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1974年,胡萬賢走進位於阿乾鎮的蘭州市第三十一中學任教。一乾就是26年。26年中,他從物理教師、班主任、教務主任、副校長乾到校長兼黨支部書記。在胡萬賢任校長期間,蘭州三十一中曾先後榮獲“蘭州市教育系統先進集體”、“甘肅省民主管理先進學校”、“甘肅省中國小德育工作先進集體”等幾十項榮譽。他的事跡多次在甘肅電視台、蘭州電視台、甘肅日報、蘭州日報等媒體上作過專題報導。並被《隴原園丁頌》收錄。
2000年秋,胡萬賢服從組織安排,到西北中學擔任黨總支書記、校長,胡萬賢到西北中學後,推行“教師聘任制”、“校內結構工資制”、“教職工聘任制”;組織教職工開展師德大討論,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從改革分配製度、加強師德建設和內部管理入手,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整頓。
胡萬賢多次獲得國家、省、市各級各類獎勵,先後被評為全國師德先進個人、全國教育科研傑出校長、甘肅省優秀黨務工作者、甘肅省民主管理先進校長、甘肅省園丁獎獲得者、蘭州市勞動模範、蘭州市優秀教師、蘭州市文明市民標兵、蘭州市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蘭州市十二屆人大代表工作先進代表、蘭州市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工作先進工作者、蘭州市優秀共產黨員、蘭州市“三育人”先進個人等。
腐敗之路
胡萬賢在擔任西北中學校長期間,與時任該校會計的閻麗、出納孫雪瑛相互勾結,採用銷毀學校"小金庫"的手段,自2002年至2004年期間,先後四次將該校2001年至2004年違規收取的借讀費120萬元侵吞。
2007年至2008年期間,西北中學兩次委託旅行社組織學校旅遊業務,該旅行社均按照胡萬賢和孫雪瑛的要求,將107萬餘元公款支付的旅遊費中的39萬餘元退還給胡萬賢、孫雪瑛二人,胡萬賢再次將此款占為己有。
2008年,胡萬賢、孫雪瑛與個體業主呂某簽訂有關教師購買服裝160套協定時,胡萬賢為謀取利益,與對方在原商定每套1185元的基礎上又多加200元。2008年7月,呂某將貨款中多收的3.2萬元提出後在校長辦公室交給胡萬賢,胡萬賢私占其中的2.2萬元,剩餘1萬元分給孫雪瑛。同年10月,孫雪瑛收到瑪曲縣教師益某交來的委培費2萬元後,胡萬賢和孫雪瑛將該款平分。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胡萬賢將學校"小金庫"中的公款及某通訊公司交給學校的租金總計7.5萬元,分4次以電話補助和紅包的名義,與孫雪瑛、丁世英等人私分。2008年3月、8月,丁世英分兩次將胡萬賢讓其保管的2.2萬餘元占為己有。
法院審理還查明,2008年7月,個體業主呂某為感謝胡萬賢在其處訂製106套教職工服裝,在胡萬賢的辦公室送給其5000元;2004年4月,個體業主梁某為了西北中學順利結算場館改造項目的錢款,在胡萬賢辦公室送給其2萬元。
2009年9月26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校園腐敗窩案作出一審判決,原校長鬍萬賢領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