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聶樹斌在1995年4月27日因強姦殺人的罪名被執行死刑。2005年2月,當自稱“真兇”的王書金在河南滎陽落網,這個騎著當時最時髦山地車的農村青年,已經離世10年,青春、生命,一切已隨風而去無法挽回。
接近此案的警方人士指稱,聶樹斌騎著他的那輛山地車,不時地從辦案組那裡經過,並多次打聽並問“抓到了嗎?”聶樹斌的舉動引起警方辦案人員注意。在辦案毫無頭緒的情況下,聶樹斌此舉無疑是送上門來的。於是,對聶進行了調查並將之拘捕。
人物經歷
聶樹斌,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懷疑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逮捕;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警方抓獲已經逃犯王書金,王書金供述在河北廣平、石家莊等地強姦多名婦女並將其中4人殺死。
警方押解王書金指認現場時發現,王書金在石家莊市西郊孔寨村附近指認的作案現場,與“聶樹斌案”的現場為同一地方,其交代的作案細節、現場遺留物等,亦與當初案發現場完全一致。
王書金案曝光後,法學界認為聶樹斌案系冤案。
強姦殺人
1994年8月5日,石家莊市西郊孔寨村附近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當時的石家莊市郊區公安分局組成“8·5”特偵組並將犯罪嫌疑人聶樹斌抓獲,警方隨即宣布破案。
被判死刑
宣判死刑
1995年3月3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腳踏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腳踏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姦。爾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提出抗訴
聶樹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聶樹斌攔截強姦婦女、殺人滅口,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
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賠償數額適當;對強姦婦女罪量刑重”,判決“維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及原判決第(二)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及其它費用貳千元整;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強姦婦女罪的量刑部分;抗訴人聶樹斌犯強姦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與故意殺人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5年4月27日,未滿21歲的聶樹斌,被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以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執行死刑。
判決書
2007年4月,判決書才被寄到聶樹斌家裡。據報導,石家莊中院一審判處死刑、河北省高院維持原判並覆核,直至聶樹斌被槍決,聶樹斌的家人從未收到過一審及二審判決書。
此前各方向法院討要判決書的所有努力均以失敗告終,包括律師。已經與聶家解除委託關係的前代理律師李樹亭告訴記者,他曾四次前往河北高院索要聶案判決書,法院以領導正在調卷為由拒絕提供。按照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判決書必須送達被告人近親屬。但河北高院以聶案是1996年前的舊案為由,拒絕提供。拿不到判決書,就意味著無法進行申訴和申請再審。
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多次前往河北高院尋求調查結果,四年間得到的答覆如出一轍,“正在複查,很快出結果”。直至2010年3月,河北高院負責審查聶案的一位法官告訴聶母,調查結果已經出來,報到院長那裡去了。但到底是什麼結果,這位法官說不能向聶母透露。
真兇出現
疑似真兇出現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在當地一磚瓦場內抓獲逃犯王書金。王坦白曾在河北省廣平、石家莊等地強姦多名婦女並殺害其中4人。王書金領著民警來到石家莊市西郊孔寨村附近指認的作案現場,與當年“聶樹斌案”的現場為同一地方。其交代的作案細節、現場遺留物等,亦與當初案發現場完全一致。
警方多方調查後證實:從1994年到2005年間,“王書金案”和“聶樹斌案”共同涉及的作案現場,只發生過一起兇殺案,即1994年8月5日這起。王聶二人並不認識,不存在共同作案的可能。
調查結果未公布
2005年3月16日,河北省委政法委承諾,立即成立由省委政法委牽頭、省公檢法司機關參與的聯合調查組調查聶樹斌一案,一個月內公布結果。期間湖北“佘祥林案”出現。最高人民法院隨後收回死刑覆核權,對死刑犯的執行,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2007年4月,邯鄲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王書金死刑。王書金向河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理由是“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姦殺案”。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審非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書金一案,據參加庭審的知情人士透露,王書金在庭上繼續對殺害康某供認不諱,並表示不想冤枉任何無辜者——他說,知道自己的懺悔不會改變死刑結果,但仍要抗訴是因為不想讓好人替自己背黑鍋,但一直未宣判。
案件重審
2011年9月11日,賀衛方、何兵等學者和六十位律師在石家莊召開研討會,在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正在徵求意見之際,再次就聶樹斌一案進行討論,並簽署呼籲書,要求法院儘快啟動聶樹斌案再審程式。
2013年6月,報導稱與聶案有密切關係的“王書金案”,由河北省高級法院在邯鄲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答辯認為,王書金的抗訴理由不成立,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並非王書金所為。
官方回應
2013年3月4日下午,河北高院辦案法官予以說明:聶樹斌案在2013年3月4日仍在依法核查中。由於該案案情複雜,涉案證據材料較多,一些證據材料時間跨度大,對相關證人證言的核查比較複雜,核查工作雖已取得一定進展,但案件核查工作整體難度較大,仍需依法繼續核查。
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表示,聶樹斌案是一起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複雜案件。為確保司法公正,切實回應人民民眾關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精神,決定對聶樹斌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異地複查,並要求複查過程依照法律規定公開,充分體現客觀公正。聶樹斌的近親屬可以聘請律師代為申訴,並且,“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提出代理申訴意見等訴訟權利。”
