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簡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正部級單位。總局負責促進國家的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繁榮發展。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加掛國家著作權局牌子。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法律法規草案、宣傳創作的方針政策、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的把握、事業產業發展規劃、節目的進口和收錄管理、活動宣傳交流監管等一系列與影視娛樂相關的業務。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前身是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13年3月14日國務院將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隨後更名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管理職責的基礎上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不再保留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新聞出版管理職責劃入中央宣傳部。中央宣傳部對外加掛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牌子;將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電影管理職責劃入中央宣傳部。中央宣傳部對外加掛國家電影局牌子。
機構職責
(一)負責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宣傳的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負責起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政策、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制定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扶助老少邊窮地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建設和發展。負責制定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依法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監製管理。
(六)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等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進行監管。負責對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廣播影視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七)負責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與科技融合,依法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推進應急廣播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八)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和廣播影視節目的進口、收錄管理,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走出去”工作。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領域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著作權管理和公共服務,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和涉外的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負責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和有關著作權國際條約應對事務。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大案要案,承擔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十二)領導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和中央電視台,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三)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和機關財務等工作,指導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和政務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司。
研究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管理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涉外法律事務等工作。
(三)規劃發展司(改革辦公室)。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研究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導、協調推進有關體制機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
(四)公共服務司。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基本公共服務政策和保障標準,協調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組織實施重大公益工程,對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扶助,指導監督相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五)綜合業務司。
指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工作。擬訂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承辦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六)宣傳司。
承擔廣播電視宣傳和播出的指導、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指導、監管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卡通片的製作和播出。具體指導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和中央電視台的重大宣傳工作。
(七)新聞報刊司。
承擔報紙(報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動,國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報紙、期刊內容的審讀和輿情分析工作。承擔全國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監製審核、發放、備案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八)電影局。
