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發帖
2009年十一黃金周期間,仙居發生了一起亡人交通事故,經當地網友在天涯和本地論壇發帖討論,形成了熱門話題。 最早的一個帖子發在10月7日清晨5點多,網友“有話必須得說”在天涯發帖,說他的兩個同學遭遇車禍,不幸離開了。 帖子裡說,10月5日晚10點多,仙居城關環城南路與穿城路交叉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經現場初步勘查,事故系車號為浙JPG762的馬自達轎車與一踏板機車相撞。 當時,馬自達轎車突然加速通過十字路口,將兩個同學坐的機車撞得四分五裂,男同學當場死亡,女同學被撞出十多米,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網友稱肇事司機的父親是給公安局長開車的,酒後肇事逃逸,躲了6個小時等醒酒了才去自首,有人在包庇他。 肇事者的身份是縣公安局長司機的兒子,而死亡的兩人是在杭城讀書的大學生,一男一女,其中,男孩的父親也是該縣公安局民警。 身份特殊,警方如何處理?網友也期待當地警方能夠給予回應。11日,仙居縣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並通過網上第一時間發布了案件進展以及事故認定等相關情況,而該縣公安局長王小平也正式向網友表態。
身份疑問
網上討論的事故當事人雙方身份也得到了警方的證實。肇事者叫胡俊凱,1985年出生。為該縣公安局長駕駛員胡貴飛的兒子。 死者王某,男,1990年出生,浙江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其父親為仙居縣公安局民警。另一名死者張某,女,1990年出生,家住仙居縣南峰街道,浙江林學院學生。 警方說,當即組織了50多名民警,開展搶救傷員、現場勘查、現場走訪、調查取證、抓捕嫌疑人等工作。 鑒於事故當事人雙方涉及公安家屬,仙居縣公安局立即向台州市公安局匯報,凌晨1時30分許,台州市公安局紀委書記、交警支隊長金建中帶領臨海大隊民警再次對現場進行深入細緻的勘查和固定證據。
事故時間
2009年10月5日22時15分
事故地點
臨石線38KM 600M(仙居環城南路與穿城路交叉口)
當事人情況
甲方:胡峻凱,男,1985年出生。準駕車型:C1,發證機關:黑龍江省綏化市交通警察支隊,初次領證日期:2007年04月16日。
乙方:王鑫,男,1990年出生。系浙江醫學高等專科學院學生。
丙方:張燕苹,女,1990年出生,系浙江林學院旅遊與健康學院學生,原籍:浙江省仙居縣大戰鄉車頭村。
車輛情況
甲車:浙JPG762轎車,車主張樂群。車輛有保險。經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測,該車輛事故前制動系統有效,轉向系統、燈光及信號系統正常。
乙車:浙JU1287普通二輪機車,肇事時未懸掛號牌。登記車主:林鹹勇。此車約在2000年左右由王毅平向林鹹勇購買,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狀態:強制註銷。強制註銷日期:2009年8月5日,無保險。該車經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測:該車事故前制動系統有效,轉向系統、燈光及信號系統正常。
事故簡況
2009年10月05日晚上,胡峻凱駕駛浙JPG762轎車從仙居新車站方向沿環城南路到東門加油站加油,22時15分許,途經臨石線38KM 600M即仙居縣城關環城南路與穿城路交叉路口時,與王鑫駕駛的從穿城路自北往南行駛的浙JU1287二輪機車發生碰撞,造成王鑫當場死亡,機車乘坐人張燕苹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後,胡峻凱棄車逃逸,後於2009年10月6日凌晨04點07分在家屬陪同下到官路派出所投案。
形成原因
經仙居縣交警大隊調查:本次事故中,胡峻凱酒後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燈。證據如下:
酒後駕車證據:交警大隊調查了當夜在錦港海鮮樓珠江包廂一起飲酒的張樂群等五人及包廂服務員,提取了該包廂的消費清單。
後經調查查明:胡峻凱當夜在酒店共喝了約4瓶,每瓶容量為500ML的雪花啤酒。肇事後,胡峻凱因擔心被交警檢測出酒精含量,逃離現場後,喝了大量的礦泉水、牛奶、椰子汁、王老吉。且於事故後近六小時投案,投案時立即抽取胡峻凱體內血液送台州市公安局檢測,其血液未檢出酒精成份。
超過規定時速:經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胡峻凱駕駛的浙JPG762轎車事故前的速度約為87.52KM/H。該路段的限定時速為60公里。
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燈證據 :在該路口西南側中國建設銀行仙居縣支行環城南路儲蓄所提取的該所門口的視頻監控資料,經送浙江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檢驗,結論如下:事故轎車於22:14:52在環城南路南側直行機動車道位置出現,並往東行駛至十字路口中心偏南附近於22:14:53發生事故期間,環城南路通行方向機動車道燈控為黃燈。
綜上所述:胡峻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酒後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車輛駕駛人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拒絕或者躲避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檢測,有其它相關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承擔與此相應的責任”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全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王鑫在本次事故中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燈,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駕駛機車未戴安全頭盔。證據如下:1、經查駕駛證管理系統,無發現王鑫已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歷史記錄。2、經浙江省物證鑑定中心鑑定,證明:事故機車於22:14:41在穿城南路直行機動車道靠西位置出現,並自北往南行駛至十字路口中心偏南附近於22:14:53發生事故期間,穿城南路通行方向機動車道燈控為紅燈。3、浙JU1287機車已於2009年8月5日強制註銷。4、未戴安全頭盔:經現場調查,發現王鑫未戴安全頭盔。 綜上所述:王鑫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達到報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未戴安全頭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車駕駛人乘坐人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機車乘坐人張燕苹在本次事故中未戴安全頭盔。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車駕駛人、乘坐人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鑑定結論、視頻監控資料,證人證言,胡峻凱供述等證據證實。
責任認定
2009年10月14日下午,浙江省仙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十一”期間發生的兩名大學生被撞身亡事件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事者胡峻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王鑫負次要責任,另一受害人張燕苹不負事故的責任。10月5日22時15分許,胡峻凱駕駛轎車,沿仙居縣環城南路自西向東行駛至環城南路與穿城路交叉口時,與沿穿城路自北向南行駛的一輛兩輪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機車駕駛人王鑫當場死亡、機車乘坐人張燕苹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兩名受害者均為大學生。事故後,胡峻凱棄車逃逸,於6日4時許向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深入調查認定,胡峻凱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事故後棄車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駕駛機車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胡峻凱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鑫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燕苹未戴安全頭盔與本次事故的形成無因果關係,不負事故的責任。 此前,在10月11日召開的仙居“10·05”交通事故公開認定會上,由於受害者家屬對相關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警方不能當場作出事故責任認定。14日上午,受害者家屬對原來的鑑定表示無異議,認可相關部門的鑑定結論,仙居警方遂作出以上的事故責任認定。
有期徒刑
2010年1月29日,在2009年引發眾人關注的仙居“10·05”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胡峻凱被仙居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10月5日晚,胡峻凱和朋友一起在仙居某飯店吃飯,席間喝了啤酒。酒後,胡峻凱駕駛馬自達轎車離開。22時10分許,在環城南路與穿城路交叉路口紅。綠燈處,胡峻凱與沿穿城路自北向南行駛的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機車駕駛人王鑫及乘坐機車的張燕萍兩人死亡,兩人均為在校大學生。 事故發生後,胡峻凱棄車逃逸,直至10月6日,才在親屬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俊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後駕車,撞人後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人案發後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俊凱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最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俊凱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