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呼格吉勒圖,出生於1977年9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蒙古族,是“呼格吉勒圖案”的當事人。1996年呼格吉勒圖因被認定犯有強姦罪、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從案發到被執行槍決僅有62天。其本人及父母皆表示此案乃是冤案。後因涉嫌“2.25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於2005年10月23日被捕的趙志紅供認1996年該起強姦殺人罪為其所犯並可驗證,證實十年前呼格吉勒圖案乃是冤案。此案後經湖南都市電視台、鳳凰衛視等中國國內外多間新聞機構報導,但直至2014年11月才開始重審。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並向其父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疑案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和工友閆峰夜班休息時,聽到女廁內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趕往女廁內。而當他趕到時,呼救女子已經遭強姦後扼頸身亡。隨後呼格吉勒圖跑到附近警亭報案。48小時後,當時負責該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和辦案人員認定,呼格是在女廁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導致其死亡的。而唯一“有力”的證據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跡。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同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核准死刑。案發到槍決,僅僅61天。
根據媒體記者從內蒙古司法機關得到一份筆錄顯示,即使在被槍決前一個月,呼格吉勒圖也堅持自己是無辜的。該筆錄製作於1996年5月7日晚上9時20分,詢問人為呼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某和彭某。被詢問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時被執行槍決的呼格吉勒圖。在這份總計7頁、1500字的筆錄中,呼格吉勒圖數次表示:“今天我說的全是實話,最開始在公安局講的也是實話……後來,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就可以讓我去尿尿……他們還說那個女子其實沒有死,說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9年後的2005年,在內蒙古境內接連作案21起,身負10條人命的趙志紅落網。趙供述稱,9年前的姦殺案系他所為。受害者家屬拾起了屢屢上訪的老路。此後,該案進入重新調查程式,一直持續了八年。
2014年10月30日,媒體報導稱,該案將於11月啟動重審。
2014年11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鬍毅峰表示,備受關注的呼格吉勒圖案目前正在依法按程式複查中,法院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依法公正處理此案。
案件始末
時間表
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執行槍決,距離案發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屬院公廁犯下的殺人案。
2006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了案件覆核組對案件進行調查。
2006年08月:覆核得出結論,“呼格案”確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未提“四·九”女屍案。
2014年10月30日:內蒙政法委、公安廳等機構證實,最快下月開始啟動針對呼格吉勒圖的法律重審程式。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式。
真兇現身
2005年初,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接連發生數起姦殺慘案。警方鑑定確認,案件系同一人所為。當年10月23日,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
落網後,趙志紅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強姦殺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賽罕區鄰近捲菸廠的公廁里,並準確指認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設的案發地點。趙志紅甚至說出了諸如“南北朝向,女廁在南”的廁所方位、內部結構、被害人身高、年齡、當時扼頸殺死被害人的方式、屍體擺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細節,都有清晰、肯定的記憶。趙志紅對案件表述的準確程度遠遠超過了1996年就已經被執行槍決的呼格吉勒圖。
這一情況立刻在全國引起震動。儘管當時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見認為,趙志紅的一面之詞缺乏有力的證據支持,但10年前的案件尋求證據已無可能,並且有法律界及社會各界人士同樣對當年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的證據支持提出質疑,認為從“疑罪從無”的角度,對趙志紅的供認如果不能認定,對於呼格吉勒圖的指控和審判同樣存在嚴重的問題。
呼格吉勒圖案由此而來。
五篇內參
湯計,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如今已年近六旬,呼格吉勒圖案最早的報導者。9年來,他為呼格案發了5篇內參,一直呼籲再審呼格吉勒圖案,不僅將呼格吉勒圖案由幕後推向前台,而且一再推動此案進程。
【第一篇】
背景:湯計接觸呼格父母了解案情,並接觸特偵組初步了解案情
2005年11月23日,《內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籲警方儘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第二篇】
背景:2006年11月28日,趙志紅案不公開審理,10條命案只起訴9條,呼格案沒有起訴
2006年12月8日,《呼市“系列殺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訴讓人質疑》
2006年12月20日,加急情況反映《“殺人狂魔”趙志紅從獄中遞出“償命”申請》,並附上“償命申請書”
