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論

《繼承法論》繼“民法總則原論”“債法總論”“債法各論”“物權法論”“親屬法論”而作,歷時兩載有半,名曰“繼承法論”,雖不及債法之複雜,物權法之錯綜,親屬法身分性質之顯著,然與債法物權法既異其趣,而與人法之親屬法亦異同參半,可謂介於財產法與身分法之間。作者:史尚寬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0年2月1日)
叢書名: 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平裝: 652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7562019487
條形碼: 9787562019480
尺寸: 20 x 14 x 2.8 cm
重量: 599 g

作者簡介

史尚寬(1898-1970),安徽桐城人。東京帝大法律系獲法學士學位。1922年柏林大學研究法律,兩年轉法國巴黎大學研究政治經濟。歷任中山、中央及政治大學教授、“立法委員”、“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國民大會代表”、“司法院大法官”等職。曾躬預民法、憲法及其他法典起草及制定。史尚寬先生是民國時期的著名法學家,不僅從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擔任民國時期的“立法委員”、“考選部部長”等職務,且涉獵領域廣泛,幾乎包含法學大部分領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等。主要著述有:《勞動法原論》、《民法總則釋義》、《民法原論總則》、《法學概論》、《法制》等。

內容簡介

《繼承法論》繼“民法總則原論”“債法總論”“債法各論”“物權法論”“親屬法論”而作,歷時兩載有半,名曰“繼承法論”,雖不及債法之複雜,物權法之錯綜,親屬法身分性質之顯著,然與債法物權法既異其趣,而與人法之親屬法亦異同參半,可謂介於財產法與身分法之間。《繼承法論》參酌最新立法及學說,並度以我情況及道義,綜合比較,以定取捨,務謀社會之有機發展,以求共存共榮。全書都五十萬言,取材最新,引伸至周,以為斯學研究之接引。

目錄

第一章 序說
第一節 繼承之意義
第二節 繼承之根據
第三節 繼承之種類
第四節 繼承法之意義及性質
第五節 繼承法上之權利義務及其特質
第六節 繼承法之編制
第七節 我繼承法之沿革及現行繼承法之特色
第八節 繼承編關於時之效力
第九節 繼承法之比較
第二章 繼承人、應繼分及繼承權
第一節 繼承人
第一目 概說
二目 繼承能力
第三目 繼承人之範圍及類別
第一款 法定繼承人
第二款 指定繼承人
四目 繼承之順序
第二節 應繼分
第一目 法定應繼分
第二目 指定應繼分
第三節 代位繼承
第四節 繼承權
第一目 繼承權之意義及性質
第二目 繼承權之喪失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第三款 繼承權喪失之效力
第三目 繼承回復請求權
第三章 遺產繼承之開始及其效果
第一節 繼承之開始(原因、時間、場所)
第二節 繼承開始之一般效力
第一目 總說
第二目 繼承之客體
第三目 繼承之費用
第四目 遺產酌給請求權
第三節 共同繼承
第一目 總說
第二目 共同遺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
第三目 共同遺產之處分(包括應繼分之處分)及訴訟
第四目 共同繼承不動產之登記
第五目 共同繼承人之責任
第六目 遺產之分割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分割請求權及分割之限制
第三款 分割之方法
第四款 分割之實行(扣還及扣除)
第五款 分割之效力(溯及的效力及相互擔保責任)
第四節 繼承承認限定承認及拋棄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限定繼承
第一款 限定繼承之意義及方式
第二款 多數繼承人之限定繼承
第三款 限定繼承之效力(責任限制、財產分離、遺產管理)
第四款 遺產之清算
第三目 無限繼承(包括選擇的及強制的)
第四目 繼承之拋棄
第五目 承認及拋棄之撤銷
第六目 繼承之承認及拋棄不可分之原則
第七目 繼承人之承認或拋棄前之地位
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沿革、意義、財團之性質、管理、清算及破產)
第四章 遺囑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遺囑能力
第三節 遺囑之方式
第一目 總說(包括共同遺囑及見證人)
第二目 自書遺囑
第三目 公證遺囑
第四目 密封遺囑
第五目 代筆遺囑
第六目 口授遺囑
第四節 遺囑之撤銷(撤回)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遺囑撤銷(撤回)之方法及種類
第五節 遺囑之一般效力
第六節 遺囑之無效、不生效及撤銷
第七節 遺贈
第一目 概說(意義及種類)
第二目 遺贈之要件及效力
第三目 遺贈義務人
第四目 遺贈之標的
第五目 附負擔之遺贈
第六目 遺贈之承認及拋棄
第七目 負擔
第八節 遺囑之執行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式
第三目 遺囑執行人及執行程式
第九節 特留分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特留分權利人及特留分比例額
第三目 特留分之計算
第四目 特留分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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