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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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地方政府最初沿襲18世紀英國的模式,後逐步發展成現行體制。各州地方政府的設定不一,體制不同,名稱不統一。主要分為縣政府、市政府、市鎮及鄉村政府三類。地方政府單位還有學區和特區。地方政府從屬於州政府,只行使州政府所授予的管理當地治安消防、公共福利、公共衛生、文化教育等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並受州政府的監督。
縣政府縣通常是州的再分區,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鎮及數個鄉村。全國50個州中僅康乃狄克、羅德島、阿拉斯加3個州未設縣。縣政府是州政府的代理機構,遵循英國傳統,採取“立法與行政”合一制。縣政府的名稱各州有所不同,一般稱為監督委員會,通常由3~5人組成,但有的可多至30餘人。委員由選舉產生,其他官員有法官、縣行政司法長官、檢察官、法醫、審計官、司庫、測量官、學校督察等,均由公民直接選舉。委員會負責集體決策和行政。主要職責有:規定稅收、撥款、授權借款等立法權,行政管理包括估稅、徵稅、護理公路、主管衛生、水利灌溉等。隨著城市化的發展,縣的地位和作用日漸下降。在管理體制上,有些縣採取了市的委員會制和經理制。
市政府根據州政府頒發的特許狀和地方自治特許狀而成立的自治體,是法人。市政府雖從屬於州,但擁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權。市的體制複雜,主要有市長-市政會議制、委員會制、市政會議-經理制等3種形式(見美國市政制度)。
市鎮及鄉村政府美國許多地區由於管轄範圍過小等原因,不宜設立市或縣的建制,而向州政府登記註冊,領取許可證建立市鎮和鄉村。鎮政府分為兩種:一種以全鎮大會為主要機構,大會每年召開 1次,選舉鎮委員會和下屬官員,討論決定政策和撥款等事項,具有較完整的行政權力;另一種僅設一個行政長官或委員會,沒有完整的行政權力。村政府主要機構是全村大會,通常選舉一個委員會負責全村工作,享有自治法人地位,行使和市政府相同的權力和責任。市鎮和鄉村政府處理的事務僅限於地方性的需要,例如鋪路和裝設街燈,供應飲水,消防和治安,訂立地方衛生條例,處理垃圾、污水等。
學區和特區各州法律都規定州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學區,負責經辦中、國小教育。學區的建立始於麻薩諸塞州,1789和1827年該州率先制定法律,授權特別委員會監督學校。到19世紀中期,以學區管理教育的制度已普及全國。學區設有委員會,行使由州政府授予的管理權,委員由學區內的居民選舉,並聘請1名學監主持日常工作。特區一般是由各州議會決定成立的,用以完成其他政府機構難以處理的特別問題,如水供應、消防、土壤保持、交通與公用事業等。其管理機構是委員會,委員會有的是選舉的,有的是指派的,由專業行政官執行公務。田納西流域管理局、住房和城市重建特別區、紐約和新澤西濱水區和航空港委員會等都是特區政府。學區和特區政府在法律上不隸屬於所在的縣或市政府,它們均可徵稅和舉債,籌措資金,但學區的經費多由市、縣、州政府分擔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