【第三篇】
背景:呼市中院稱,僅有趙志紅的口供,沒有犯罪物證,不能認定真兇就是趙志紅,那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圖案的錯判問題
2007年初,《死刑犯呼格吉勒圖被錯殺?——呼市1996年“4·09”流氓殺人案透析(上)》,《死者對生者的拷問:誰是真兇?——呼市1996年“4·09”流氓殺人案透析(下)》
【第四篇】
背景:與時任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長邢寶玉聊過後,針對法院程式提出跨省區異地審理
2007年11月28日,《內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議跨省區異地審理呼格吉勒圖案件》
【第五篇】
背景:胡毅峰上任內蒙古高院院長,積極推動呼格案複查
2011年5月5日,《呼格吉勒圖冤死案覆核6年陷入僵局,網民企盼讓真兇早日伏法》
複查停滯
在趙志紅供出“4·09”命案後,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也組成了以時任政法委副書記宋喜德為組長的核查組,對案件進行複查。
該核查組一位領導說,核查組已經有了結論,以法律的術語講,當年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的證據明顯不足,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冤案。但該核查組領導也強調,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走法律程式。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不久即組織了調查組,重新調查“4·09”命案,結論也報給了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
但“4·09”命案始終沒有開啟重審程式。
而趙志紅案自2006年開庭後休庭至今,8年沒有再審。在2012年及以前,一審最長不超過9個月,2013年1月1日之後,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一審最長不超過20個月。然而,由於法律上未規定一審超期的直接後果,在司法實踐中超期現象野比比皆是,但像趙志紅案超期8年的十分少見。
對於這個案件難以實質性推動的原因,有人認為,當年辦理“4·09案”(呼格案)的辦案人,後來幾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檢法各條戰線上成為把關人,這個案件一旦被翻轉過來,問責機制產生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再審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式。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內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關於呼格吉勒圖案的二審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年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並向其父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案件疑點
疑點1:神秘失蹤的精液在4·09案的諸多證據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體內的兇手所留精斑。但警方並沒有將呼格吉勒圖的精斑與受害人體內的精斑進行對比。當2005年趙志紅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兇後,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兇手精斑樣本又莫名丟失。
疑點2:“鐵證”血樣究竟何來?
一位在“4·09”女屍案案發後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警察表示,他勘驗了案發現場,現場比較簡單,沒有打鬥痕跡,受害者身上沒有傷口。後來因不是具體經辦人,他沒再過問此案。但案發後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聽到局長在辦公室大聲喊隔壁的辦案民警,讓他們去剪呼格吉勒圖的指甲,當時就不理解,因為現場勘查沒發現受害者身上哪塊破了。
這位警察之後從當地媒體上看到了有關呼格吉勒圖指甲的文字。經查實,該報導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當地晚報上:“為了證實呼格吉勒圖交代的真實性,由分局刑警隊技術室對他的指縫污垢採樣,進行理化檢驗。市公安局技術室和內蒙古公安廳進行了嚴格的科學的鑑定。最後證明呼格吉勒圖指縫餘留血樣與被害人咽喉處被掐破處的血樣是完全吻合的。殺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圖。”這位警察介紹,這是呼格吉勒圖案不多的“鐵證”之一。但他說,自己當初就在案發現場,沒有發現受害者身上有傷口、或者破損的地方。
疑點3:筆供真的“供認不諱”了嗎?
呼格吉勒圖被抓後,當地媒體以公安機關為單一訊息來源的報導中均稱,呼格吉勒圖其對案件“供認不諱”。
1996年的筆錄顯示,即使在被槍決前一個月,呼格吉勒圖也堅持自己是無辜的。該筆錄製作於1996年5月7日晚上9時20分,詢問人為呼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某和彭某。被詢問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時被執行槍決的呼格吉勒圖。
從時間上,1996年的5月7日應當是呼格吉勒圖所涉嫌的“四九”女屍案,經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完畢、移交檢察院的一周后。
在這份總計7頁、1500字的筆錄中,呼格吉勒圖數次表示:“今天我說的全是實話,最開始在公安局講的也是實話……後來,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就可以讓我去尿尿……他們還說那個女子其實沒有死,說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敘述“當晚自己的犯罪事實”時,呼格吉勒圖做了如下陳述:“我當晚叫上閆峰到廁所看,是為了看看那個女子是不是已經死了……後來我知道,她其實已經死了,就趕快跑開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徵都是我沒有辦法之後……猜的、估計的……我沒有掐過那個女人……”
筆錄顯示,詢問人對呼格吉勒圖使用了“你胡說”等語言。顯然,這份筆錄並未引起檢察機構的重視。而在隨後的法院審理中,檢察官指控吉勒圖就是殺人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