承擔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電影內容進行審查。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電影活動。指導電影檔案管理、技術研發和電影專項資金管理。承辦對外合作製片、輸入輸出影片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事項。
(九)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規劃辦公室)。
承擔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和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組織指導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檔案文獻、教科書的出版工作,組織實施全民閱讀推廣活動。承擔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書號、版號管理工作。
(十)電視劇司。
承擔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組織對國產電視劇、引進電視劇和對外合拍電視劇(含卡通片)的內容進行審查。指導、調控電視劇的播出。
(十一)印刷發行司。
承擔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糾正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檔案文獻、教科書的印製發行工作。指導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動印刷業轉型升級及新興印刷業發展。
(十二)傳媒機構管理司。
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三)數字出版司。
承擔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網路文學、網路書刊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網路視聽節目管理司。
承擔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內容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
(十五)反非法和違禁出版物司(全國“掃黃打非”工作辦公室)。
擬訂“掃黃打非”方針政策和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和違禁出版傳播活動的大案要案。承擔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著作權管理司。
擬訂國家著作權戰略綱要和著作權保護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對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進行管理。承擔著作權涉外條約有關事宜,處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權關係。組織查處著作權領域重大及涉外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
(十七)進口管理司。
承擔出版物、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管理。依法管理境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對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引進、播出和中外廣播電視節目合作的製作、播出,以及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科技司。
擬訂新聞出版及印刷業、廣播影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科技發展規劃、政策、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三網融合。承擔廣播影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承擔廣播影視質量技術監督、監測和計量檢測工作。
(十九)財務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項目、政府採購及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的對外及港澳台交流與合作。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走出去”工作。承擔國際文化協定中有關項目的執行工作。
(二十一)人事司。
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
(二十二)保衛司。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指導、管理機關、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等重點單位和核心機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08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1名、援派機動編制5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9名)。其中:局長(兼國家著作權局局長)1名、副局長4名、國家著作權局專職副局長1名(副部長級);司局領導職數77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
其他事項
(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掛國家著作權局牌子,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國家著作權局名義行使職權。
(二)關於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與文化部的職責分工維持不變。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直屬單位
新聞出版系統直屬單位
· 人民出版社
· 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
· 新聞出版報社
· 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新聞出版總署網際網路出版監測中心)
· 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
· 新聞出版總署教育培訓中心
· 新聞出版總署機關服務中心
· 中國版本圖書館(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
· 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 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
· 中國印刷博物館
廣播影視系統直屬單位
·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
· 中央電視台
· 中國電影集團公司
· 總局無線電台管理局
· 總局監管中心
· 廣播電視衛星直播管理中心
· 廣播影視發展研究中心
· 廣電總局信息中心
· 廣播科學研究院
· 廣播電視規劃院
· 中廣電設計研究院
· 中國電影科研所(電影質檢所)
· 電視藝術委員會
· 廣播藝術團(電影樂團)
· 電影藝術研究中心(電影資料館)
