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州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和管理全州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測量工作,負責州政府管轄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批上報,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區的審查上報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組織落實、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級標準;組織制定全州建設定額;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州發展計畫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
(四)負責全州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核(其中政府投資工程概算會同州發展計畫委批覆)、施工圖審查、開工報告審批、終審竣工決算;負責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和有形建築市場管理;負責對全州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參與全州重大項目建設計畫的編制與下達,並指導實施、協調調度、監督管理;參與全州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和可行性研究、選址等前期工作。
(五)指導全州建築活動;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工作;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州外進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行業交流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工程建設保險與擔保工作。
(六)指導全州城市和村鎮建設;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立項審批;綜合管理州級城市維護資金;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公共客運、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指導全州村鎮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鎮容鎮貌與綠化工作。
(七)指導全州住宅建設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
(八)擬定全州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州屬、省屬、中央在臨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
(九)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 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制定全州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一)管理全州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州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負責全州建設行業智力引進工作。
(十二)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審查上報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
(十三)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臨夏州建設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
1、人事秘書科: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提案、重要會議組織、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總務、財產的管理、調配和接待等工作;負責對本局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職工考核、調配、培訓和工資管理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擬定全州建設行業立法規劃和計畫;組織本行業地方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報批;負責全州建設法規、規章的解釋,清理彙編工作;承辦本局的行政複議與應訴;參與有關建設法規的執法檢查、普法教育、法制培訓工作;指導州建設執法稽查隊工作。
2、規劃科:
研究擬定全州城市發展戰略、城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州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城市及村鎮體系規劃及開發區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指導全州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評審與實施;組織州級重點鎮的規劃審批;指導城市詳細規劃和規模以上小區規劃,參與編制全州城鎮發展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管理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雕塑工作;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及可行性研究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上有關小城鎮和村鎮建設的政策和法規;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等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擬定全州村鎮建設資金使用計畫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3、建築管理科:
研究擬定全州建築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編制建設系統技術改造項目計畫;綜合管理全州基本建設、工程建設,負責開工報告審批、建設進度、竣工驗收;負責報廢工程的認定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立案審批;參與全州重大項目建設計畫的編制與下達,負責協調調度,督促建設進度,監督投資使用情況;負責全州建築施工、勘察設計、設計諮詢、裝飾等企業的資質審查、上報和年檢工作;負責全州建築行業管理和體制改革工作;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項目設備(含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制定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建築裝飾以及工程點承包等企業的資質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對州外進臨的施工、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機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機械及電梯安裝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州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組織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指導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指導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建築行業職工繼續教育、資格性崗位培訓和應急性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建築行業工人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和考核定級工作;研究草擬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以及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負責全州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市場管理、全面質量管理;負責政策投資工程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州外進臨的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擬定全州抗震防災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舊建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綜合管理抗震加固年度投資計畫。
4、城鄉建設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上有關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按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上報;綜合管理年度投資計畫、州級城市和村鎮維護建設資金和補助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全州建設、市政公用事業、村鎮建設及房地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改革措施、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衛和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指導城市綜合開發、環境治理、城建執法監察和垃圾、污水處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建行業技術標準和城建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生物多樣性工作、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全州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居民建房新設計、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全州村鎮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鎮容鎮貌與綠化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擬定全州村鎮建設資金的使用計畫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5、住宅與房地產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有關房地產及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指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屋權屬管理、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州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督促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人員編制
州建設局核定行政編制12名,事業編制7名,其中: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科級幹部職數8名,紀檢組科級幹部職數1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其它事項
1、成立臨夏州建設行政執法稽察隊,科級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科級幹部職數2名。依照國家和省上有關建設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對全州建設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稽查;負責對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造價、建設監理及房地產經營等活動進行監督和稽查,並會同有關職能科、室、站對以上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指導監督下一級建設執法稽查工作。
2、保留臨夏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事業編制5名,其中科級幹部職數2名。
3、保留臨夏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科級幹部職數2名。
4、州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住宅與房地產科承擔,核定事編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