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端州區民政局

(八)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城鄉社區福利服務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根據《中共肇慶市端州區委、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端發〔2010〕15號),設立肇慶市端州區民政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上級人民政府以及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全區性社會組織的等級評估工作、全區性社會組織的年檢和重大活動備案的初審辦理工作、婚姻諮詢服務工作、婚姻登記員的考核和培訓工作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政府規範性檔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評烈評殘審核工作和優待、撫恤、補助金的發放工作,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士官)、轉業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三)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雙擁活動的具體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做好雙擁模範單位(個人)的審核和推薦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省、市、區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社會捐助工作,促進社會慈善事業發展。
(五)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六)研究和修訂全區行政區域規劃;負責縣(市、區)、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縣級行政區劃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區)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城鄉社區福利服務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本區行政轄區內福利彩票發行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區府辦《印發肇慶市端州區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端府辦〔2010〕38號),區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法規研究、文電收發、會務組織、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民政統計、綜治維穩、信訪、外事、房產、行政後勤和離退休人員等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計生、紀檢監察、行風建設、安全生產、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承擔本級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承辦局機關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計畫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負責承擔本級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費、福利資金、優待經費、低保資金、五保資金和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負責財務審計、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直屬單位領導的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掛雙擁股牌子)
負責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追認烈士的審核、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傷殘軍人標準及調級換證的審核工作;協助做好復退軍人穩定工作,協調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士官)、轉業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指導開展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及協助管理工作。
(四)社會救災救助股(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慰問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慈善組織建設和社會捐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工作;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中央和省、市、區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制定本級年度救助資金預算報告;指導各鎮、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社區建設和社會事務股(掛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牌子、區殯葬管理辦公室牌子)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鄉鎮(街道)、村(社區)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縣(區)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收養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承擔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福利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承辦收養登記管理、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機構管理;擬訂婚姻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婚姻、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區婚姻登記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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