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聶李強,個體戶,曾任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
2001年,聶李強因盜竊罪被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11年1月,因強姦罪被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7個月,2012年6月19日減刑釋放。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90萬餘元,並限制減刑。
人物事件
案件經過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聶李強在西安市高新區甘家寨西區東門外等候女友期間,發現倆女孩乘坐計程車回家,見二人均為年輕女子,遂起性侵之念。
聶李強從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榔頭,尾隨二人至甘家寨東三排12號樓5單元門前時,持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對其進行猥褻。隨後,聶李強在逃跑的過程中,拿走了另外一女子的提包。
事發後,倆女孩被送往西安市高新醫院進行搶救,倆女孩是一對姐妹,姐姐16周歲,妹妹年僅14周歲。
2016年1月25日,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經法醫鑑定,姐姐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妹妹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屬八級。
案件偵破
接到民眾報警後,西安公安高新分局刑偵大隊對此案展開了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聶李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6年1月22日,在公安和媒體的強大震懾下,聶李強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件審理
2016年10月10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甘家寨倆姐妹受侵害案件。由於牽扯到個人隱私以及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等,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此案。
聶李強涉嫌罪名多次變更
該案聶李強所涉及的罪名一波三折。2016年1月24日,聶李強因為涉嫌搶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拘;2016年2月26日,聶李強被西安市雁塔區檢察院以涉嫌強姦罪、搶劫罪批准逮捕。
在西安市檢察院“西檢訴一刑訴【2016】151號”起訴書上看到,西安市檢察院認為,聶李強為性侵他人,持械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232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律師向檢察院和法院提出精神病鑑定
聶李強的律師說,聶車中的榔頭是平時他在救援隊用來救援受困者的,但這把救人的榔頭在這裡卻變成了兇器。
2016年10月9日,聶李強的辯護律師李宏良說,他多次會見過聶李強,聶李強對自己的行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
2016年1月15日,聶李強和救援隊的同事一起喝酒,從下午6點一直喝到次日凌晨兩三點,晚上等女友時看到倆女孩遂見色起意。李宏良說,聶李強第一次犯強姦罪時,也是酒後作案。他認為聶李強可能屬於病理性醉酒,而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疾病,患者在這個時候自控能力喪失或降低,這屬於法律規定免除或減輕處罰的範圍。
李宏良說,他此間向檢察院和法院都提出給聶李強進行司法鑑定,檢察院和法院均未給出結果。李宏良表示在開庭時,將向法庭繼續提出。
李宏良還認為,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聶李強不妥。他說聶李強沒有殺人動機,他的目的是劫色,導致一死一傷只是強姦罪的後果。他認為以強姦罪起訴更為合適。
受害人的律師張慧清認為,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起訴聶李強比較合理,因為聶李強的手段都是招招斃命,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特點。
民事賠償雙方未達成一致
聶李強的另外一位律師賈峰說,他們多次和倆女孩的律師進行賠償談判,因為差距太大難以達成一致。
李宏良律師說,聶李強的家屬多次表示願意探望和安慰受害人及其家屬,但都被拒絕了,最終聶李強的家屬委託雙方律師談賠償事宜。
對此,受害女孩父親房某說:“從未拒絕過他們,連一個人影都沒見到過。”房某還說,倆孩子的醫藥費已接近20萬元,自己花費7萬元,還欠醫院巨額醫藥費無力償還。聶李強家屬對此事不聞不問,房某表示極為不滿。
受害人的律師張慧清說,雙方律師多方談判,賠償問題難以達成一致。因為聶李強的家屬提出賠償的數目僅僅是三四十萬元,而這些錢除去醫藥費就所剩無幾了。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5日上午,西安中院對轟動一時的甘家寨兩姐妹被侵害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聶李強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9萬餘元。
終審判決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90萬餘元,並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