動度。
4.胸部聽診
聽診方法、正常呼吸音、異常呼吸音、囉音、胸膜摩擦音。
5.乳房檢查(視診、觸診)
6.心臟視診
心前區隆起與凹陷、心尖搏動、心前區異常搏動。
7.心臟觸診
心尖搏動及心前區異常搏動、震顫、心包摩擦感。
8.心臟叩診
心界叩診及左鎖骨中線距前正中線距離的測量。
9.心臟聽診
心臟瓣膜聽診區、聽診順序、聽診內容(心率、心律、心音、心音改變、額外心音、心臟雜音、心包摩擦音)
10.外周血管檢查
(1)脈搏
脈率、脈律。
(2)血管雜音
靜脈雜音、動脈雜音。
(3)周圍血管征
(四)腹部
1.腹部視診
(1)腹部的體表標誌及分區
(2)腹部外形、腹圍
(3)呼吸運動
(4)腹壁靜脈
(5)胃腸型和蠕動波
2.腹部觸診
(1)腹壁緊張度
(2)壓痛及反跳痛
(3)肝脾觸診及測量方法
(4)腹部包塊
(5)液波震顫
(6)振水音
3.腹部叩診
(1)腹部叩診音
(2)肝濁音界
(3)移動性濁音
(4)肋脊角叩擊痛
(5)膀胱叩診
4.腹部聽診
(1)腸鳴音
(2)血管雜音
(五)脊柱、四肢、肛門
1.脊柱檢查
(1)脊柱彎曲度
(2)脊柱活動度
(3)脊柱壓痛與叩擊痛
2.四肢、關節檢查
3.肛門指診
(六)神經
1.神經反射
(1)深反射
跟腱、肱二頭肌、膝反射。
(2)淺反射(腹壁反射)
2.腦膜刺激征
頸強直、kernig征、Brudzinski征。
3.病理反射(Babinski征)
四、基本操作
(一)手術區消毒、鋪巾
(二)手術刷手法
(三)穿、脫手術衣
(四)戴無菌手套
(五)手術基本操作
切開、縫合、結紮、止血。
(六)清創術
(七)開放性傷口的止血包紮
(八)膿腫切開術
(九)換藥與拆線
(十)吸氧術
(十一)吸痰術
(十二)胃管置入術
(十三)三腔二囊管止血法
(十四)導尿術
(十五)動、靜脈穿刺術
(十六)胸腔穿刺術
(十七)腹腔穿刺術
(十八)腰椎穿刺術
(十九)骨髓穿刺術
(二十)脊柱損傷的搬運
(二十一)四肢骨折現場急救外固定技術
(二十二)心肺復甦
(二十三)簡易呼吸器的套用
(二十四)穿、脫隔離衣
五、輔助檢查
(一)心電圖
1.正常心電圖
2.竇性心動過速
3.竇性心動過緩
4.房性期前收縮
5.心房顫動
6.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
7.室性期前收縮
8.室性心動過速
9.心室顫動
10.房室傳導阻滯
11.左、右束支傳導阻滯
12.左、右心室肥厚
13.急性心肌梗死
(二)X線平片影像診斷
1.正常胸片
2.肺炎
3.浸潤型肺結核
4.肺癌
5.心臟增大
二尖瓣型、主動脈型和普大型。
6.氣胸
7.胸腔積液
8.正常腹平片
9.消化道穿孔
10.腸梗阻
11.泌尿系統陽性結石
12.長骨骨折
13.肋骨骨折
(三)X線胃腸道造影影像診斷
1.食管靜脈曲張
2.食管癌
3.消化性潰瘍
4.胃癌
5.結腸癌
PT、APTT、血漿纖維蛋白原、D-二聚體。
5.痰液病原學檢查
6.腦脊液常規及生化檢查
7.胸水常規及生化檢查
8.腹水常規及生化檢查
9.肝功能
10.腎功能
11.血清電解質
12.血糖及糖化血紅蛋白
13.血脂
14.心肌損傷標誌物
CK、CK-MB、肌鈣蛋白。
15.血、尿澱粉酶
16.血清鐵、鐵蛋白、總鐵結合力
17.甲狀腺功能
18.B肝病毒免疫標誌物
19.自身抗體(ANA、RF、抗環瓜氨酸肽抗體、抗雙鏈DNA抗體)
20.血氣分析
21.腫瘤標誌物
AFP、CEA、CA19-9、CA125.
