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82]教工農字012號
發布日期:1982-6-9
執行日期:1982-6-9
二、農民技術學校以縣(市、區)為單位設定。也可以招收鄰近縣的學員,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一個縣為主,鄰近二、三個縣聯合舉辦。學校規模一般以二百至三百人為宜。
三、農民技術學校招收具有國中畢業以上實際文化程度的社隊管理幹部、技術員、有一定生產經驗的農村青年和農民教育的教師。招生要與當地技術人員的培訓規劃結合起來。入學年齡,一般在三十歲以下,身體健康。報考者是社隊幹部、技術員和教師的,應由社隊選送;是一般農民的,應取得所在社隊領導同意,經文化考試,擇優錄取。
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畢業後,由哪裡來,仍回哪裡去,國家不管工作分配。入學前是社、隊管理幹部或技術員、教師的,畢業後原則上回原崗位工作。社、隊領導對畢業生要儘量做到用其所學,人盡其才,發揮他們的作用。
四、農民技術學校,應使學生學習比較系統的農業科學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培養和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學習年限分別定為二年、三年。
教學計畫應根據農民技術學校的特點和學習年限,參考普通中等農業學校同類專業的教學計畫制定。根據實際情況,對普通中等農業學校設定的課程,有的可以少學或不學,有的可以多學一些。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由省、市、自治區教育(高考)廳(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五、農民技術學校必須以教學為中心。要建立、健全正常的教學制度和教學秩序。
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切實加強必要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的教學,加強基本技能的訓練。專業課教學要有針對性和實用性。要搞好教學實驗和生產實習。有條件的學校,可結合教學,開展一些科學研究活動。
要合理安排課堂教學、教學實驗、生產實習和生產勞動。實驗、實習和生產勞動的時間,一般不超過總學時的百分之二十。
要建立考試、考查制度。對教學實驗和生產實習也要進行成績考查。
六、農民技術學校的人員配備,要貫徹精簡的原則。
要有一個精幹的領導班子,選配具有一定政治、業務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的幹部擔任學校領導工作。
要有一支專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應是大專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能勝任教學者。教職員和學生的比例,由省、市、自治區教育(高教)廳(局)參考普通中等農業學校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過批准配備的國家教職工,納入教育事業編制。專職教師的職稱,可參考中等專業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要關心教師政治上的進步和業務上的提高。要努力幫助解決教職員工生活上的實際困難。
七、農民技術學校根據專業設定的需要,配備必要的教學實驗、實習的設備,包括儀器、教具、模型、標本、圖表、圖書等。其中有的可以發動師生自行製作。要有必要的生產實習和生產勞動的場所。
八、農民技術學校要有固定的經費來源和建立正常的財務制度。
學校的經常費;教職員工(不包括生產工人)的工資、教學和行政費,在原“五七大學”補助費項下支出;基本建設和生產投資及教學設備等費用,由學校所在縣財政支出。原“五七大學”補助費還可以對有的學校的教學設備費用給以重點補助。
招收鄰近縣的學生,或兩個以上縣聯合辦的學校,有關經費問題,應根據上述精神協商解決。
學校的生產收益,主要用於生產工人的工資福利、改善辦學條件、教職員工的生活福利、勞動補助、困難學生的生活補助等。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費用,可以由本人或社、隊負擔,也可以由學校酌情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九、農民技術學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由教育部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的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和教學指導。農業、科協等有關的部門和農業院校,對學校的招生、兼職教師的聘請、教師的進修、教學計畫的制訂、教材的解決、生產實習和科研活動的指導等方面,有責任予以支持和幫助。
十、農民技術學校的設定和撤銷,要履行審批手續。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學校,由縣一級人民政府徵得地、市教育局同意後,報省、市、自治區教育(高教)廳(局)審核批准,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備查。審批內容包括學校規模、校舍、設備、經費來源、專業設定、課程安排、招生計畫、教師的配備以及組織領導等。在本辦法頒發之前已經履行過審批手續的學校,凡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須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複查審批。
十一、農民技術學校在不影響教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接受有關單位委託,附設短訓班。但招收人數不宜過多,學習時間不得少於四個月。附設短訓班的一切經費,由委託單位負責。
十二、本辦法適用於縣人民政府舉辦的、教育部門主管的農民技術學校。各地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精神,制定補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