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

肇慶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是經肇慶市民政局批准由肇慶市鍋爐壓力容器協會和肇慶市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協會合併而成,是由肇慶市從事特種設備及其相關設備工作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我會目前有會員單位55個,全部為本市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檢測等單位。我會的主要職能是:積極宣傳國家對特種設備行業實施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與標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的發展進行合理規劃;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和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與教育工作,反映會員訴求,規範行業行為等。 肇慶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聯繫方式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地址:肇慶市和平路44號

郵政編碼:526040

協會章程

肇慶市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肇慶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簡稱市特協);英文譯名:Zhao Qing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s (縮寫ZQAS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肇慶市從事特種設備及其相關設備工作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進一步加強我市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技術的指導、協調和服務的基礎上推動學術研究的開展,認真貫徹和積極宣傳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規、標準,提高我市特種設備行業從業人員的質量意識和技術素質,加強我市與省內外同行業的信息交流、溝通和技術合作,促使我市特種設備行業單位增強競爭實力,加快發展步伐,以迎接我國加入WTO的挑戰。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肇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肇慶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肇慶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肇慶市和平路4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積極宣傳國家對特種設備行業實施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與標準,推動相關法規盧標準的貫徹實施。

(二) 加強和促進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所涉及的單位與機構內部的學術研究、技術交流與技術協作。

(三) 普及特種設備使用和管理的基本知識,提高各會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協助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更好地對特種設備進行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

(四)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的發展進行合理規劃,積極推進科技進步,提高產品的安全質量。

(五) 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特種設備部門工作人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 開展技術諮詢、交流和服務工作,幫助協調解決特種設備使用過程中可能碰到的各種實際問題;接受委託為有關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七) 有計畫地開展本行業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與教育工作,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對法規所要求的本行業有關單位及個人的從業資質進行認證、鑑定、檢查和監督。

(八) 分析研究省內外相關技術發展方向,加強與省內外相關機構及組織的技術交流、合作與友好往來,做好技術引進與技術輸出工作。

(九) 創造條件出版學術簡報和刊物,積極向黨各政府及有關部門獻計獻策,推薦優秀人才。

(十) 建設和管理協會組織,發展會員,不斷增強協會組織的力量和影響力,不斷提高本會的綜合素質和運作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 一般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聽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鄣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就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發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敲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面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地本行業的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不得超過70同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會長為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進逼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或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進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 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在此之前、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就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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