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美國法官制度與法院組織標準》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全面介紹美國聯邦和各州的法官制度,從選任到免職,從報酬到退休,從責任到懲戒,從司法行為到政治活動,無所不包。可以說《美國法官制度與法院組織標準》是對美國法官制度的一個大"盤點"。人們平時對美國聯邦法官制度了解較多,但實際上聯邦法官制度在美國只占制度的很小一部分,而州的法官制度才是美國法官制度的主體部分。《美國法官制度與法院組織標準》通過介紹美國各州法官制度,從而讓讀者了解美國法官制度的主要一面。這部分內容主要源自美國律師馬文·科米斯基等所著《美國法官制度一一選任、薪酬、職業道德和懲戒》和相關州的參考資料;二是具體介紹了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美國法院組織標準,而這套標準為美國法院的職責許可權、運行機制、組成模式、管理方式等提供了重要參考。編譯者在選擇編譯素材時,參考了多種資料,並確保每一種資料都有權威來源。從所選資料來看,《美國法官制度與法院組織標準》前八章的幾乎每句話後面都有一個甚至多個注釋。這些注釋幾乎無一例外地是法律條文和判例。也就是說,《美國法官制度與法院組織標準》的所有內容都不是原資料作者和編譯者想像和杜撰出來的,而是引自美國聯邦和各州的法律和法院的判例。這些都是美國曾經的或現行的做法。但是,考慮到我國讀者還很難從各種渠道獲得並進一步研究這些判例和法律,也考慮到讀者的購買成本和書的篇幅,編譯者省略了這些注釋。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一直在為建立中國特色法官制度而作著不懈努力,中國國情固然發生決定性作用,但其中也不乏對外國法官制度的借鑑。了解外國情況既可以堅定我們建立中國特色法官制度的信心,也可以避免走彎路。與其他改革一樣,法官制度改革並不是換一個名詞就能完成的。對於中國來說,法官制度是一個新事物。這個還不只是體現在用詞的“新”,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本質的“新”。將原來的“審判人員”、“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等稱謂轉換成“法官”,將法官分成若干等級,這只是完成了法官制度的一部分形式要件建設,而真正體現法官職業特點的管理制度的建立還需要相當長的一個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頒布以來的實踐已經顯示了這場改革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在深入了解中國國情、聯繫中國實際的前提下,系統研究國外法官制度和法院組織制度將對推進法官制度改革發揮一定作用。在研究過程中,人們發現所能收集到的中文資料往往缺乏系統性,比較零散,有些信息也不甚準確,產生誤導。於是,我們邀請有關專家編譯了《美國法官制度與法院組織標準》,旨在為讀者提供美國法官制度和法院組織制度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