· 電影劇本規劃策劃中心
· 電影數位元組目中心
· 電影資金辦
· 總局機關服務局
· 廣播影視研修學院(總局黨校)
· 廣播影視人才交流中心
· 廣播電視出版社
· 中國廣播電視協會
· 中央新影集團
· 電視劇製作中心
· 電影衛星頻道節目製作中心
· 中廣傳播集團有限公司
· 中央衛星電視傳播中心
· 中國廣播交響樂團(愛樂樂團)
· 中國有線電視網路公司
· 中廣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
· 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
行業協會
新聞出版系統行業協會
· 中國出版協會
·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
· 中國報業協會
· 中國期刊協會
· 中國記者協會
· 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
· 中國音像協會
·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 中國印刷技術協會
· 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
·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
衛星頻道
(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衛星頻道(即中央電視台電影頻道,呼號為CCTV-6):中央電視台,因歷史遺留問題,仍然以CCTV-6作為頻道呼號)。
(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衛星頻道高清頻道(即中央電視台電影頻道高清頻道,呼號為CCTV-6HD):與CCTV-6同步播出,以CCTV-6HD作為頻道呼號)。
領導幹部
局長
局長、黨組書記:聶辰席
副局長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慎海雄
黨組成員、副局長:田進
黨組成員、副局長:童剛
黨組成員、副局長:周慧琳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宏森
黨組成員、國際電台台長:王庚年
黨組成員、中央電台台長:閻曉明
(2018年2月)
歷史沿革
廣播影視
年代 | 機構名稱 | 主要領導 | 上級主管單位 |
1949年6月 | 中國廣播事業管理處 | 處長:廖承志 副處長:李強 管委:廖承志、李強、徐邁進、梅益、溫濟澤、李伍、陸亘一 | 中央宣傳部 |
1949年11月 | 廣播事業局 | 局長:李強 副局長:梅益、徐邁進 | 政務院新聞總署 |
1952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局長:梅益(52.9任) 副局長:徐邁進、溫濟澤(52.9任) (局長:李強52.9免) | 政務院文教委員會 |
1954年 | 廣播事業局 | 局長:梅益 副局長:徐邁進、溫濟澤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55年 | 廣播事業局 | 局長:梅益 副局長:徐邁進、溫濟澤、劉呈雲(55.3任)、周新武(55.3任)、金照(55.3任)、李伍(55.3任)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56年 | 廣播事業局 | 局長:梅益 副局長:徐邁進、溫濟澤、 劉呈雲、周新武、金照、李伍、徐邁進(56.12免)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58年 | 廣播事業局 | 局長:梅益 副局長:徐邁進、溫濟澤、劉呈雲、周新武、金照、李伍、溫濟澤(58.9免)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59年 | 廣播事業局 | 局長:梅益 副局長:周新武、李伍、金照、顧文華(59.9任)、董林(59.9任)、左漠野(59.9任) (副局長:劉呈雲59.9免)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60年 | 廣播事業局 | 局長:梅益 副局長:周新武、李伍、金照、顧文華、董林、左漠野、李伍(停止工作)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61年 | 廣播事業局 | 局長:梅益 副局長:李哲夫(61.11任)、周新武、顧文華、董林、金照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62年 | 廣播事業局 | 黨組書記:丁萊夫(62.10任) 局長:梅益 副局長:周新武、顧文華、董林、金照、李哲夫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63年 | 廣播事業局 | 黨組第一書記:丁萊夫(63.9任) 局長:梅益 副局長:周新武、顧文華、董林、金照、李哲夫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64年 | 廣播事業局 | 黨組書記:丁萊夫 局長:梅益 副局長:李哲夫、周新武、金照、顧文華、董林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66年 | 廣播事業局 | 黨組書記:丁萊夫 局長:梅益 副局長:李哲夫、周新武、金照、顧文華、董林、王壽仁(66.5任) | 技術、行政業務由國務院二辦領導,宣傳業務由中宣部領導 |
1967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軍管組長:劉路明(67.12任) 軍管副組長:張子良(67.12任)、戴征遠(67.12任) | 列為中央直屬部門 |
1968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軍管組長:張午(68.8任) 軍管副組長:張子良、戴征遠(軍管組長:劉路明 免) | 列為中央直屬部門 |
1969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軍管組組長、局長:劉建功(69.11任) 副局長:張子良、戴征遠、張士誠(69.12任) | 列為中央直屬部門 |
1973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局長:劉建功(73.1任) 副局長:戴征遠(73.1任)、毛德厚(73.1任)、董林(73.1任)、王壽仁(73.1任)、金照(73.1任)、顧文華(73.1任)、李哲夫(73.1任) | 列為中央直屬部門 |
1974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代局長:鄧崗(74.9任) 副局長:張振東(74.9任)、毛德厚、董林、王壽仁、金照、顧文華、李哲夫 (局長:劉建功 74.9免) (副局長:戴征遠 74.9免) | 列為中央直屬部門 |
1976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局長:鄧崗(76.2任) 副局長:張振東、王壽仁、董林、顧文華、李哲夫、毛德厚、金照 | 列為中央直屬部門 |
1977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局長:張香山(77.1任) 副局長:李連慶(77.1任)、王壽仁、董林、金照、張振東、顧文華、李哲夫 (局長:鄧崗77.1免) (副局長:毛德厚77.10調離) | 劃歸國務院領導,宣傳業務歸中宣部領導 |
1978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黨組書記:張策(78.5任) 局長:張香山 副局長:李連慶、董林、金照、顧文華、李哲夫、周新武(78.12任)、李衍授(78.5任)、盧克勤(78.12任)、左漠野(78.12任) | 劃歸國務院領導,宣傳業務歸中宣部領導 |
1979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局長:張香山 副局長:李連慶、金照、董林、顧文華、李哲夫、周新武、李衍授、盧克勤、左漠野、郝平南(79.3任) | 劃歸國務院領導,宣傳業務歸中宣部領導 |
