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辭海》注釋:“縣佐是官名,辛亥革命後設定,為縣知事的佐理,設於縣內要地,不與縣知事同城,掌理縣知事委辦的各項事務,並於駐在地方就近指揮監督該地警察及處理違警事件,後廢。”
相關史料
縣制在中國確立以來,其設官分職向來有主官和佐雜官之分。本文主要以清代州縣佐雜官為研究對象,考證史實,辨其源流。文章對於清代州縣佐雜官的設定、任用、職責、管理制度方面加以考證和詳述,在此基礎上對其政治地位加以論述。 州縣佐雜官在中國歷史上不普設現象日益明顯,到清代則更甚。與此同時,出於各種歷史和現實上的原因,佐雜官在州縣政權中,逐漸被淡出主幹行政系統,日益淪為閒散。從而也導致佐雜官在統治階層中的政治地位日趨低下,到清代已完全淪為品卑俸薄、出身相對低賤、有責無權的微末剩員,這是清代佐雜官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佐雜官作為統治階層的一部分,是皇權的代表,有其特權,分管的職責。因而在其許可權範圍內,有著官的威風、威嚴、特權和當時官場上的一切弊端,在其下屬和百姓面前頤指氣使。總體上說,佐雜官具備了封建官場上的大多不良習氣和弊端,通過對這一群體的研究,作為理解和認識清代制度特別是州縣制度的切入點,從而希圖明晰其利弊得失。
相關制度
清代州縣治理結構及佐貳雜職官的設定,主要涉及清代及清代以前的州縣治理結構和清代州縣佐雜官的設定,指出州縣佐雜官的不普設現象。
州縣佐雜官的任用制度,探討清代州縣佐雜官的出身來源、選任程式,以及候補等相關問題,認為佐雜官大多出身於捐納、吏員及部分貢監生。
州縣佐雜官的職權,主要涉及佐雜官的法定權責,重點突出其司法權,以及分防佐雜官職權的規定與轉變。指出清代州縣佐雜官法定職責與實際權責存在差異,同時分防佐雜官的出現,說明清代州縣治理結構的不合理性。
州縣佐雜官的管理,主要涉及佐雜官的待遇、考核以及丁憂、請假等制度性規定,認為佐雜官待遇低下,在考績及其他方面受到不公平的歧視待遇。
佐雜官群體的地位與狀況及其行為,主要探討佐雜官的地位、素質、生活狀況及其行為,清代州縣佐雜官作為出身雜途的微員,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從而導致他們行為失常,以得錢為做官目的,以奉迎巴結為保身進身之道。同時在百姓面前又盡顯官的本色,從而凸現出了人治社會政府小官僚們的兩面性。
清代州縣佐雜官所凸現出來的幾個制度性問題,清代州縣佐雜官不普設、淪為閒散,唯上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出身雜途等等說明清代存在諸多不理性的制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