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337條款法律研究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化,多邊貿易體系與區域集團貿易體系並存局面漸顯,導致對外投資和貿易在美國經濟中的地位不斷加強。與此同時,日本、歐洲在全球化和信息技術革命浪潮中也顯示出了強勁的追趕勢頭,並對美國形成了有力的挑戰;原蘇聯和東歐各國則忙於經濟轉軌進一步拉大了與美國的差距;中國由於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綜合國力不斷提升,並在勞動密集型的國際市場占有很大的市場份額。

基本信息

論文作者:吳民平著

導師:朱欖葉指導

學科專業:國際法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2008

關鍵字:關稅法 美國

館藏號:D971.2

館藏目錄:2010\D971.2\9

內容簡介

面對國際經濟環境的新的發展變化所構成的機遇和挑戰,美國對其總體經濟發展戰略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即以“經濟安全”作為其戰略調整的核心內容。美國在其實用主義思想的指引下,新貿易保護主義思潮在美國朝野上下泛濫,而337條款的功能復甦和擴張則在客觀上對該思潮的勃興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反傾銷未了,337又起。”正當中國企業忙於應付來自世界各國的反傾銷調查時,美國的337調查(即針對違反337條款的不公平做法及不公平行為所實施的調查,簡稱“337調查”)卻再次牽動著中國企業的敏感神經。與反傾銷不同,違反美國337條款的代價不再是“花錢消災”(徵稅)就能了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本文中以下簡稱“委員會”或“ITC”)發布的排除令有可能把國外企業出口到美國的產品永遠地拒之門外,因此337調查具有更大的殺傷力。我國業內人士用這樣的話來形容美國337調查的威力: “如果說反傾銷是打擊中國產品出口的常規武器,那么337調查就是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那么,337調查究竟是怎樣一種法律程式,為何會對國內企業會如此大的影響? 337條款全稱為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原名《霍利-斯穆特關稅法》 (Smoot-Hawley Tariff Act),是由1922年《美國關稅法》第316條款演變而來。現行337條款經過美國1974年《對外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以及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of 1994)三次較大修正,形成目前的從第(a)項到第(n)項共14個條款的格局。337條款起初制定的目的在於提高美國的關稅,但經歷次修改後的337條款,逐漸轉向對外貿易中智慧財產權侵權的不公平行為的規範。從現行337條款的具體內容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實體性和程式性規定兩大部份。其中實體性規定主要體現在第(a)項當中,其他條款幾乎都是對337調查的程式性規定。按照337條款第(a)項的規定,結合ITC審理337調查的實踐,ITC判斷國外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對337條款違反的標準,通常應充分考慮以下三個要件:(1)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為;(2)該做法或行為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損害或威脅;及(3)存在符合該條款所規定的美國國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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