1980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局長:張香山 副局長:李連慶、董林、金照、顧文華、李哲夫、周新武、盧克勤、左漠野、郝平南 | 劃歸國務院領導,宣傳業務歸中宣部領導 |
1981年 | 中央廣播事業局 | 局長:張香山 副局長:李連慶、董林、金照、顧文華、李哲夫、周新武、盧克勤、左漠野、郝平南、王壽仁、 | 劃歸國務院領導,宣傳業務歸中宣部領導 |
1982年5月 | 廣播電視部 | 部長:吳冷西(82.5任) 副部長:郝平南(82.5任)、馬慶雄(82.5任)、徐崇華(82.5任) (原正、副局長職務一律免除)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83年 | 廣播電視部 | 部長:吳冷西 副部長:謝文清(83.4任)、郝平南、馬慶雄、徐崇華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85年 | 廣播電視部 | 部長:艾知生(85.4任) 副部長:謝文清、郝平南、馬慶雄、徐崇華 (部長:吳冷西 85.6免)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86年1月 | 廣播電影電視部 | 部長:艾知生 副部長:謝文清、馬慶雄、徐崇華、聶大江(86.1任)、丁嶠(86.1任) (副部長:郝平南 86.1免)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87年 | 廣播電影電視部 | 部長:艾知生 副部長:聶大江、馬慶雄、徐崇華、王楓(87.7任)、陳昊蘇(87.7任) (副部長:謝文清 87.7免、丁嶠 87.7免)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90年 | 廣播電影電視部 | 部長:艾知生 副部長:田聰明(90.12任)、馬慶雄、徐崇華、王楓 (副部長:陳昊蘇 90.5免、聶大江 90.8免)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91年 | 廣播電影電視部 | 部長:艾知生 副部長:田聰明、馬慶雄、徐崇華、王楓、劉習良(91.5任)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93年 | 廣播電影電視部 | 部長:艾知生 副部長:田聰明、王楓、劉習良、同向榮(93.2任)、何棟材(93.2任) (副部長:徐崇華、馬慶雄 93.2免)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94年 | 廣播電影電視部 | 部長:孫家正(94.4任) 副部長:田聰明、劉習良、同向榮、何棟材、楊偉光(94.5任) (部長:艾知生 94.4免) (副部長:王楓94.5免)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96年 | 廣播電影電視部 | 部長:孫家正 副部長:田聰明、劉習良、同向榮、何棟材、楊偉光、趙實(96.2任)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97年 | 廣播電影電視部 | 部長:孫家正 副部長:田聰明、同向榮、趙實、張海濤(97.10任) (副部長:劉習良、何棟材、楊偉光97.10免)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1998年3月 |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局長:田聰明(98.3任) 副局長:李樹文(98.4任)、吉炳軒(98.9任)、同向榮(98.4任)、趙實(98.4任)、張海濤(98.4任) (孫家正 98.3免)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2000年6月 |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局長:徐光春(2000.6任) 副局長:李樹文、吉炳軒、趙實、張海濤 (田聰明 2000.6免)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2001年3月 |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局長:徐光春 副局長:李樹文、吉炳軒、趙實、張海濤、李東生(2000.7任)、胡占凡(2001.3任)。 李樹文(2001.4免)、(李東生2001.1免)、(吉炳軒2001.7.31免)。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2003年8月 |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局長:徐光春 副局長:趙實、張海濤、胡占凡、雷元亮(2003年8月任)。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2004年8月 |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局長:徐光春 副局長:趙實、張海濤、胡占凡、雷元亮、田進(2004年8月任)。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2004年12月 |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局長:王太華(2004年12月任) 副局長:趙實、張海濤、胡占凡、雷元亮、田進。 徐光春(2004年12月免)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新聞出版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成立。
1949年11月組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是其前身。
1954年國務院成立,調整原政務院組織機構,撤銷出版總署。
1985年在文化部設立國家著作權局,將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稱國家出版局。國家出版局與國家著作權局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出版局局長兼任國家著作權局局長。
1987年撤銷國家出版局,設立直屬國務院的新聞出版署,保留國家著作權局,繼續保持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形式。
2001年新聞出版署更名為新聞出版總署,升格為正部級機構。
2001年國家著作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成為正部級單位,仍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廣電總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1949年中國廣播事業管理處、廣播事業局
1952年中央廣播事業局
1982年廣播電視部
1986年廣播電視部與文化部電影局合併為廣播電影電視部
1998年廣播電影電視部改為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機構合併
2013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與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合併,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不日更名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機構改革
