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控方案情指出,15歲女事主於2009年2月10日因腸胃炎,獨自到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被告在診症室問診後,便叫她睡在床上檢查腹部,並掀起事主的連身裙和胸罩,用手指按她的胸部,其中2次觸及乳頭。
法官表示
裁判官黃汝榮對被告及其家人深表惋惜,下令將被告還柙至2009年11月6日,待取得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事主的心理評估報告才判刑。 不過,黃官續稱,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被告除破壞誠信,案中事主僅得15歲,被告經過審訊後被定罪,完全不覺他有悔意,表明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可能性不高。 供詞牽強不接納 黃官在裁決時表示,被告在會面紀錄和庭上的供詞,內容格格不入且極度牽強,如在會面紀錄中稱:“我不認識事主,但我對她有印象”,明顯地反映被告是針對事主的診治經過作解釋,故法庭不接納其口供。 黃官認為,各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根據各人證供,排除了被告意外觸摸到事主胸部或被告遭誣告的可能性,故被告在未得事主同意下拉起她的胸罩,觸摸她的胸部和乳頭,已構成非禮罪,並非正常行醫的一部分。
辯方表示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2009年26歲,月入5.5萬元;父親任職巴士司機,每月給1萬元家用;被告罪成對他及其家人均有影響。他已考獲愛丁堡大學的2份院士試,原計畫2009年完成考試後,便可正式成為院士,事件對他的前途造成很大阻礙,除面對法庭懲罰,更面臨醫學院停牌處罰,復牌相當困難,並在留有案底後,很難再申請良好品格證書擔任醫生工作。 辯方大律師續稱,被告勤奮,屬陽光青年,熱心長跑和公益事務,當年以3優2良的高考成績進入中文大學醫學院;他雖未至於前途盡毀,但無論他罪有應得或自作孽,都值得同情,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良好背景,今次只屬“一場意外”,給予機會先取社會服務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