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行匯差

聯行匯差是各級銀行機構相互委託或代理收付款項形成的資金占用額。各銀行根據當天聯行往來各有關科目收付額軋抵,如收入多於付出形成應付匯差,付出多於收入則形成應收匯差。

聯行匯差

正文

各級銀行機構相互委託或代理收付款項形成的資金占用額。各銀行根據當天聯行往來各有關科目收付額軋抵,如收入多於付出形成應付匯差,付出多於收入則形成應收匯差。
只要銀行機構發生委託或代理收付款,就會產生匯差,就要有匯差清理辦法。中國的聯行資金清算制度自1979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進行過三次變革。第一次是在1981年,為了改變對匯差資金不清算、不計息,參加聯行往來各行共同擠占聯行清算資金的狀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三家總行商定,匯差資金必須每天清算並按季節計算利息。第二次是為了使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的資金嚴格分清,防止專業銀行利用聯行往來擠占中國人民銀行資金,1985年4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的聯行改為“自成聯行系統,跨行直接通匯,相互發報移卡,及時清算資金”。第三次是自1987年4月1日起停止實行跨行直接通匯、相互發報移卡的做法,改為專業銀行對跨行匯劃款項,一律實行“相互轉匯”的做法,即“聯行仍然分開,跨行相互轉匯,及時移證發報,堅持錢帳兩清”,要求跨行匯劃款項與資金清算同步進行,變事後清算為同步清算。但這一做法增加了轉匯的環節,不利於社會資金加速周轉,有待進一步改進。
聯行匯差能否及時清算,同銀行機構的企業管理程度有關。銀行機構的企業化管理程度高,有及時清算的動力,就能及時清算;如企業化管理程度很低,被欠者不積極催收,欠款者不怕信用受損,無論怎樣規定清算制度,也難免出現匯差拖欠。而出現不合理的匯差拖欠,又會衝擊各行或各地區之間原有信貸資金分配比例,反過來又損害有關銀行機構的企業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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