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深防禦原則

縱深防禦原則是核安全基本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核安全技術的基礎。此原則必須貫徹於安全有關的全部活動,包括組織機構、設計、設備運行以及人員工作、行為等各個方面。

目的

是使核設施和核活動都置於多重保護之下,並採取多道屏障防止放射性物質外泄,即使有一種手段失效,亦將得到補償或糾正,而不致危及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

多道屏障

核電廠設定多道實體屏障以防止放射性物質的外泄。這些屏障通常包括燃料芯塊本身、燃料包殼、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壓力邊界和安全殼。設計必須保證每一道實體屏障的有效性,並為之提供保護。

多重保護

核電廠必須設定多重保護,即使有一重保護失效,其功能也將得到補償或糾正。例如:①設定多種手段以保證每個基本安全功能(反應性控制、餘熱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的執行;②除固有安全特性外,採用可靠的保護裝置;③通過安全系統的自動觸發和運行人員的行動,加強對核電廠的控制;④提供冗餘、多樣和獨立的設備和相應規程以預防事故發生、控制事故發展過程和限制事故後果。

核電廠一般設有五重保護。

第一重保護 高質量的設計、建造、運行保證正常運行,防止偏離。

第二重保護 監測和糾正偏離正常運行的情況,以防止預計運行事件升級為事故工況。同時設定專用系統,制定運行規程以防止或儘量減少假設始發事件所造成的損壞。

第三重保護 設定保護系統和專設安全系統,同時制訂規程以控制事故工況的後果,使核電廠達到穩定的可接受的狀態。

第四重保護 運用事故管理程式,包括預先計畫的和特定的運行對策,用常規的或非常規的方式最適當地利用現有電廠設備來恢復對電廠的控制,使電廠恢復到停堆、燃料持續冷卻、放射性物質被包容、包容功能受到保護的安全狀態。

第五重保護 採取場外應急對策來保護和減緩事故對周圍居民和環境的影響。

核電廠縱深防禦示意圖 核電廠縱深防禦示意圖

作為一項基本要求,任何時候各重保護必須按照不同運行方式的規定一一齊備。

縱深防禦原則的套用

在設計中的套用,首先是核電廠設定多道實體禁止,包括燃料芯體、包殼、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壓力邊界和安全殼,以防止放射性物質的外逸。其次是提供多層次的設備和措施,用以預防事故,在未能防止事故時,提供適當的保護以減緩事故後果。

在核電廠運行中的套用包括:嚴格遵守技術規格書以預防事故;及時探測可能的偏離以發現事故;及時採取措施以處理事故,及時採用應急規程,以防止事故的擴大和減緩事故後果。

在人員工作活動方面的套用包括:對人員強調安全素養;培訓和再培訓;資格考核;運行人員持照上崗;指揮監督運行人員等。在工作和活動方面包括質量保證、管理性控制、安全審查和評價以及國家核安全機構的獨立監管等。

在組織機構方面的套用包括營運組織結構必須符合核安全的要求,要明確規定工作職能、管理和監控職能、支持性職能和審查評價職能,以有利於發現和糾正差錯保證安全。在國家層,則建立營運組織安全責任制和建立獨立的核安全監管機構,以確保核設施和核活動符合核安全法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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