改革方案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將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繁榮發展。為進一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統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著作權管理等。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加掛國家著作權局牌子。不再保留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
後經討論修改,“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改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職能改革
(一)取消的職責 。
1.取消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審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銷國內出版物審批。
3.取消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
4.取消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5.取消唯讀類光碟生產設備引進、增加與更新審批。
6.取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審批。
7.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從事發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審批。
8.取消期刊變更登記地審批。
9.取消影視互濟專項資金使用審批。
10.取消軍隊協助拍攝電影片軍事預算審批。
11.取消廣播電視傳輸網路公司股權性融資審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所需進口設備、器材、膠片、道具審批。
13.取消電影洗印單位接受委託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和電影片拷貝審批,同時強化政策導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題材電影劇本審查,實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發行員職業技能鑑定職責,工作由相關協會、學會承擔。
16.取消圖書出版單位等級評估職責,工作由中國出版協會承擔。
17.取消報紙、期刊綜合質量評估職責,工作分別由中國報業協會和中國期刊協會承擔。
18.取消涉外著作權登記服務職責,工作由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承擔。
19.取消調控書號總量的職責。創新書號管理方式,規範書號使用,遏制違規行為。
20.取消管理廣播劇的職責。
21.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音像複製單位、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設立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2.將音像複製單位、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變更業務範圍或兼併、合併、分立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3.將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4.將國外人員參與製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5.將地市級、縣級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標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6.將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7.將唯讀類光碟設備投產驗收工作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8.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公共服務,大力促進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繁榮發展。
2.加強指導、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最佳化配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加強業態整合,促進綜合集成發展。
3.加強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4.加強對數字出版以及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推動協調其健康發展。
5.加強著作權保護管理、公共服務和國際應對,加大反侵權盜版工作力度。
6.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走出去”工作。
7.加強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創新轉變,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
審核標準
2008年3月3日,總局決定,重申《電影管理條例》、《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2006年5月22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52號)中的有關法規,各部門各單位要在電影片的備案(立項)、製作、審查、公映等環節嚴格執行。
一、國家提倡創作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統一,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秀電影,大力發展先進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後文化,堅決抵制腐朽文化。
二、電影片禁止載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詆毀民族優秀文化的;
(十)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三、電影片有下列情形,應刪剪修改:
(一)曲解中華文明和中國歷史,嚴重違背歷史史實;曲解他國歷史,不尊重他國文明和風俗習慣;貶損革命領袖、英雄人物、重要歷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惡意貶損人民軍隊、武裝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夾雜淫穢色情和庸俗低級內容,展現淫亂、強姦、賣淫、嫖娼、性行為、性變態、同性戀、自慰等情節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隱秘部位;夾雜骯髒低俗的台詞、歌曲、背景音樂及聲音效果等;
(四)夾雜兇殺、暴力、恐怖、鬼怪、靈異等內容,顛倒真假、善惡、美醜的價值取向,混淆正義與非正義的基本性質;刻意表現違法犯罪囂張氣焰,具體展示犯罪行為細節,暴露特殊偵查手段;有強烈刺激性的兇殺、血腥、暴力、吸毒、賭博等情節;有虐待俘虜、刑訊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節;有過度驚嚇恐怖的畫面、台詞、背景音樂及聲音效果;
(五)宣揚消極、頹廢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刻意渲染、誇大民族愚昧落後或社會陰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極端主義,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間,信教與不信教民眾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傷害民眾感情的;
