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軍

胡旭軍,男,漢族,1962年1月7日出生於江西省,江西省豐城市人,大專文憑,原江西省宜豐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2009年9月因犯徇私枉法、貪污罪,被東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基本信息

個人經歷

9月上旬,原江西省宜豐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鬍旭軍因犯徇私枉法、貪污罪,被東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法院以被告人胡旭軍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據法院審理查明,胡旭軍犯有徇私枉法罪:江西濟民可信藥業公司董事長李某某之妻熊某某向鄧某某購買毒品“麻古”吸食,引起李某某家庭矛盾。李某某因被告人胡旭軍在宜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工作期間曾幫助江西濟民可信藥業公司追回2000萬元貨款而相互熟悉,便於2007年6月左右,向時任宜豐縣副縣長、公安局長的胡旭軍反映該情況,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打擊。

因熊某某、鄧某某購買、吸食毒品“麻古”的地點均在南昌,宜豐縣公安局對此案沒有管轄權。被告人胡旭軍與李某某共謀,由李某某安排人在宜豐縣吸毒,然後謊稱是鄧某某派來開發宜豐縣毒品市場的,以解決宜豐縣公安局對鄧某某案的管轄權問題。

2007年8月初,被告人胡旭軍與李某某、熊某某共謀,由熊某某以購買毒品“麻古”為由將鄧某某誘至贛江賓館,事先在贛江賓館放好“麻古”,待交易時將鄧某某抓捕。同月10日,鄧某某攜帶20粒“麻古”進入贛江賓館3629號房間,被告人胡旭軍安排宜豐縣公安幹警彭某某、謝某、王某某對鄧某某進行抓捕,同時對房間進行搜查,共搜出1558粒“麻古”。之後,鄧某某被刑事拘留、逮捕和移送起訴。

2008年3月18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鄧某某居間介紹販賣“麻古”30粒,2007年8月10日鄧某某單獨販賣“麻古”1558粒,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元。

2009年1月1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鄧某某居間介紹販賣麻古30粒,2007年8月10日鄧某某在贛江賓館單獨販賣麻古20粒給熊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改判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其次,法院認定胡旭軍犯有貪污罪:2008年4月底,被告人胡旭軍到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做手術,把13000元公款及私用公款購買價值8000元的工藝品送給相關醫務人員。

後續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旭軍身為副縣長、公安局局長,徇私枉情,明知鄧某某是罪輕的人,而夥同他人採取偽造證據、栽贓陷害的手段,致使罪輕的鄧某某受到更重的刑事追究,被告人胡旭軍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且屬情節嚴重。被告人胡旭軍把私用公款購買的價值8000元工藝品及13000元公款送給相關醫務人員,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旭軍未明確表示是否抗訴。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