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加快發展,規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登記、設立、運作和監管,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所提出的試行辦法。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加快發展,規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登記、設立、運作和監管,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專項用於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集合。該基金應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的,並由投資者按照其出資份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的基金。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是指接受股權投資基金委託,規範管理運營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企業)。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x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和信託制。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包括公司制和合夥制。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發起設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募集總額不超過50億元人民幣(含50億元)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經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批准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髮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是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發展、備案和監管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在股權投資基金髮展與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發改委的指導。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積極支持已在天津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第二章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註冊登記

第四條 設立公司制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註冊登記機關。

第五條 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伙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註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註冊資本允許分期繳付,股權投資基金首期繳付不少於1000萬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繳付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

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範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諮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範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第九條 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定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三章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備案管理與投資運作

第十條 符合備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註冊登記後,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持續保持盈利的財務狀況,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三)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契約制和信託制基金)的註冊資本(協定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經濟管理經驗。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五)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六)有符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別承擔基金的管理責任和託管責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畫;基金託管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託管計畫。

(七)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工商登記檔案與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基金髮起人協定(基金契約、合夥協定)、基金管理公司契約(合夥協定)、章程、管理協定、託管協定等規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組織程式和行為的法律檔案。

(四)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的證明檔案。

(五)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備案申請書、基本情況表、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一式三份並加蓋公章,審核通過後須提交其電子文檔。

(九)基金管理計畫書和基金託管計畫書。

(十)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檔案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支持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一)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都在天津濱海新區登記註冊。

(二)金融機構認購(承諾認購)金額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3。

(三)國家發改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業)章程(協定)等重要法律檔案。

(二)增減資本。

(三)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人、託管人變更。

(四)重大投資事項。

(五)清算與結業。

第十六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對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和託管銀行提交的財務報告、業務報告與託管報告等進行年度審查。在必要時,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審查。

對未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組織架構、內控制度、風險管理程式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基金資產安全,原則上要求股權投資基金委託經銀監會認可的商業銀行託管基金資產。

基金未投資於企業的資金,只能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

第十九條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一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及時分析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情況,根據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機構

天津市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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