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明代早期已有對官吏政績進行考核的制度。依據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計(均指考察)。但明代吏治腐敗,法令不行,這些制度或者流於形式化,或成為官員們爭權手段。張居正眼見了官場中的醜劇和制度變質,深切認識到不僅要對各級官吏進行定期考察,並且對其所辦各事均規定期限辦妥,執行“考成法”重要特點即所謂“立限考事”、“以事責人”。
實際內容
奏疏中有以下兩條:
1 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屬官員應辦的事情定立期限,並分別登記在三本賬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冊,另一本送六科,最後一本呈內閣。
2 六部和都察院按賬簿登記,逐月進行檢查對所屬官員承辦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須登出一件,反之必須如實申報,否則以違罪處罰;六科亦可根據賬簿登記,要求六部每半年上報一次執行情況,違者限事例進行議處;最後內閣同樣亦依賬簿登記,對六科的稽查工作進行查實。
實例
3 萬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撫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總計237件,撫按諸臣54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罰停俸三月。
4 萬曆四年(1576年),朝廷規定,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者一律處罰。十二月,據戶科給事中奏報,山東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員,因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受到降級處分,而山東2名,河南9名官員受革職處分。
成效
張居政當政期間,裁革的冗員約占官吏總數的十分之三。
張居正立限考成的三本帳,嚴格控制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計”之年便強調要將秉公辦事、實心為民的官員列為上考;專靠花言巧語、牟取信行的官員列為下考,對於那些缺乏辦事效率的冗官,盡行裁撤。
同時,張居正又廣泛增添人才,提拔擁護改革、政績卓越的官員,委以重任,因為有考成法在,“立限考成,一目了然”。徹底打破了論資排輩的傳統偏見,不拘出身和資歷,大膽任用人才。
結論
這樣得出(六部、都察院《六科》內閣)的問責式架構上,層層查檢,內閣總括其成,是內閣成為實際的政治中樞的例證,成就張居正的改革吏制統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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