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胡伯曾任大學教授和荷蘭北部弗里斯蘭省高級法院的法官。他著有《論羅馬法與現行法》一書,在該書的第二編即“論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衝突”中,胡伯提出了解決法律衝突的三個原則,即所謂“胡伯三原則”。
個人成就
建立基礎:格老秀斯(Grotius,1583-1645年)所發表的《戰爭與和平法》中提出的“國家主權”概念。
代表人物:優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6.3.13 - 1694.11.8)
主要內容:著名的胡伯三原則
1、任何主權者的法律必須在其境內行使,且必須約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則無效。 亦即一國法律只在該國領域內有效。
2、凡居住在其境內的,包括常住的與臨時居住的人,都可視為該主權者的臣民。
3、根據國際禮讓(comity ),一國法律如在其本國業已生效,即可以在他國保持效力,只要這樣做不損害他國的主權及其臣民的利益。
這三項原則的提出,把國際私法納入了特殊主義——國家主義的軌道。荷蘭學派在這裡提出了一項重大原則,就是承認還是不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適用還是不適用外國法,全取決於各國的主權考慮,這種理論,已經把適用外國法的問題放在國家主權關係和國家利益的基礎上來加以考慮了,這是它的一項重大貢獻。胡伯的第三原則,還強調了一個後來對英美學派發生重大影響的觀點,就是既得權的觀點。
人物評價
胡伯的主張與此前法國學者達讓特萊的學說在形式上相似,但卻有著實質性的區別。學者張瀟劍認為,胡伯的學說代表了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有利於維護荷蘭共和國的獨立、主權和促進經濟的發展,有一定進步意義;而達讓特萊的學說則主張閉關自守,代表的是封建領主的利益,不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此外,達讓特萊一方面極力主張法律屬地主義,另一方面又主張純粹的“人的法則”具有域外效力,這在邏輯上是混亂的,胡伯則試圖以國際禮讓說解決這一矛盾。該學說後來曾在資本主義國家的國際私法學中產生了廣泛影響。美國學者斯托雷繼承了荷蘭學派的禮讓說,英國學者戴西則接受了荷蘭學派的主權觀念,並由此引申出了保護既得權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