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財政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據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資金管理的意見》及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審批內容
財政資金撥付審批內容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即列入縣級預算資金、上級下達專項資金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資金等。
第二條審批原則
財政資金撥付堅持一支筆審批原則,堅持按預算審批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大額資金集體研究”審批原則。
第三條審批程式
一、預算內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程式
報縣委研究並經人大批准的財政總預算和部門預算支出撥付按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個人經費由財政部門按預算分月撥付。
(二)公用經費由財政部門按預算分期撥付。
(三)縣級預算已定項目的專項資金由單位寫出用款申請,報政府分管該單位領導審批後報常務副縣長備案。未定項目的專項資金由政府分管該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報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審批,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四)上級下達專項資金,除按縣下發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外,由單位寫出用款申請送財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分管縣長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批備案,由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二、預備費撥付審批程式
政府安排的預備費主要用於預算執行中的重大自然災害救濟和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原則上上半年不得動用。確需動用預備費安排預算支出的,由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縣長或縣政府研究審定,財政部門按縣政府審定意見撥付。
三、未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撥付審批程式
預算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除政策性增支因素外,原則上不追加經費。確因工作需要增加預算撥款又有資金來源的,由單位寫出用款申請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政府分管該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其中:2萬元以內的報常務副縣長審批;2—30萬元的報縣長審批;30—50萬元的報政府常務會研究審批。超預算撥款新增支出在調整預算時報經縣委審定,並按程式報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預算外資金撥付審批程式
(一)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未實行部門預算的資金由單位寫出用款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二)政府統籌的預算外資金支出(含煤炭規費、基金支出等),列入計畫的由單位寫出用款申請送政府分管該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報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簽批,財政部門予以撥付。未列入計畫的由單位寫出用款申請送財政部門審核,報政府分管該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其中:5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縣長簽署意見,常務副縣長審核報請縣長審批;50—100萬元的報政府常務會研究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縣委常委會審定並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條監督管理
一、用款單位要加強資金管理,合理使用資金,發揮資金效益,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搞好財務核算,接受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二、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完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專項資金檢查,保證財政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按月報送資金支出情況表。
三、審計部門要加強財政資金審計監督,使財政資金使用更加規範、合理、有效。
第五條 原《習水縣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習府發〔2005〕42號)自行廢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