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of the United Nations),簡稱《國際匯票本票公約》,1988年12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第43次大會上通過,並開放供簽署。按該公約的有關規定,該公約須經至少1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後,方能生效。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評價
《國際匯票本票公約》提供了關於供國際商業交易當事方選擇使用新國際票據的法律規則的全面法典。公約旨在克服國際支付所使用的票據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別和不確定性。如果當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據表明該票據受貿易法委員會公約管轄,則適用此公約。
內容

《國際匯票本票公約》的適用範圍:只適用於載有“國際匯票(貿易法委會公約)”或“國際本票(貿易法委會公約)”標題並在文內有上述字樣的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不適用於支票。要求國際匯票的地點:1、匯票的開出地;2、出票人簽名旁示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付款地中至少有兩個地點位於不同的國家,但不是要求位於兩個不同的締約國。而且第1、5項兩個地點均位於一個締約國的境內,但不是要求必須位於同一締約國境內。對於國際本票也有類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