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智慧財產權戰略

美國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指: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美國國家發展戰略。包括智慧財產權的實施者和推動者及管理者的權益。

概述

20世紀80年代,貨物貿易保護促使技術貿易增加,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得以升華。同有形物不同,智慧財產權作為無形資產更易發生侵權。就制止專利侵權而言,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必須先行,否則,技術就是賣一件丟一件,必然影響到技術的進步,進而影響創新和產業發展。而在具體操作上,美國強化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是從單邊行為開始的。
Trips標誌著WTO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的全面強化,Trips的特點就在於高標準,高於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標準,更為關鍵的是其藉助了WTO國際爭端解決機制。Trips強調保護外國人在本國的智慧財產權,從而為美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全球利益最大化創造了客觀條件。所以說,作為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推動下的一環,Trips更多地表現著富人的立場。

背景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和制度的國家之一。美國獨立後即在其《憲法》中明文規定發明人、作者的創作成果應當享有智慧財產權,並於1790年頒布了《專利法》和《著作權法》,時間早於絕大多數其他國家。這表明,美國建國之初就把保護智慧財產權作為其基本國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國在其科技和文化創新能力低於歐洲已開發國家的歷史階段,曾在智慧財產權制度上採取明顯的本國保護主義。例如,美國早期的專利制度拒絕為外國申請人提供與本國申請人同等的待遇,長期拒不參加當時由歐洲國家發起制定的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直至1988年才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20世紀中期之後,隨著美國逐漸成為世界第一強國,其國內智慧財產權制度也不斷完善。美國一方面注重為權利人提供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如大力促進其著作權產業的形成和壯大,將能夠獲得專利保護的範圍擴大到微生物、與電腦程式有關的商業方法等,規定大學和科研機構對利用國家投資完成的發明能夠享有並自主處置專利權等;另一方面,也注重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壟斷體系並將其用於規制智慧財產權權利濫用行為的國家,它還通過其最高法院近10年來的一系列重要判決,制止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作出過寬的解釋,以免其他人使用先進技術有隨時“觸雷”的危險。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在其對外智慧財產權政策方面一直從維護本國利益出發,進攻性地參與和推動智慧財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和調整。美國在雙邊交往中也不斷強制推行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觀”,與相關國家簽訂雙邊協定,使對方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比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更嚴格、要求更高。例如,2005年開始的澳大利亞新一輪智慧財產權法修訂,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貿易協定》的要求進行的。美國頻頻運用其《綜合貿易法》的“特別301條款”和《關稅法》的“337條款”,對其認為侵犯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國家和企業進行威脅和制裁。美國是對智慧財產權國際規則的形成和發展影響最大的國家。

專利戰略

簡介

專利是智慧財產權範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是專利戰略實施最好的國家,然而關於專利戰略的概念卻少有定義。美國學者對專利戰略概括為“專利戰略是保證你能夠保持已獲競爭優勢的工具。“從廣義上講,專利戰略分為進攻戰略與防禦戰略,但是無論什麼樣的戰略,也無論你採取什麼樣的手段來實施戰略,最終目的是保持競爭優勢和市場份額。

特點

1.美國專利制度是條文法與判例法的混合體
專利制度通過對發明人提供獨占權,使創新產品具有獲得高額利潤的可能。美國專利法屬聯邦法,由國會制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由專利商標局制定。專利法的規定比較寬泛而涉及具體內容(包括專利保護的範圍)往往在細則中予以規定。專利商標局通常根據美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需要,草擬實施細則並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以便徵詢公眾、專業律師、代理人的意見,從而確定實施細則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這在較大程度上使美國專利制度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2.強調把專利頒給第一個專利發明人
強調把專利頒給第一個專利發明人,而不是給第一個專利申請人,也就是說即使你專利搶注的時間在先,也不能保證你能得到專利權,充分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美國對專利的保護範圍不斷拓寬。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與地區還在就基因技術能否申請專利進行激烈爭論的情況下,美國已進入了怎樣才能授予專利權的階段,提出對網路商業方法、基因技術給予充分的專利保護。美國專利訴訟費昂貴,但對專利侵權者的處罰力度也非常大。嚴格的法律規定與嚴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體現了專利制度的本質是激勵創新,促進技術進步。
3.強調專利與標準的結合
標準本來屬於技術的標準化領域範疇,但是美國將專利制度與技術標準巧妙地結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術優勢進而占居智慧財產權的有力地位。誰掌握了技術標準的制定權,誰就掌握了市場的主動權。因此,美國一些高技術公司常常先把規則性的東西做成國際標準,然後把這種標準性的路徑全部設定成專利進行註冊,最終占領市場。不僅如此,由於專利與標準的聯繫日益密切,已開發國家和跨國公司都在力求將專利變為標準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標準化成為專利技術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已開發國家通過控制國際化標準為他國產品的進入設定技術貿易壁壘。
4.將專利與貿易掛鈎
專利貿易在美國的對外貿易中占的比重相當大,而且在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專利保護範圍實際上是壟斷市場的問題。現在許多已開發國家的公司正在取得專利的優勢地位,給新的公司與研究者的進入造成困難,尤其扼制了開發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為此,美國大力發展專利貿易,並以此戰略來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並為美國商品占領國外市場提供方便。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統計,專利轉讓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長最快的利潤來源之一。2000年IBM的總利潤為81億美元,而專利轉讓就占了17億美元。越來越多的公司意識到專利已經作為一種商品開始出現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特別是某些已開發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他國家只需承認審查結果即可。這種狀況將極大扼制開發中國家的創新能力,甚至由於過度依賴外國專利技術而對其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
5.採取誰投資誰受益原則
美國允許為遺傳信息和企業軟體申請專利,以前不被專利保護的領域如數學題解法、計算機軟體、密碼和破譯人的遺傳基因等正在陸續成為專利。智慧財產權管理有助於鼓勵私營企業增加對研究與開發和創新的投入,但負面影響同樣存在。短期看,研究與開發可能被用於社會效益較低的項目,從而降低其生產力影響研發的投資效率;長期看,即使強化智慧財產權管理不會降低研究與開發的生產力,但過於廣泛的智慧財產權可能扼殺下一個商業創新潮。例如基因技術專利權基本屬於基礎科學知識專利權,雖然這一知識也許能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但是最初專利持有者的權利將阻礙對這一技術的進一步使用。
美國的專利制度強調激勵創新和促進技術進步,認為過度的專利保護會產生壟斷,所以美國在設立保護制度的時候,在立法上就給予了限制。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就規定“國會有權利通過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以專有權利,以此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這說明美國憲法在起草時就考慮到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但其目的不是為保護而保護,而是為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而且這種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被不斷強化著。對專利的保護也出現了一種現象:一方面知識被侵權的現象比較嚴重,另外一方面壟斷的趨勢越來越快、越來越嚴重,壟斷專利就像壟斷商品一樣。比如微軟公司在那么短的時間內就形成了壟斷地位,這個現象表明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衝突在知識領域激化了。美國在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同時也強調對濫用專利戰略的限制。1998年5月,美國政府將微軟告到了被告席上就是一個範例。美國政府認為:如果一個成功者濫用其權利,國家的法律就應當介入,捍衛公共的、社會的、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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