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勞動部關於印發《職業介紹服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部發[199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的服務方式,完善服務功能,提高工作質量,我們制定了《職業介紹服務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中,根據具體情況,有計畫、有步驟地試行。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就業司。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職業介紹服務規程(試 行)
為健全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的服務規則和服務秩序,進一步規範職業介紹服務方式,更好地幫助勞動者求職和單位用人,促進就業,制定本規程。一、職業介紹服務標準
職業介紹機構提供服務遵循以下服務標準:
1.文明服務。場所整潔、設施便利;工作人員掛牌服務,語言文明;尊重隱私,保守秘密,誠實守信。
2.公平服務。對各類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律平等對待,公平服務,不歧視。
3.優先服務。對於就業困難的求職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的下崗職工和失業六個月以上的長期失業者,應提供優先服務和重點幫助。
4.高效服務。盡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準確的服務,使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滿意。注重增強求職人員競爭就業能力,培養其自主就業意識。
5.靈活服務。服務方式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的服務需求;服務內容和服務約定建立在與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共同協商的基礎上。
6.公開服務。公開服務規章制度和服務結果,公開收費標準,設立服務監督電話和監督信箱。
二、職業介紹服務範圍
職業介紹機構在以下範圍內,開展對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的服務活動:
1.信息服務。包括勞動力市場信息收集、信息交流與信息發布等。
2.諮詢服務。包括就業政策法規及服務諮詢、職業培訓信息諮詢、求職和用人諮詢、個人開業諮詢和企業勞動人事管理諮詢等。
3.指導服務。包括職業能力測試評估、職業分析與評價、職業生涯設計、求職及用人觀念和方法指導等。
4.介紹服務。包括求職和用人面談、介紹就業和推薦用人、舉辦招聘洽談會、引導勞動者流動就業等。
5.委託服務。包括受用人單位委託組織招聘、受求職人員委託存放檔案,以及受勞動行政部門委託,辦理勞動契約鑑證及有關職業培訓和社會保險等事務。
6.管理服務。包括就業登記、單位用人備案、職業介紹服務中的爭議處理、協助進行勞動力市場監督檢查、協助組織和管理勞動者流動就業等。
三、職業介紹服務程式
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進入職業介紹機構以後,職業介紹機構按以下基本程式提供服務:
(一)接待登記
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到職業介紹機構求職和招聘人員,職業介紹工作人員應要求他們進行就業登記或用人登記。隨後,根據他們的不同情況,確定服務形式,並引導他們進入相應服務程式。
(二)提供信息
通過電視螢幕、計算機或廣播等設備,以及廣告、報紙、手冊或卡片等書面材料,向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和求職信息及其他勞動力市場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應包括:
——崗位空缺信息;——勞動力供給信息;——職業培訓信息;——職業供求分析預測信息;——相關就業服務項目;——勞動就業政策法規;——其他勞動力市場信息。
(三)求職和用人面談
求職和用人面談分為初次面談和再次面談。初次面談的主要任務是:了解基本需求,確定服務形式,介紹就業和推薦用人,或推薦相關服務項目;再次面談的主要任務是:深入了解並研究服務需求,調整服務形式,再次介紹就業和推薦用人,或推薦相關服務項目。
1.求職面談的基本程式
——收集信息。了解求職人員求職意願和其他相關情況。
——確定需求。根據了解的基本情況,確定求職人員的服務需求,明確職業介紹機構應承擔的義務和求職人員應開展的活動,向求職人員提出迅速和有效實現就業的建議。
——介紹就業。如有適合的空缺崗位,要安排求職人員與用人單位面談;否則,待有適合的空缺崗位時,及時與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聯繫,迅速介紹就業;若本轄區內沒有適合的空缺崗位,應與求職人員協商,向其他地區的職業介紹機構推薦。
——推薦相關服務。在求職人員不能直接通過配置實現就業,或本地和其他地區沒有合適的空缺崗位時,應根據該求職人員具體情況和要求,向其建議接受求職指導,參加就業訓練、生產自救或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再次面談。對接受相關就業服務,或經三次介紹就業仍未能實現就業的求職人員,在要求其確認登記後,應與他們進行再次面談,並重新開展相應的服務。
2.用人面談的基本程式
——了解情況。了解用人單位的用人要求及相關情況。
——確定需求。根據所了解的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用人要求和實現用人所必要的服務,明確職業介紹機構應承擔的義務和用人單位需要開展的活動,並向用人單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議。
——推薦用人。若有合適的求職人員,要迅速向用人單位推薦;否則,應積極尋找適合的求職人員;若在本轄區未能找到合適的求職人員,應與其他地區的職業介紹機構聯繫選擇人員,推薦用人。
——推薦相關服務。對於一時難以招聘到人員的空缺崗位,應根據該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和要求,建議其接受用人指導或相關服務。
