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美國最高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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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是美國最高立法機構,由參、眾兩院組成。兩院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共435名,任期兩年,期滿全部改選。兩院議員均可連任,任期不限。參眾議員均系專職,不得兼任政府職務。

美國國會(Congress,United States)是行使立法權(legislative authority)的地方。議案(bill)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式。一院通過後,送交另一院,依次經過同樣的程式。

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國會兩院在各自議長(speaker)主持下工作。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任議長。兩院都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美國國會的主要和最明顯的任務是立法,制定影響每一個美國人的法律,立法經常需要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作出決定,例如醫療保險改革、戰爭、貿易匯率等,法案經過一系列的審議程式後才能成為法律。

基本信息

國會歷史

合併圖冊 合併圖冊

美國憲法第一條指明了國會的結構、權力和運作方式。國會的兩院制是康乃狄克妥協的結果,試圖在人口較多的州擁護的維吉尼亞方案和人口較少的州擁護的新澤西方案之間達到一個平 衡。

在憲法第一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中,他們指定眾議院的眾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但是參議院的參議員由各州立法機構選舉(後一條款在1913年通過了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之後改為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

憲法還規定眾議員的任期為兩年,每兩年全部改選一次,而參議員任期是六年(比美國總統的任期還長兩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的議員。在總統選舉年的兩年之後進行的國會選舉稱為中期選舉。

國會運作

法律的產生

美國華盛頓特區國會山莊 美國華盛頓特區國會山莊

國會和總統下屬的執行機關都可以提出議案,法案的審議和討論實行三讀程式。美國憲法規定,所有法案由國會自行提出,因此形式上只有國會議員有權提出法案。通常議案都是在兩院同時被提出,除非涉及到某個議院獨有的權利,例如財政或者條約。之後,議院會把議案轉給有關的常設委員會。在美國,立法提案權由議員個人行使,但法案是否提交院會則要由相關的委員會決定。委員會主席通常把議案交給下屬的小組委員會審議,也可由常設委員會直接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時,經常就議案舉行公開或秘密的聽證會;完成審議後,向常設委員會提出報告(包括其建議和修正),由常設委員會對報告進一步審議和修改。若常設委員會直接審議議案,則同樣採用舉行聽證會和審議議案的方式。若常設委員會拒絕一項議案,該議案很可能就此夭折。一般而言,常設委員會的報告均為全院所接受。在委員會完成議案工作,向議院報告時,參議院多數派領導人或者眾議院法規委員會需 要計畫公開辯論的時間。如果在全體投票中議案獲得通過,如果議案在兩院被通過的版本不同,那么兩院會成立一個會議委員會來解決分歧。如果會議委員會向議院報告的版本在兩院都得到通過,那么議案會被提交總統,除非議案是憲法修正案,這時候議案會被提交各州進行批准。

如果總統簽署了議案,那么議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否決議案,那么議院可能會修改議案以獲得總統的支持,或者以2/3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不能投棄權票),使議案自動成為法律。如果送達總統時國會會期只剩不到十天,而總統在會期之內沒有簽字,那么議案被擱置,自動失效(即口袋否決權,a pocket veto)。議會可以在下一次會議時重新引入議案。

任何一個議案的表決,只要有出席人數的1/5要求,就要將投票人姓名和所投結果在院報上公布,以便選民監督。

預算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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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有權徵稅,而所有稅務和撥款的動議必須由眾 議院提出。國會也要求總統準備和提交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年度,亦即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為每年10月1日。從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之前18個月開始,美國行政管理與預算局(OMB)負責審核各部門提出的預算,並且準備總統在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之前9個月提交到國會的年度預算。國會應該在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之前批准該預算,但是經常預算的批准日期會超出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這時候國會需要通過臨時法律以使得政府可以在預算通過之前正常運行。

