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臨夏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全州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以及建設科技、技術經濟等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住房保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州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承擔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標準及定額的執行;負責擬訂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實施全州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的政策。
(四)負責擬訂全州城市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五)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州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州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州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全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組織和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九)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州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中央、省屬在臨和州級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全州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十一)監督國家和省上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二)負責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工作。
(十三)承擔州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州委、州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