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案

該案中的陳泉福、林樹樅、黃英武等3人,曾參與顏尹謨等人組織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的活動,同時又在宜蘭羅東從事“台灣大眾幸福黨”的活動。 因此,該案系受“林水泉、顏尹謨事件”牽連而發的又一起“台獨”案件。 1967年12月,台灣當局於宜蘭羅東逮捕陳泉福等人。

羅東案又稱“台灣大眾幸福黨”事件。該案中的陳泉福、林樹樅、黃英武等3人,曾參與顏尹謨等人組織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的活動,同時又在宜蘭羅東從事“台灣大眾幸福黨”的活動。因此,該案系受“林水泉、顏尹謨事件”牽連而發的又一起“台獨”案件。1967年12月,台灣當局於宜蘭羅東逮捕陳泉福等人。審判結果,黃恆心被判刑12年6個月;陳泉福、林樹樅、廖正雄、黃英武各判刑12年;余正男被判刑10年6個月;林德川、劉炳煌、柯耀光各判刑10年;黃正雄、黃茂男各判刑6年。被捕者還有簡金木、黃楨義、陳啟智、於盛世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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