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該同志於1980年8月參加教育工作。1980.8-1989.7在建湖縣蘆溝中學工作,任教師,教導處副主任;1989.8-2007.7在江蘇省建湖高級中學工作,歷任教師,教務處副主任、主任,校長助理,副校長,黨委副書記;2007年7月起任江蘇省上岡高級中學校長。
人物事跡
該同志近30年如一日,從早上6點左右到校,到晚上10點半左右回家,不分寒暑,披星戴月,一心撲在教育事業上。無論是從教於蘆溝鄉村、建湖縣城,還是奉獻在集鎮上岡,該同志都甘守清貧,淡泊名利;投身教育,矢志不渝;兢兢業業,無怨無悔。該同志出生於農民家庭,對農家子弟懷有深厚的感情,他立志將自己的智慧、才華和一腔熱血奉獻給和自己同樣出身的農家子弟,幫助他們通過知識來改變自己的人生軌跡,創造幸福美滿的人生。在蘆溝中學工作期間,該同志克服了家庭經濟沉重負擔,孩子幼小無人照看等困難,心繫鄉村教育,默默耕耘了整整十年。在建湖高中工作期間,時值“孔雀東南飛”的人才流動大潮,蘇北甚至蘇中像他這樣具有特級品牌的教師,紛紛飛向經濟發達地區。南京、上海、蘇南等地名校以每年20餘萬的高薪,甚至副校長、校長的高位,並為其家屬安置工作的優惠條件聘請加盟,但該同志情系建湖熱土,甘為家鄉奉獻,始終不為所動。2007年7月組織安排他到上岡高中工作,該同志顧全大局,服從安排,肩負振興岡中、發展建湖教育的重任,毅然離開條件優越的縣城,來到相對艱苦的集鎮,將小家庭搬到上岡,並將家屬帶到上岡,體現了一個忠貞的人民教師、一個建湖草根教育專家、一名黨員幹部的高尚情操和寬闊胸襟。其先進事跡《破繭成蝶,光彩照人》刊載於《江蘇教工》2005年第9期(鹽城市唯一),《孜孜不倦為教育,矢志不渝成事業》《灑向教壇都是愛》分別編入《群英譜》(鹽城市優秀科技人才先進事跡彙編,建湖縣唯一)、《教壇先鋒》(鹽城市教育系統優秀共產黨員風采錄,建湖縣3人);《現代快報》《鹽阜大眾報》《鹽城晚報》,省、市、縣電視台等媒體多次報導其先進事跡;該同志多次作為優秀教師、優秀共產黨員的代表參加市、縣師德報告演講;專題片《肖秉林--教育樂土的守望者》在省、市、縣電視台多次播放。
學科建樹 堪稱專家
學養深厚。該同志熟練掌握中學數學教材的理論體系,對高中數學教學,尤其是新課程改革背景下的新高考具有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較大的學科建樹,榮獲鹽城市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鹽城市中學數學學科帶頭人和教學能手、鹽城市高中數學教研中心主任,江蘇省首屆高考優秀指導教師(鹽城市唯一)、江蘇省數學競賽優秀輔導員、江蘇省333新世紀科學技術帶頭人培養工程拔尖人才、《江蘇省普通高中數學課程標準教學要求》研製組核心成員(鹽城市唯一)、江蘇新高考命題與研究中心專家(建湖縣唯一)等殊榮。培訓引領。多次為全省高中數學有關研討會或某市縣教師培訓,開設新課程、高考研究與複習策略等方面的講座。其中2007年3月9日在江蘇省教研室組織召開的“2007年江蘇省高中數學課程改革研討會”上,作了《對〈江蘇省普通高中數學課程標準教學要求〉的認識與思考》專題報告,該論文約14000字刊發於《中國數學教育》2007年第6期。先後10多次為鹽城市高三數學教學研討會開設示範性觀摩課和專題講座。輻射作用。2002年主持鹽城市高中數學教研中心工作以來,該同志積極開展高三數學教學的研究和交流工作,認真組織示範課、研討課、專題講座和調研考試命題審題工作,編印了許多有價值的材料,主編出版了《高中課程學案與測評(數學第二輪複習)》(東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等,充分發揮中心基地的示範、輻射、實驗和指導作用,鹽城市每年高考數學成績是各科在全省排名最好的,該同志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幫帶指導。該同志先後20多次擔任鹽城市中學特、高級教師和中學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的專家評審,充分發揮教學專家的傳幫帶促的作用。在建湖高中期間,在該同志的帶領和指導下,數學教研組的青年教師迅速成長,其整體業務水平不斷提高,於2002年被鹽城市政府評為優秀教師群體。其中,青年數學教師熊愛濤、曹亮、解志巍、章文、徐國文等,與該同志師徒結對,成長迅速,有3人獲省優秀課二等獎,有2人獲市優秀課一、二等獎。2007年12月,該同志被推薦為全國中學數學教育界最高榮譽稱號的全國第八屆“蘇步青數學教育獎”候選人(全省僅3人)。
開拓進取 實績顯著
教學工作業績優異。教學指導。長期以來,該同志在建湖高中分管全校教學工作、高三教學管理,積極抓好教學“五認真”,認真組織教育教學督導,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每年高考成績均居全市前列,均獲縣高考質量一等獎或教學質量優秀獎。教學成績。自參加教育工作以來,主要任教高三數學,無論是任教高三還是基礎年級,所教學科的高考質量或學年質量均列年級前茅,特別是2000-2006年連續六年居年級或同類班級第一。教學管理。根據新課標理念發展教學“五認真”,提出了具有生機活力的教學“五結合”,其論文《以生為本,抓好教學“五結合”》發表於全國核心期刊《教育研究與實驗》(新課程研究)2006年第4期。在教學過程中,注重研究學生的數學學習和學法指導,《如何提高數學課的聽課效率》《後進生的心理障礙及其轉變對策》等教學經驗總結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單元集體備課實踐研究》被評為省教科研成果二等獎。教學改革。積極探索教育教學改革,由該同志主導提出、組織實驗的“發散式”教學、“先學後教”五步教學模式、“四導三疑一創”等教學模式取得圓滿成功,並在全國推廣。競賽輔導。指導高中數學競賽成績突出,所教班級學生中累計有40多人次獲得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和江蘇省高中數學競賽的一、二、三等獎,個人被評為江蘇省高中數學競賽優秀輔導員、中國數學奧林匹克一級教練員、建湖縣數學競賽優秀輔導教師。
