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碑

臥碑,漢語辭彙。 拼音:wò bēi 釋義:明清時期稱鐫刻約束在學生員條規的碑石為臥碑。它一般樹於明倫堂的左邊。 明倫堂臥碑,立於明倫堂之左,以曉示生員,是明清時期儒學教育的校規,是生員在校期間的行為規範和守則。 明倫堂臥碑長160公分,寬84公分,厚24公分,全文27行,楷書,字距為1公分,行距為1.5公分。

詞目

臥碑

拼音

wò bēi

引證解釋

1、明 洪武 二年詔境內立學,十五年禮部頒學校禁例十二條,禁生員不得干涉詞訟及妄言軍民大事等,刻石置於學宮 明倫堂 之側,稱為臥碑。清 順治 九年又另立條款八項,頒刻學宮,稱為新臥碑。

《明史·選舉志一》:“﹝ 洪武 ﹞十五年頒學規於國子監,又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 之左。其不遵者,以違制論。”

《兒女英雄傳》第三四回:“國家明經取士是何等大典!況且‘士先器識’,怎的這等不循禮法?不守‘臥碑’?”

清 李寶嘉 《官場現形記》第十五回:他們做秀才的人,亟應謹守臥碑,安分守己,現在事不乾己,膽敢硬來出頭。他在本縣面前尚且如此,若在鄉下,更不知如何魚肉小民了。

2.泛指鐫刻各種禁例的石碑。

清 顧炎武《孝陵圖》詩:“又有 神烈山,世宗 所封樹;臥碑自 崇禎,禁約煩聖諭。”

清 昭連《嘯亭雜錄·太宗讀金史》:“故 純皇帝 欽依祖訓,凡八旗、射處,皆立臥碑以示警焉。”

史料

《明史·志第四十五·選舉一》:“洪武……十五年,頒學規於國子監,又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

臥碑 臥碑

清順治九年(1652年),清政府又頒行新臥碑,全文八條, 通令全國刊刻於各地學宮明倫堂之左,作為禁條曉諭諸生遵守,稱為《訓士臥碑文》。

碑文

明倫堂臥碑碑文:

順治九年禮部題奉

欽依刋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 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人,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

所有教條刋開列於後:

臥碑 臥碑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 子概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二、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亊跡,務須相互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畄心。

三、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惡,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四、生員不可乾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五、生員當愛身思性,凡有司官府衙門,不可輕人;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乾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臥碑 臥碑

六、為學當尊教,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 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長者,亦應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七、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八、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同治七年七月(缺日),台灣府儒學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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