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草擬規範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性社團、區內組織的跨縣區域社團的審核、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評烈評殘,維護和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權益等工作。負責爭創雙擁模範城民政部門的職責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的城鎮兵和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及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麻風病患者的生活、醫療保障。
七、指導鄉鎮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指導社區建設,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拓展社區服務,加強社區基層自治組織建設工作。
八、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區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鎮級行政區劃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鎮界勘定和調處鎮級行政邊界爭議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制定管理措施,檢查督促落實婚姻法律法規。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和審核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宣傳殯葬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殯葬改革的規範性檔案和措施,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城市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十四、指導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五、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