19.血、尿hCG檢測
六、病例分析
(一)呼吸系統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支氣管哮喘
3.支氣管擴張
4.肺炎
5.肺結核
6.肺癌
7.呼吸衰竭
8.血胸和氣胸
9.肋骨骨折
(二)心血管系統
1.心力衰竭
2.心律失常
3.冠心病
4.高血壓
5.心臟瓣膜病
6.結核性心包炎
(三)消化系統
1.胃食管反流病
2.食管癌
3.胃炎
4.消化性潰瘍
5.消化道穿孔
6.胃癌
7.肝硬化
8.肝癌
9.膽石病、膽道感染
10.急性胰腺炎
11.潰瘍性結腸炎
12.腸梗阻
13.結、直腸癌
14.腸結核
15.結核性腹膜炎
16.急性闌尾炎
17.肛管、直腸良性病變
18.腹外疝
19.腹部閉合性損傷
肝、脾、腸、腎損傷
(四)泌尿系統(含男性生殖系統)
1.急性腎小球腎炎
2.慢性腎小球腎炎
3.尿路感染
4.尿路結石
5.前列腺增生
6.慢性腎臟病(慢性腎衰竭)
(五)女性生殖系統
1.異位妊娠
2.急性盆腔炎
3.子宮頸癌
4.子宮肌瘤
5.卵巢癌
6.卵巢囊腫蒂扭轉或破裂
(六)血液系統
1.缺鐵性貧血
2.再生障礙性貧血
3.急性白血病
4.淋巴瘤
5.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七)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功能亢進症
2.單純性甲狀腺腫
3.糖尿病
(八)神經系統
1.腦出血
2.腦梗死
3.蛛網膜下腔出血
4.急性硬膜外血腫
(九)運動系統
1.四肢長管狀骨骨折
2.大關節脫位
(十)風濕免疫性疾病
1.系統性紅斑狼瘡
2.類風濕關節炎
(十一)兒科疾病
1.肺炎
2.腹瀉
3.維生素D缺乏性佝僂病
4.小兒常見發疹性疾病
麻疹、風疹、幼兒急疹、水痘、手足口病、猩紅熱
(十二)傳染病
1.病毒性肝炎
2.細菌性痢疾
3.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4.愛滋病
(十三)其他
1.軟組織急性化膿性感染
2.急性乳腺炎
3.乳腺癌
4.一氧化碳中毒
5.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
考試機構或組織
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承擔中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點,其下設的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標準除符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一)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個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條件,便於管理。
(二)醒目位置張貼考生須知和考站分布圖等有關內容。
(三)設定考生候考區,方便考生等候參加考試。
(四)有符合條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試卷與其他保密資料。
(五)配備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維護考試秩序和紀律。
考試實施
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定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報考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據此規定“學歷審核”內容如下: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
1.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於在學期間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眼視光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
2.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於大學本科1年的臨床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二)本科學歷
1.五年及以上學制臨床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溫州醫科大學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3.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後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三)高職(專科)學歷
1.200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定的臨床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設定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國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後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後,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國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歷
1.2010年9月1日以後入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設定並報教育部備案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後,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衛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衛生職業高中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5.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歷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資格類別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六)其他
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檔案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特別說明:
1.臨床醫學專業能否報考中西醫結合專業醫師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並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2.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1)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並於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2)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3)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3.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有效身份證件的詳細說明:
(1)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台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台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2)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報名方式
網上報名
2016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網上報名時間:3月22日-3月29日24時。
步驟1、考生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上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2013年3月15日24:00前,憑藉“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現場確認
2016年現場報名時間:3月31日-4月17日,具體時間各地諮詢安排,以當地衛生局官方網站公布時間為準。
考生持所列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
報名材料
1、列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2、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4、身份證複印件
5、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6、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7、報名考試費
考試時間
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實踐技能考試時間:
