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4年07月至1996年01月,任新余市種子公司經理;
1996年01月至1997年08月,任新余市農業局副局長;
1997年08月至2002年09月,任新余市農業局局長;
2002年09月至2003年05月,任新余市委農工部部長;
2003年05月至2004年08月,任新余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委書記;
2004年08月至2006年03月,任新余市渝水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年03月至2008年12月,任新余市渝水區委書記;
2008年12月至2009年03月,任新余市委常委、渝水區委書記;
2009年03月至2010年07月,任新余市委常委;
2010年07月至2016年09月,任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年09月至2016年10月,任新余市副市長;
2016年10月至2018年04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8年04月至2018年12月,任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副書記。
系中共新余市第八屆委員會委員、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8年11月22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新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副書記胡高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免職
2018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免去胡高平新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中共新余市委免去其新余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職務。
依法雙開
2019年5月13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委對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主任胡高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胡高平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入黨不信黨,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等非組織活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干擾省委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法律規定的選舉活動中拉票助選,在幹部選拔任用中任人唯親,在幹部職務調整晉升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搞權權交易,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包庇、縱容涉惡活動,甘當惡勢力犯罪團伙“保護傘”;濫用職權,違規出借財政資金;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個人生活腐化墮落。
胡高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德不配位、寡廉鮮恥,是典型的“兩面人”,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污黨的形象,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江西省監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胡高平開除黨籍處分,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新余市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