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即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認定
背書連續,應當以下列原則認定:(1)各次背書應該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書,實質上的無效,如偽造的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2)連續的背書應為同一性質的背書,即同一匯票的背書中,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並存時,僅以轉讓背書的連續來認定背書的連續;(3)背書的記載順序應該有連續性。
效力
第一、對持票人的效力
(1)背書連續產生證明力,即證明匯票權利;(2)背書形式上不連續,實質上連續時,即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必須依法舉證;(3)形式和實質的背書均不連續時,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權或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二、對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應負查驗背書是否連續的責任;(2)背書不連續而付款的,造成的損失由付款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