國會職責

美國憲法規定國會具有立法、代表選民發言、監督、公眾教育、調解衝突等任務,其中立法和代表權是最重要的兩個法定職責。

立法任務

國會的主要和最明顯的任務是立法。在美國國內,國會是最高級的立法機構,制定影響每一個美國人的法律。立法經常需要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作出決定,例如聯邦預算、醫療保險改革、槍枝控制,以及戰爭和和平。但是,國會並不發起它最終考慮的大部分提案。大部分提案來自於執行機構,而很多其它的來自政黨和利益集團。通過一系列妥協和利益交換,以及大量的辯論和討論,提案的擁護者嘗試建立一個占據多數的聯盟來制定國家政策。

代表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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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任務包含表達議員所在選區或者州的選民的意願和需求,也包含代表更廣範圍內的國家利益,例如環境保護。因為選民意志經常和國家政策發生衝突,代表人物經常和影響國 家的立法任務發生衝突。例如,雖然實行反傾銷稅可能對保護某些州內的產業有利,但是國家的出口可能會因為面臨報復性反傾銷稅而受到損失。

考慮到對於國家利益的代表,以及黨派和團體之間的政治交易,議員有時也會做出與所在選區或者州的選民意志相背的行為。例如,儘管聯邦黨在紐約州占據多數,但是馬丁·范布倫在任職紐約州參議員期間,經常投票擁護民主共和黨對英國的軍事行動。但是,為了成功選舉連任起見,議員也經常傾聽選民的心聲來決定自己的立場,以及在投票時反對其所在的政黨和團體。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議員既不完全代表國家,也不完全代表所在選區或者州的選民,而是代表兩者之間的混合體。

議員及其雇員在面向選民的個案服務中花費大量時間。通過個案服務,議員幫助選民處理一些事務,例如和政府部門之間的糾紛、推廣本地商業、解釋特定提案的含義和對本地選民的影響等等。

監督任務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國會通過的法律。為了監視執行機構的施行,國會採取一系列行動來確保通過的法律得到執行。這是通過舉行聽證會和執行調查、改變某個機關的預算,以及對總統提名的執行機構和執法機構候選人進行審查來進行的。

公眾教育任務

公眾教育任務是國會舉行公開聽證會、執行監督政府的權力,或者在舉行針對重要問題的公開辯論時執行的任務。通過執行這個任務,國會在影響到全國的問題上給公眾提供各方不同的意見。國會也決定是否以及何時舉行聽證會和辯論。這種日程控制也是公眾教育任務的多面性之一。

調解任務

國會被認為是解決國內衝突的主要機構。代表各種種族、理念、性別、經濟團體的利益集團向議員遊說來表達不滿和尋求幫助。這使得國會在通過法律的時候儘可能滿足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解決各方的衝突。在獲得多數利益集團的支持的過程中,國會建立了民眾對於國家的支持。

國會權力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為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國會行使立法權,以總統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國會是聯邦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每兩年為一屆。首屆國會於1789年召開,如今是第111屆國會。美國會享有以下職權:

立法權

美國副總統兼參議長麥克·彭斯 美國副總統兼參議長麥克·彭斯

國會通過立法,批准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進行撥款,批准其賦稅、貿易 、徵兵、財政等重要內外政策,批准政府及總統與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締結的條約、協定,決定戰爭與和平。

國會須經眾、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提議,方能修改憲法,憲法修正案須經3/4州議會或州制憲會議批准後予以實施。

國會還有權提出、審議和通過大量無須總統簽署的各類決議案。

監督權

國會依法監督聯邦政府內政、外交和人事等方面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舉行聽證會,傳喚聯邦政府各部門官員出席作證、介紹情況或回答議員質詢,提供國會所需報告;就行政、法務部門違法、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懲處建議。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美國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而非國會選舉產生,所以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由總統領導的政府雖受國會牽制但不受國會領導,也不對國會負責,政府只對總統負責,總統只對選民負責,國會對總統不具有倒閣權,因此國會的監督權相對於英國等議會制國家要小一些。

人事權

總統對大法官、法官、內閣成員等政府主要官員、駐外使節的任命須經國會參議院批准。參議院相關委員會對總統的提名舉行聽證會,辯論,表決,通過後,提請參院全院大會表決,批准。

