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調控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保障我市現代化建設當前與長遠發展的需要。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參與報省、泰安市和肥城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規程、規範、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組織實施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貫徹實施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街鎮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四)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承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泰安市和肥城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規範性檔案;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六)負責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查地價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審核、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七)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管理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承擔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審批;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查資料、地質勘查成果。審核、審查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十)負責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參與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指導和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認定申報事宜,組織實施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規劃;依法審查、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十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規劃。組織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負責基礎測繪、市界限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測繪項目;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繪標誌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二)負責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核管理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責任,監督管理地圖編制和地圖市場,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權益。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的管理、教育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泰安市國土資源局(泰安市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局)設7個職能科室。
(一)人秘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文秘、機要、保密、信息工作;承擔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擔重要檔案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承擔重要會議的組織;承擔機關後勤服務;承擔局機關物業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車輛調度、使用、維修等管理工作;承擔基層所車輛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的機構編制、人事、計畫生育、戶籍管理工作和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負責本系統科技成果、榮譽登記及對外宣傳工作;貫徹財務管理法規,擬訂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管理國家、省、市財政撥付的耕地開墾經費、地質勘查經費、基礎測繪經費和其他經費;承擔局機關、國土資源所(分局)財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掛執法監察科牌子)
承擔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徵收徵用土地補償裁決的有關工作。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國土資源所(分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承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立案審查、處結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
(三)行政審批科(掛耕地保護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礦產開發管理科牌子)
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管理,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承擔征地安置補償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重點項目統一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和報泰安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批准的新增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承擔新增臨時用地管理工作。
貫徹國家和省地籍管理辦法、技術規程和標準,管理城鎮地籍和地政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等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指導街鎮地籍管理工作。
承擔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審核、報批;承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舊村改造、搬遷、歸併的土地管理;會同農業部門承擔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承擔採礦登記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採礦權評估結果的審核;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承擔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利用動態管理;指導礦產督察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收益。
(四)規劃科
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等綜合規劃;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街鎮國土資源相關規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參與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承擔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分解下達、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和建設用地置換立項、驗收、備案等工作。
(五)礦產勘查儲量科(掛地質環境科牌子)
組織實施地質勘查標準、規程;編制並監督地質勘查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管理縣級以上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承擔探礦權審批登記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礦產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辦建設項目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核;審核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審核礦山閉坑報告;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審核探礦權評估結果;編制實施全市黃金工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市黃金勘查、立項和黃金建設項目的審查、論證、評估工作。
編制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計畫,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保護項目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的收繳管理工作。
(六)測繪管理科(掛地理信息與地圖科牌子)
擬訂並組織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測繪行業管理辦法;承擔基礎測繪及市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任務登記;監督管理全市測繪行業、測繪單位資質;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測繪標準化工作;承擔全市測繪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的協調、管理工作;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接收、存儲、保密監管和使用審批工作;承擔對外國的組織和個人經批准來我市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承擔組織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地圖編制和地圖市場,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向社會出版、登載、展示的地圖。
(七)信訪科
負責與國土資源業務相關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
其他事項
(一)高新區分局和基層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局)派出機構,原機構規格和人員編制不變。
(二)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市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並按規定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並發放《采砂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並按規定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