——再次面談。對接受相關服務,或經三次推薦用人仍不能填補的崗位空缺,應及時與用人單位再次面談,重新開展相應的服務。
(四)職業指導
職業指導分為求職指導和用人指導。它的主要任務是:提供職業諮詢,開發職業潛力;引導調整就業觀念和用人觀念;指導設計職業生涯,提高求職和招聘技巧。
1.求職指導的基本程式
——能力評估。根據求職人員提供的個人基本情況及其職業性向測試結果,對求職人員職業能力進行分析和評估。
——職業分析。進行職業分析預測,並結合對求職人員的能力評估,幫助他們調整就業觀念和求職意願,指導其確定新的職業目標,提出職業培訓建議。
——就業計畫。在能力評估和職業分析後,對於就業困難的求職人員,應根據職業介紹機構服務能力,在協商的基礎上,與其共同制定為期三個月的就業計畫,確定職業介紹機構可提供的服務和求職人員的求職活動安排。對於其他求職人員,可在自願的基礎上,幫助他們制定就業計畫。
——約見服務。根據就業計畫,每隔三至四周約見一次就業困難的求職人員,檢查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職業介紹服務內容和求職人員的求職活動進行相應調整。——再指導。對於就業計畫期滿仍未能實現就業的求職人員,要幫助其研究求職過程,並修改或重新制定就業計畫;對於未制定就業計畫、經初次求職指導三十日後仍未實現就業、並繼續尋找工作的其他求職人員,也應提供相應的再指導服務。
2.用人指導的基本程式
——空崗分析。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基本情況和用人要求,以及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等信息,對難以填補的空缺崗位及其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分析,幫助用人單位了解該職業在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中的狀況。
——服務約定。根據空崗分析情況,向用人單位建議確保空缺崗位填補所需要的職業介紹服務和其他活動安排。
——調整用人。對於不能通過現有職業介紹服務及時填補的空缺崗位,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建議其調整工作要求和用人條件。
——人事諮詢。及時了解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管理中的問題,主動幫助用人單位調整相關政策和管理方式。提出培訓單位內部有關工作人員的建議,並向用人單位適時提供相關信息和服務,促其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念,規範用人行為。
對於接受相應職業介紹服務後未實現就業的求職人員和未滿足需求的用人單位,要根據他們的不同要求,指導其再進入其他服務程式。
四、對就業困難求職人員的服務程式
對於到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職業介紹機構還需按以下內容和程式提供服務。
1.求職登記一個月內在求職人員登記求職一個月內,應向他們提供以下服務:——登記和諮詢;——勞動力市場信息服務;——求職面談;——介紹與推薦;——職業指導;——其他就業服務建議;——其他服務。
2.求職登記一個月以後
對登記求職一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求職人員,應要求其自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每隔三十日到職業介紹機構確認登記一次。職業介紹機構可與求職人員一起研究改進求職方法。對制定就業計畫的求職人員,應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
3.求職登記三個月以後
對登記求職三個月後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職人員,應與他們共同研究求職經過,並提供進一步的職業指導服務,幫助他們制定就業計畫。對已經制定就業計畫的人員,要幫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業計畫,尋求最佳求職效果。在此期間,應要求求職人員參加以下兩項活動:
——求職培訓班:講授各類求職方法和技巧,幫助求職人員分析問題,提高求職成功率;
——就業討論會:主要是針對求職人員就業難的狀況,研究求職經過、就業計畫,幫助求職人員確定新的職業方向,選擇適合的培訓項目和培訓形式。
4.求職登記六個月以後
對求職登記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提供以下專項服務,幫助其進一步修改並實施就業計畫:
——再就業培訓班:幫助求職人員制定再就業計畫,提供求職方法培訓和職業指導服務,提高其就業自信心和求職能力。這是要求求職人員必須參加的服務項目。
——職業培訓:對需要提高或更新職業技能的人員,提供有關職業培訓信息,幫助他們制定參加職業培訓的計畫,並與職業培訓機構聯繫,推薦其參加適合的職業培訓。
——求職交流:開展求職人員之間求職和就業經驗交流,並進一步提供各類求職指導,提高求職人員自主就業能力。
——職業設計培訓班:幫助想從事新職業的求職人員,進行職業分析和評估,測試職業能力,並進行職業設計,與求職人員共同研究確立新的職業方向。
——社區服務:組織求職人員開展社區服務,從事一些臨時性、自願性的工作,從事非正規就業。
——自謀職業服務:對開辦小企業,從事自謀職業的求職人員,提供規劃、投資、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諮詢和其他相應的服務。
——生產自救: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指導管理部門共同組織一部分失業人員到勞動部門指定的生產自救基地安置就業,或接受在崗技能培訓、開展生產自救活動。
——新的再就業計畫:對於求職登記一年以上的人員,需利用一周的時間,幫助其開發新的再就業計畫,重新安排服務項目和求職活動,並逐步實施。這是要求求職人員必須參加的服務項目。
對於接受相應職業介紹服務後未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的求職人員,應根據不同情況和要求,指導他們再進入相應的服務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