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水利局

(五)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水產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水生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
(六)加強水利移民工作。
(七)加強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泰安市有關水利、水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水利、水產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水利、水產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水利、水產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水產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水產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市級水利和漁業資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等工作。
(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四)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水利工程、河道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建議;負責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水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查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
(六)組織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灌區、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引黃灌溉工作;負責全市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監督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歸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八)組織指導水政、漁政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涉漁違法事件的查處;依法調處水事、漁事糾紛,受市政府委託調處市際間水事、漁事糾紛;負責水利、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
(十)負責組織重大水利、水產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水產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水產生產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水產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水產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管理;負責全市水產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產種質資源、水域生態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漁業保護區;負責全市水產養殖、增殖、捕撈和苗種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體系和水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漁業防災減災責任,負責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套用技術研究、技術推廣,指導水產科技培訓。
(十二)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工作。組織編制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項目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組織落實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方式;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政策的宣傳、移民培訓和信訪穩定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河道規劃和項目計畫;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河道防汛、建設、管理和綜合開發工作;負責河道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涉河建設項目的相關論證、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人秘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調研、督查、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組織水利、水產科學研究、成果鑑定、技術引進、科技推廣;承擔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和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提出全市水利、水產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審核、申報全市水利、水產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計畫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和漁業統計工作;編制市級水利和漁業預決算,提出水利和漁業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承擔市級水利和漁業資金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利和漁業價格、收費、信貸、稅收事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協調監督水規費徵收、管理和使用;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水利、水產投融資工作。
(三)業務科(掛移民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統籌全市城鄉水資源的調配;負責編制水資源開發利用和城鄉供水水資源規劃,制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負責鑿井審批和取水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及監督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控制;組織監測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審批用水計畫;承辦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擴建排污口的審批工作;組織編制水利、水產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主要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申報或審批;負責水利工程招標工作的行政監督,指導水庫庫區移民扶貧工作;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的審批和采砂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掛行政服務科、市水政監察大隊牌子)
起草有關水利和漁業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政策;組織指導水政和漁政監察隊伍建設、水利和漁業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和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政、漁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水利、漁業行政許可審批工作;負責查處涉水、涉漁違法事件,調處轄區內的水事、漁事糾紛;指導水利和漁業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五)水土保持科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區劃、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項目;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全市水生態建設;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查處水土保持違法案件,調解水土保持糾紛;負責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承擔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承擔“四荒”治理開發的指導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市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並按規定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並發放《采砂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並按規定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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