教育管理成效斐然。2007年7月起,該同志擔任上岡高中校長。理念先進。該同志重抓學校辦學理念的建設,提煉了頗具特色的“一訓三風”,著眼現代高中的辦學要求,建構新型內部運行機制。提出了“以人為本,鑄造岡中精神;實施‘三規’(訂規劃、立規章、抓規範),提高管理層次;創立‘三優’(創設優美的環境、創建優良的秩序、創造優質的工作),辦人民滿意教育”等治校方略。國防教育。2007年8月開展了“國防教育”活動,通過軍事訓練、會操演練、校外拉練三個層面展示岡中學子風采。特別是大型文藝匯報演出,展現了“國防教育”的生動成果,被“中央電視台”第七套節目報導。“五進”活動。2007年10月開展了“十七大精神‘五進’活動”, 推進十七大精神“進校園、進工廠、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使十七大精神入腦、入口、入心。尤其是以“高舉旗幟、共建和諧”為主題進行巡迴宣講、文藝演出、文化下鄉,在上岡鎮、草堰口鎮等地演講吸引了上萬名民眾觀看,形成了大範圍的轟動效應,在全國形成了一定的影響。督導評估。2007年12月,該校以高評通過鹽城市發展性教育督導評估。督導組對該校在“三精工程”引領下的校園文化建設、內部管理改革、新課程實施、素質教育推進、教師專業發展、教育教學質量等諸多方面都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學校榮獲發展水平評估等級“示範性合格”、學校發展狀態評估等級“優秀”,其結論居全市四星級高中第二位。年度考核。2007年12月,在縣2007年度辦學目標考核中,該校的德育工作、課改教科研工作、體衛藝工作、師資隊伍建設工作、後勤服務工作均獲優秀,綜合考核為縣中學組第一名,獲縣“綜合獎”。國家、省、市、縣電視台,新浪網,《鹽阜大眾報》《鹽城晚報》《建湖快報》等10多家媒體先後報導該校的辦學業績。
主要成就
該同志善於將教育教學的理論、實踐和研究相結合,將實踐經驗上升為思想、理念,並用以指導教育教學工作。課題研究。該同志主持過多項國家級和省級教科研課題。其中省教科研課題《單元集體備課實踐研究》被評為省教科研成果二等獎,"發散式"教學、"先學後教"五步教學模式、"四導三疑一創"教學模式等在全國推廣,兩項成果被收入《中國初等數學研究》。發表論文。先後在《教育研究與實驗》《數學通報》等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論文60餘篇, 其中《蝴蝶定理的另一呈現形式》等近10篇論文在全國核心期刊發表。出版論著。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發行20餘部論著,多部被推薦為省教輔用書。如主編江蘇省教育學會組織東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課程學案與測評》(高中數學上冊、選修2-2,第二輪複習、選修4-2、選修4-4)和《高中新課標學案與測評》(數學必修1、選修2-2),編寫江蘇省教研室組織江蘇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中代數學習指導用書(下冊)》等多部,被全省不少三星、四星高中選為教輔資料,對指導學生的數學學習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中國經濟網鹽城2014年6月20日綜合報導 據江蘇省鹽城市監察網站訊息,建湖縣教育局副局長、江蘇省上岡高級中學校長肖秉林(正科職)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4年8月12日,肖秉林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肖秉林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4)建刑二初字第00170號刑事判決。建湖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秉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肖秉林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肖秉林退出大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肖秉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肖秉林犯受賄罪的違法所得九萬八千三百六十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肖秉林不服,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2017年4月6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6年12月28日的《肖秉林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秉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肖秉林案發後退出大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肖秉林是以開會為由被通知到建湖縣教育局後由紀委辦案人員帶走調查,非自動投案,且紀委辦案人員對其調查談話時已掌握其部分受賄事實,故不能認定為自首。原判認定肖秉林犯受賄罪的主要事實清楚,定性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認定自首不當,並導致量刑偏輕。鑒於抗訴不加刑原則,刑期不予變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