每屆總統大選後,如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人票數未過半,應由國會眾參兩院議員選舉產生總統和副總統。如總統、副總統均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職能力,國會通過立法決定代總統,直至總統恢復履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如副總統職位空缺,由總統提名人選,經國會、眾參兩院以過半數表決票批准。

彈劾權

總統、副總統、高級行政官員、聯邦法院法官,如被控犯有叛國罪、行賄受賄罪或其他重罪,國會可予以彈劾。

提出彈劾案的權力屬於眾議院。程式是由數名議員告發,然後組成委員會調查取證,若彈劾根據成立,委員會起草彈劾決議案並提交眾議院大會審議,經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即可提出彈劾案。

參議院審判。審判程式與刑事訴訟程式相同。

審判一般文官時,以副總統(兼參議院院長)為主席;審判總統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以防止國會任意處置總統。審判時對彈劾案逐項逐條進行聽證並表決,判決有罪或無罪。若無出席議員2/3以上的同意,不得作出有罪判決。

國會還可就上述官員犯有輕罪、瀆職、行為不當等給予斥責和申飭等處分。

美國1789—1998年,遭眾議院彈劾和參議院審判的共有16人,其中總統2人(1868年安德魯·詹森和1998年威廉·柯林頓)、內閣部長(國防部長)1人、法官12人、參議員1人(彈劾參議員發生於1789年,當時美國還沿用英國的制度,把參議院也作為彈劾對象)。其中只有7人(全部是法官)被審判定罪並免去公職,其餘9人則因對其指控不能成立而被宣判無罪。

組成及職責

根據美國憲法和美國會眾、參兩院議事規則,國會領導層由參議長、眾議長、臨時參議長,兩院多數黨領袖和督導、少數黨領袖和督導組成。兩院民主黨黨團主席、共和黨大會主席、兩黨政策委員會主席、競選委員會主席不是國會領導層正式成員,但作為黨內主管領導參加國會領導層工作。

參議長

美國憲法規定,參議長由副總統兼任,在其缺席或行使總統職務時,由參議院選出臨時議長,或由其指定任何一位參議員主持參議院會議。按照美國會政治制度,除非眾、參兩院召開聯席會議,聽取總統國情咨文或到訪的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向國會眾、參兩院發表演講,或為打破投票僵局(即議案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由副總統投下決定性的一票),副總統不蒞臨參議院,參加會議。

眾議長

美國眾議院議長保羅·瑞安 美國眾議院議長保羅·瑞安

美國憲法規定,眾議長由全體眾議員選舉產生。雖然美國憲法未作具體規定,眾議長一般由贏得大選或中期選舉的國會政黨領袖擔任,在每屆國會開幕會上由全體眾議員選舉產生 。眾議長為眾院領袖,也是多數黨領袖,對外代表國會。

眾議長系實職,有實權,任期同國會任期,可連選連任。根據眾院議事規則,眾議長擁有召集會議和宣布休會,維持會議秩序和控制會場設施,準予發言和取消發言,制定立法計畫和付諸實施,任命專門(特設)委員會、聯合委員會和聯席委員會主席和委員,批准議員、助手、官員因公出國訪問和在國內旅行等12項權力。

眾議長位列副總統之後,為國家第三號人物。

臨時參議長

美國憲法規定,副總統兼參議長缺席參院會議時,選舉臨時參議長。根據美國會參院議事規則,每屆國會開幕會上選舉產生臨時參議長,行使參議長之權。臨時參議長一般由參院多數黨議員中資歷最深、任職時間最長的參議員擔任。

臨時參議長系虛職,無實權,任期同國會任期,可連選連任。其主要職責是主持會議,辯論和表決各類議案。通常情況下,臨時參議長指定他人代為主持會議。

臨時參議長位列眾議長之後,為國家第四號人物。

參議院多數黨領袖

參議院多數黨領袖是參院多數黨議員中職位最高的議員,由本黨團(大會)在每屆國會開幕前選舉產生,對內代表本黨利益,對外則代表參議院。多數黨領袖須與少數黨領袖合作,就會議日程、議程安排,各類議案辯論和表決達成一致,並與參院各委員會主席和首席成員合作,推進立法進程。