2013年7月1日—7月15日,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筆試時間: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13年9月14日、15日兩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13年9月14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技能考試
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
臨床類:
一般器械: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壓舌板、眼底鏡、皮尺、棉簽、手術衣、隔離衣、消毒器具、換藥包、擴創包、棉墊、繃帶、夾板、縫合用墊枕、三角巾、吸氧設備、導尿管、胃管、擔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內注射器和針頭等;
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體檢、換藥、穿刺、導尿、吸氧、插導管、心肺復甦等操作需要;
簡易呼吸器、電除顫設備、多媒體計算機、耳機、投影儀、分規。
綜合筆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醫學綜合筆試執業醫師考試方案及內容如下:
基礎綜合:生理學、生物化學、病理學、藥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衛生法規、預防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專業綜合:症狀與體徵、疾病(按照人體系統排列):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含男性生殖系統)、女性生殖系統、血液系統、內分泌系統、精神神經系統、運動系統、兒科、傳染病、性傳播疾病、其他。
實踐綜合:發熱、胸痛、咳嗽、咳痰、咯血、呼吸困難、水腫、腹痛、噁心、嘔吐、腹瀉、黃疸、淋巴結腫大、發紺、頭痛、意識障礙、抽搐、嘔血、便血、紫癜、蒼白乏力、進食梗噎(疼痛)、吞咽困難、暈厥、心臟雜音、心悸、甲狀腺腫大、肝大、脾大、腹水、腹部包塊、癱瘓、精神障礙、頸肩痛、關節痛、腰腿痛、異常陰道流血、血尿。
通過標準
1999-2015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公布如下:
2016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15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14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3分
2013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6分
2012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11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6分
2010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1分
2009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45分
2008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9分
2007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0分
2006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05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35分
2004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28分
2003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02分
2002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02分
2001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34分
2000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05分
1999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20分
分數線確定
自2003年開始,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兩個標準參照考試中,研究基於考試內容的專家判斷法確定合格線。
目的與意義
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的確定直接關係到我國醫師隊伍準人質量的控制,關係到我國醫師隊伍的建設,關係到醫療機構醫教研水平的提高。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合格線的確定關係到醫學博士研究生入學的質量。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研究基於考試內容的專家判斷法是為了更加科學、合理、客觀地確定考試合格線,進一步提聯考試的決策科學化水平。
研究的方法
採用基於考試內容的專家判斷法。標準參照考試不同於選拔考試,不宜預先設定通過率(常模參照)。在標準參照考試中,基於考試內容的專家判斷法是國際上確定合格線的通行做法。它是從考試的目的出發,由學科專家對最低勝任能力(處於及格分數邊緣)的考生正確回答題目的機率做出判斷,由此估計考生對知識、技能的掌握程度的方法。它包括Angoff、Ebel、Nedelsky法等。它能客觀反映考生是否具備了達到合格標準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該方法一般要經過以下過程:
1、專家培訓。介紹考試目的、內容和形式,討論合格與淘汰的重要意義,了解確定合格標準的一般程式,學習確定合格標準的特定方法。
界定最低勝任能力的考生。根據經驗豐富的學科專家對考生及其工作情境的認知,討論最低勝任能力考生所具有的知識和技能,對最低勝任能力考生形成較為明確的認定。
判斷練習。利用附有正確答案的典型試題進行練習,幫助專家形成相近或一致的判斷。
正式判斷。估計和判斷最低勝任能力考生正確回答問題的機率。
統計分析。取全部專家對所有試題判斷結果的平均值作為學科合格標準。在此基礎上,再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定最終考試合格線。這與現行的基於通過率確定合格線的方法相比,更為科學、合理和客觀。
研究工作簡介
2003年,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口腔執業醫師綜合筆試中,開始嘗試採用“Angoff”法確定合格線。聘請學科專家46名,分16組分別對本學科試題進行逐題判斷。最後,統計各學科專家判斷的平均判斷區間,並累加得出的合格標準範圍在278分~338分之間,意味著2003年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不應高於338分,不應低於278分。將平均判斷區間的中位數308分作為合格線參照點,考慮到醫療行為屬於高風險行業,合格標準應適當上移,取高端中位數323分作為最終合格線。
2004年3月在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中,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聘請9位具有醫學博士研究生英語教學經驗的專家採用基於考試內容的專家判斷法確定英語考試參考合格分數線,採用了4種判斷方式,包括以邊界組考生為對象的單題判斷和試卷判斷,以考生總體為對象的對當年試卷的判斷等。最後取四種判斷區間之間交集48分一52.8分的中位數50.4分,再取整50分為合格標準。合格線結果得到各高等醫學院校的認同。2004年11月,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聘請73名專家,採用“Angoff”法對2004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兩級(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三類(臨床、口腔、公共衛生)共6個類別的試卷合格標準進行判斷。
執業範圍
(1)內科專業
(2)外科專業
(3)婦產科專業
(4)兒科專業
(5)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6)皮膚病與性病專業
(7)精神衛生專業
(8)職業病專業
(9)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
(10)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11)全科醫學專業
(12)急救醫學專業
(13)康復醫學專業
(14)預防保健專業
(15)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
(16)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17)重症監
(18)營養專業
(19)麻醉專業
(20)一般醫療服務專業
(21)腫瘤內科專業
(22)腫瘤外科專業
(23)腫瘤放療專業
(24)美容外科專業
(25)美容皮膚科專業
(26)美容醫療套用技術專業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