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公安局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按規定許可權對幹部實施監督;查處和督辦重大違紀案件。

成 偉為聊城市公安局局長。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貫徹執行。

二、收集、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研究公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提供信息,制定對策。

三、負責全市公安法制建設,按管轄辦理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

四、負責組織指揮、指導全市公安偵查工作;負責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災害事故、騷亂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組織實施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市公安局是負責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的,具有武裝性質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五、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特種行業等工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六、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組織、協調處置重特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機動車輛(含農用運輸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等工作。

八、指導全市公安警衛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承辦全市收容教養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三、組織指揮武警內衛部隊執行公安任務。

十四、分析全市公安隊伍狀況,研究、制定公安隊伍建設、民警教育訓練和公安宣傳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民警教育訓練和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機關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聊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聊城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者本機關網站(聊城公安民生服務平台)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發放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東昌府區興華西路218號)領取。

一、政府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主要包括:本機關對外辦事機構設定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內設科室、下屬單位及職能情況等內容。

(二)政策法規。主要包括: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等內容。

(三)規劃計畫。主要包括:本機關專項規劃;工作計畫;工作重點安排等內容。

(四)業務工作。主要包括:本機關重點業務工作;行政許可、處罰、強制、徵收事項及依據;審批項目、辦事項目依據、流程、時限及提交材料、收費等情況;重要工作事項與為民服務實事等內容。

(五)統計數據。主要包括:本機關專項統計報告;年鑑;大事記等內容。

(六)其他。主要包括:本機關重要會議、活動的情況;人事任免事項等內容。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聊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 1-3 級類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聊城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者本機關網站"聊城公安民生服務平台"上查閱該《目錄》,也可以到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閱。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1、公開形式。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網站網上公開形式。本機關網上政府信息公開網址為“聊城公安服務平台”

本機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⑴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⑵本機關在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⑶本機關在市行政審批中心設有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個別業務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查閱。

2、公開時限。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提出申請。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聊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政府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政府信息內容的提示。

⑴本機關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⑵本機關受理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網址為"聊城公安民生服務線上"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2、申請處理。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可能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政府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政府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3、收費標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經物價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三、其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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