參議院少數黨領袖

參議院少數黨領袖是參院少數黨議員中職位最高的議員,由本黨團(大會)在每屆國會開幕前選舉產生,在參院中代表少數黨利益。其主要職責是維護本黨團結,增強凝聚力,推進本黨立法議程。

參議院多數黨、少數黨督導

參議院多數黨、少數黨督導分別由本黨議員在每屆國會開幕前選舉產生。其主要任務是確保本黨議員按黨的路線和原則投票,並建議本黨領袖對未按要求投票的議員進行處罰。

眾議院多數黨領袖

眾議院多數黨領袖在眾院本黨中的地位僅次於眾議長,由本黨團(大會)在每屆國會開幕前選舉產生。與眾議長保持密切關係以實現本黨目標,負責各類議案提交全院大會審議和表決,安排立法計畫的事宜。同時監控全院大會進程,特別是少數黨的動向。

眾議院少數黨領袖

眾議院少數黨領袖由本黨團(大會)在每屆國會開幕前選舉產生,代表本黨利益。其主要職責是代表眾院少數黨,領導本黨議員維護少數黨權益,制定行之有效的戰略,最大限度地影響眾院立法進程。在少數黨議員出任各委員會首席成員、成員的安排上有決定權。

眾議院多數黨、少數黨督導

眾議院多數黨、少數黨督導分別由本黨議員在每屆國會開幕前選舉產生,負責就各類議案、議題的上傳下達,本黨領袖和議員之間的聯絡和溝通,確保按黨的路線和原則投票,並建議本黨領袖對未按要求投票的議員進行處罰。

其他

大小

參議院和眾議院最明顯的差別是它們的大小。眾議院中有各州眾議院議員435名,以及華盛頓特區、關島、美屬維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和波多黎各的無投票權代表,而參議員來自50個州,為數100名。這也使得眾議院需要更多的法案來規範議院的辯論行為。

參議院通常允許針對所有問題進行無限制的演講,但是也允許參議員通過投票來終止冗長的辯論。眾議院有專門的法案委員會,對幾乎每個提案的討論都加以時間限制。這使得眾議院在機構比參議院更加龐大的情況下仍舊可以以比參議院更快的速度通過議案。

因為數目原因,參議員通常比眾議員具有更多的媒體曝光度,以及在政黨內具有更高的地位,而眾議員則可能逐漸成為制定某個方面的政策的專家,例如財務、稅務、環境或者教育政策等。

國會選舉

美國臨時參議長派屈克·萊希 美國臨時參議長派屈克·萊希

參議院由各州自行選舉,每州不論大小各選出兩名任期六年的參議員,每兩 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改選,但是選舉過程受到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約束(憲法第一條第四款)。1913年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通過之後,各州的兩個參議員不再是由各州議會選出,而是由各州普選選出。

憲法規定每兩年各州需要舉行一次眾議員選舉,而每州的眾議員數目和每個眾議員的選區由每十年經過人口普查得到的數據決定(對於不足一個選區人口的小州,則規定由一位眾議員代表)。

除了各州之外,其他美國地區,例如華盛頓特區、關島、美屬維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和波多黎各,也選舉它們的國會代表。這些代表不參與投票,但是可以參與其他活動,例如調查和辯論。

選舉候選人

參議員的資格是在就職時必須年滿30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9年,選舉時必須是選舉州的居民。眾議員在就職時必須年滿25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7年,而選舉時必須是選區的居民。

有黨派的國會候選人通常需要通過一次黨內初選,決定該政黨在普選中提名的候選人。由於黨派在美國選舉中的統治地位,大部分候選人都需要經過這一程式。在初選中,候選人可能在某些問題上採取激進態度以吸引當地的黨內選票,但是在普選中,候選人可能採取中庸的態度以吸引中間派的選票。