(七)宣揚破壞生態環境,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的;
(八)過分表現酗酒、吸菸及其他陋習的;
(九)有違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的。
四、電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語言文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電影片技術質量按照國家有關電影技術標準審查。
希望各地廣電局、電影製作單位、電影審查機構和創作人員認真執行、自覺遵守上述規定,強化依法管理,完善審片機制,嚴禁違法違規行為,不斷提高電影的思想藝術質量,引導電影創作始終保證正確的導向,為推動社會主義電影大發展大繁榮營造良好的創作環境。
管理規範
出台檔案
2014年7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近日印發《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2014年9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通知,重申網上境外影視劇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用於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的境外影視劇,必須依法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境外影視劇一律不得上網播放。
2014年09月19日,廣電總局再次約談各家網際網路視頻企業,要求本周內所有視頻網站開發的電視端APP下架,下周還未整改的,將取消其網際網路視聽牌照,並停止伺服器。
2014年10月14日關於養生節目的最新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電視養生節目只能由電視台策劃製作,不得由社會公司製作。出現宣傳藥品、保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機構等產品或服務,宣傳聯繫電話、方式、地址等六類行為的,均屬於變相發布廣告,需嚴格按照廣告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政策變化
反法西斯題材影片
繼“中國夢”之後,廣電總局再次對衛視黃金檔播出劇目做出調整,要求各家衛視於9月到10月底間,必須播愛國主義題材和反法西斯題材。有衛視表示,廣電總局只是要求一線衛視必須在黃金檔播出反法西斯題材,至於哪天播可自行調整;二線衛視必須在黃金檔播出愛國題材,而反法西斯題材並不限檔期。
劣跡藝人
2014年9月1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已通知,凡是有劣跡的導演、編劇、演員等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視劇,要慎重考慮。
2014年9月29日,廣電總局正式下發“封殺劣跡藝人”的通知,“吸毒”“嫖娼”行為被明確點名,出軌等道德問題則未提及;除此前提及的電視劇作品外,由“劣跡藝人”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節目、網路劇、微電影等也都被要求暫停播出。
不得邀請劣跡藝人參與廣播電視節目
通知指出,一段時間以來,個別編劇、導演、演員等廣播影視從業人員因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
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製作、播出以炒作演藝人員、名人明星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看點、噱頭的廣播電視節目;暫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各類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廣告節目。
暫停放映其電影電視
各級有線電視網路公司在電視視頻點播、電視回看等業務服務中,暫停播出(點播)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和各類電視節目。
城市電影院線暫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暫停傳播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網路劇、微電影和各類節目,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製作網路視聽節目、網路劇、微電影;不得製作傳播以炒作演藝人員、名人明星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看點、噱頭的網路視聽節目。
在廣播影視對外交流中,暫停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和各類節目的贈送、銷售和交流。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視劇司和中國電視藝術委員會於22日聯合舉辦了“電視劇界學習貫徹習總書記關於文藝工作重要講話精神座談會”,總局明確表態絕不能讓違法犯罪、醜聞劣跡在行業中出現,絕不容忍歪風邪氣違紀者。
事件通報
2014年9月23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向社會公開通報了《中國貿易報》、《旅遊商報》、《政府法制》、《信息日報》、《經濟晚報》、《為您服務報》違法違規案件典型案件。
處罰示例
2014年10月11日,廣電總局下達通知,余英時、九把刀的書全面下架,野夫、茅于軾、張千帆、梁文道、許知遠等的書不予出版。新浪娛樂聯繫到了多家出版社均表示已收到通知,訊息屬實。九把刀常在臉書、微博等社交平台針對熱門事件發聲,不少網友則對其所持立場表示質疑。
改編自九把刀小說的電影《等一個人咖啡》已定於10月17日全國公映。目前對於九把刀圖書下架的訊息,電影片方中影集團未給出回應。但新浪娛樂也獲悉,該片下周的首映典禮,九把刀將不會出席,只有男女演員賴雅妍、宋芸樺、布魯斯等亮相。
反響
廣電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田進表示,“前一段時間有個別編劇導演因為吸毒嫖娼被公安機關查處,儘管是個別人行為,但是作為公眾人物,損害的是行業形象,敗壞的是社會風氣,造成很壞的影響。”他稱:“有些從業者價值觀混亂、道德滑坡,總局明確表態絕不能讓違法犯罪行為者和醜聞劣跡者,在廣播影視作品中發聲出鏡,絕不容忍各種歪風邪氣。希望電視劇工作者一定要認清自己的身份和使命,也希望電視劇行業的各個協會發揮自教自律的精神。”
以《通知》形式下發的封殺令,顯然已經是行政命令,意味著封殺已成事實。這讓支持封殺的人得到了滿意答案,讓不贊同的人失去了呼籲的空間。在封殺已成既定事實的情況下,這份通知如果能夠補充一些細則,會便於相關電視台、網站、製作公司的執行。
首先,封殺劣跡藝人宜給出明確的期限。單就吸毒而言,有的藝人是初犯,有的是容留吸毒,劣跡程度不一樣。既然在法律層面所受的懲罰不一樣,到了被封殺的時候,自然也不宜用一根標尺來衡量。演藝行業是個殘酷的行業,一名藝人如果長時間消失於公眾視野,再復出的時候,很可能早已被遺忘,再無就業機會。封殺的目的是為了懲戒和警告,也是為了讓當事人吸取足夠的教訓,重新做人。
其次,違反要求的後果也應該明確,否則相關電視台、網站、製作公司還是會等風頭過去,重起爐灶。面對藝人的劣跡,其實封殺不是最好的辦法,它能在短時間內行之有效,但由於界定模糊,操作空間大,不是很容易落實。封殺無論在什麼時候,都只是一個補充性質的懲戒。最有能力封殺藝人的是觀眾,他們的拒絕,要比主管部門的命令來得更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