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國[長沙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原支隊長]

胡志國[長沙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原支隊長]

胡志國,男,漢族,1962年2月出生,湖南湘鄉人,函大專科文化。1984年4月入黨,1978年12月參加工作。曾任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市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 2018年12月13日,一審判決:胡志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4.09—1986.07湖南省人民警察學校學習,中專畢業

1996.09—1999.07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文秘專業函授學習,大專畢業

1996.08—1998.05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班刑訴法專業學習,結業

1978.12—1986.12長沙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大托、雨花亭派出所民警

1986.12—1987.05長沙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洞井派出所副所長

1987.05—1988.01長沙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治安股副股長

1988.01—1995.03長沙市公安局治安股股長(9003副科級偵察員)

1995.03—1996.03長沙市公安局郊區雨花亭派出所所長

1996.03—2003.07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區分局副局長、正科級偵察員

2003.07—2004.11長沙市公安局副縣級偵察員、經偵支隊支隊長

2004.11—2009.08長沙縣公安局局長、副縣級偵察員

2009.08—2012.12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局長

2012.12—2016.01長沙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

2016.01—2017.07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市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 。

所獲榮譽

2014年9月,長沙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鬍志國入選第五屆“我最喜愛的人民警察”評選 。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9月,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市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鬍志國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8年4月,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市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鬍志國因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胡志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安排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偽造身份證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胡志國身為執法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紀律底線失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給予胡志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胡志國違紀所得由市紀委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胡志國涉嫌違法犯罪的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並隨案移送其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

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13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沙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兼經偵支隊支隊長鬍志國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胡志國犯受賄罪,判處 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辦案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退繳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志國在擔任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所長、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副局長、長沙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長沙縣公安局局長、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局長、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經偵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刑事立案、案件處理、變更強制性措施、治安、維穩、扣押款物處理、民間借貸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情打探、公安內部車輛牌照辦理、非法用地處理、容積率變更、小孩入學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1999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胡志國直接或者通過其妻肖某、女兒胡某非法索取、收受李某某、馮某某、李某、陳某等十五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及港幣、美元和人民幣現金,總計價值折合人民幣 861.414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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