燕尾效應

大部分國會議員都在重新選舉中取得勝利。這歸因與他們作為議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調查選民和媒體報導等等。作為黨派的一員,他們也會在競選中幫助同一黨派的候選人,使其所在黨保持或者增強對選區的控制,這被稱為燕尾效應。但是,選民也會根據總統的政績來在中期選舉中改變自己的投票目標。

由於每個眾議員的選區是由根據人口密度劃分的,所以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地位的政黨會在每十年進行的基於人口普查數據重新劃分選區的過程中加強自身的地位。在一些時候,重新劃分選區的結果使得各區選民人口差別很大,或者種族差異很大。在1962年,最高法院引用了平等保護條款,開始禁止了這類行為。

儘管最高法院保護每人一票的權利,但是政黨仍舊在重新劃分選區上嘗試加強政黨的優勢,例如在計算機的幫助下,將反對黨的支持者劃到儘可能少的選區,或者劃到儘可能多的控制穩固的選區。

議員權利

國會具有自己的信息部門,為議員提供信息服務,另外,議員也具有遠高於一般民眾的工資、自己的辦公室,以及數十雇員。根據憲法第一條第六款,議員也具有較少引用的特免權,在參與議會時的行為較公民有較少限制。議員的職務所需的辯論和演講也不會被以誹謗罪起訴。

國會中存在大量的核心會議。最有影響力的是各黨派的核心會議,通知議員該黨派的投票策略和其他信息。其他核心會議則多數和各種利益集團有關,例如阿爾巴尼亞問題核心會議、土豆問題核心會議、運動員核心會議等等,提供給議員關於某些特定問題的信息。

國會結構

國會山側面的國會附屬圖書館 國會山側面的國會附屬圖書館

根據美國憲法,參議院名義上由美國副總統主持,但是副 總統甚少引用此權利,而且他只是主持會議,沒有投票權,只有當投票結果為雙方相等時,他才有權將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認為合適的一方。在副總統缺席時,參議院會選舉一個臨時議長來主持會議。在實踐中,這個禮儀性職位由參議院的多數派的資深議員輪流擔任。

參議院的實際權力掌握在兩大黨派的核心會議選出的領導人和黨督手中。領導人具有首先發言、設立辯論日程、指定委員會任務和成員等權利,而黨督負責輔助領導人以及黨員交流。多數派領導人是參議院的發言人。

眾議院的結構基本和參議院類似,但是在會議開始時選出的眾議院議長具有和參議院多數派領導人類似的權利,而眾議院多數派領導人是議長的助手以及黨派的發言人。

委員會

國會的大部分立法工作由各種各樣的委員會及下屬委員會進行。一般議案提出後,都是先經專業委員會研究審核,再付諸表決。委員會的成員通常是處理提案方面的專家。國會立法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些委員會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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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會指派委員會處理專門的議案,而委員會成員一般是相關事務的專家,國會甚少投票反對委員會的行為。委員會負責轉交議案到下屬委員會、針對議案舉行的聽證會日程 ,以及決定是否將議案提供給全體議員來投票。

兩院中有一些常設委員的委員會,處理一些諸如預算之類的長期問題。這些常任委員會的機構一般比其他委員會更為龐雜,而職位競爭更激烈,成員一般由兩黨的決策委員會指派。另外,兩院也會針對專門的問題和議案成立特別委員會。儘管一些特別委員會可能是常設的,但是大部分特別委員會是臨時的。另外,眾議院有專門用來規範法規產生過程的法規委員會。

除了這樣的院內委員會之外,面向國會整體的委員會,例如國會圖書館聯合委員會這樣的聯合委員會和確定議案最終版本的會議委員會,由兩院議員組成。

委員會主席通常由多數黨年資最深者擔任,但是如今有在委員會內民主選舉的趨勢。

現任領導

本屆國會(第116屆)於2019年1月3日開幕。參議院議長(副總統兼任)邁克·彭斯;臨時議長查爾斯·格拉斯利(英文:Charles Grassley,共和黨);眾議院議長南希·佩洛西(Nancy Pelosi,民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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