專家觀點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王書金案”和“聶樹斌案”不該再由河北高院審理,應該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轄。處理“聶樹斌案”可以有三種思路,一是由比河北高院更高的機構來進行調查和審理,即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因為他們不大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鉗制和約束;二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另外一個省的司法機構來對案件進行全方位審理,可以保持中立;三是根據憲法第71條,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視情況成立特別委員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並做出決議。
揭秘辦案
從當地警方獲悉,當年辦案民警紛紛調離升職。偵破聶案的石家莊橋西公安分局已經合併。知情者透露,對此案最清楚的要數民警焦惠廣。他寫過一篇關於此案偵破過程的通訊。此人現為石家莊市橋東分局東華路刑警中隊中隊長。事實上,曾參與聶案偵破的警員都已立功受獎、升職。
這篇唯一的官方通訊顯示如下信息:
聶樹斌於1994年9月23被抓獲,9月29日交代了作案事實。1994年10月26日,《石家莊日報》以《青紗帳迷案》為題刊登了這一新聞通訊。文中讓人記憶最深的是“經過七天七夜的攻心戰,這個狡猾的犯罪分子終於交代了其犯罪事實……”膽小且有口吃病的聶樹斌在七天七夜的突審中終於招供。有沒有逼供嫌疑,不得而知。
案件時間表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在該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塊玉米地里被強姦殺害。約一個月後,原鹿泉市綜合職業技校校辦工廠工人聶樹斌以犯罪嫌疑人的名義被警方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莊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及強姦婦女罪判處聶樹斌死刑。聶樹斌提出抗訴。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強姦婦女罪,改判15年,合併執行死刑。兩天后,聶樹斌被槍決。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幹警抓獲河北省公安廳網上通緝逃犯王書金。王書金供述稱多次強姦、殺人,並稱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姦殺案也是他所為。
2006年,邯鄲市中院開庭審理了王書金一案,但該案並沒有提及與聶樹斌案相關的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
2007年3月,邯鄲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王書金死刑。王書金提出抗訴,堅稱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是其所為。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法院對王書金案二審宣判: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015年2月,春節前夕,王書金案仍處在死刑覆核階段。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聶樹斌案進行複查,開啟了中國異地複審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聶樹斌母親送達立案複查決定書。
2015年3月1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後律師首次獲準查閱該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東高院召開聶樹斌案聽證會。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提審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2016年6月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聶樹斌的母親送達了再審決定書。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遞交賠償申請
2016年12月14日,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在四川澤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辜光偉、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的陪同下,前往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聶樹斌一案的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
張煥枝提交的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此次申請國家賠償的事項包括7點,分別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820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2,336.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000元;賠償受害人聶樹斌被撫養人張煥枝、聶學生生活費至死亡時止,為被撫養人張煥枝辦理養老保險;賠償請求人因受害人聶樹斌當年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而支付給被害人親屬康家的2,000元錢及其利息;賠償請求人因申訴產生的費用及損失600,000元;最後一點,則為請求原河北辦案機關向請求人傳送道歉信並在媒體上公開國家賠償決定書予以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共索賠1391萬餘元。
公開宣判
2017年2月9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據悉,該檢察建議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該書面檢察意見從六個方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改判聶樹斌無罪。此意見得到了最高法的採納。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國家賠償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聶樹斌家屬寄送國家賠償決定書,各項賠償總計268.13991萬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52579.1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82萬元,精神撫慰金130萬元,聶樹斌母親張煥枝個人的撫養費6.4萬元。
聶樹斌母親張煥枝表示不會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