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目錄
第四條 根據各部門、各鄉鎮項目管理職能,以獎代補對象分為三種類型:項目綜合管理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
項目綜合管理部門是指既有行業項目行政管理職能,又有投資來源渠道和資金監管職能的部門。包括發改局、財政局、經貿局、農辦、扶貧辦等。
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具有行業項目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包括建設局、交通局、教育局、環保局、城管局、衛生局、農業局、文廣局、林業局、旅遊局、計生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門。
其他部門是指除上述兩類之外的縣直機關其他部門和鄉鎮(區)。
第三章 以獎代補原則
第五條 凡爭取到上級部門計畫外投放的財政資金和其他組織投放的項目資金額度在30萬元(鄉鎮區爭取項目資金不受金額限制)以上適宜於本辦法。列入當年度國家和省、市部門計畫內投放的財政建設項目資金不適宜本辦法。
第六條 由多個單位或個人共同引進或爭取的項目資金,視同單個項目給予以獎代補,不重複計獎。以獎代補資金的具體分配比例,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以獎代補標準
第七條 分部門以獎代補標準。
(一)項目綜合管理部門
國家和省、市政府部門投放的財政資金,以當年上級安排同類項目計畫內資金的平均數為基數①,超基數部分按以下檔次實行以獎代補。
1、爭取國家政策性資金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獎勵項目單位3—4萬元。
2、爭取國家政策性資金在1000--3000(不含3000萬元)萬元以上的,獎勵項目單位2—3萬元。
3、爭取國家政策資金在300—1000(不含1000萬元)萬元以上的②,獎勵項目單位1—3萬元。
4、爭取國家政策資金在100-300(不含300萬元)萬元以上的,獎勵項目單位1—2萬元。
5、爭取國家政策資金在30—100(不含100萬元)萬元以上的,獎勵項目單位1萬元。
其他項目資金(如上級財政貼息貸款),按當年爭取到位的項目資金數額的2‰進行獎勵。
(二)項目主管部門
第①,超基數部分按以下檔次獎勵:
1、爭取國家政策性資金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獎勵項目單位4—5萬元。
2、爭取國家政策性資金在1000—3000(不含3000萬元)萬元以上的,獎勵項目單位3—4萬元。
3、第②條,獎勵項目單位2—3萬元。
4、同上一項目第四條。
5、同上一項目第五條。
其他項目資金(如上級財政貼息貸款),按當年爭取到位的項目資金數額的3‰進行獎勵。
(三)其他部門
按當年本部門爭取到位的所有項目資金數額的3%獎勵(縣內安排的資金不獎勵)。需地方配套的項目,獎勵資金比例按配套資金比例遞減。
第五章 以獎代補資金來源和使用
第八條 由項目責任單位和配合部門聯合做項目前期工作和申報爭取工作,並由上級主管部門聯合行文下達的項目資金,以獎代補資金總額的80%獎給責任單位,20%獎給配合部門;由項目責任單位或申報部門單獨做項目前期工作並爭取的項目資金,以獎代補資金全部獎給項目責任單位或申報部門。
第九條 以獎代補資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以獎代補資金用於項目爭取相關個人獎勵和工作補充經費,60%獎勵給爭取項目資金的有功人員(其中單位負責人不超過40%),其餘40%用於爭取項目工作補充經費。
第六章 以獎代補程式
第十條 項目爭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縣項目謀劃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縣直有關部門和有關評估驗證機構對項目進行驗資、審核、確認,並出具評審報告。對向上爭取到位的計畫外政策性資金,以上級主管部門批覆檔案,財政到帳資金為準。當年申報,下年到帳的,列入下年度以獎代補申報。
第十一條 縣項目謀劃工作領導小組依據評審報告,提出獎勵方案,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撥付。
附則內容
第十二條 到位資金必須有當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上級批文和當年度至下年元月三十一日止的財稅或銀信部門的進賬憑據。
第十三條 爭取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原則上由項目責任單位自籌解決。對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縣人民政府視具體情況解決。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以獎代補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追回以獎代補資金,並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項目謀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