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營業稅

網際網路營業稅

網際網路營業稅是美國計畫開徵的針對網路零售商的稅款。如一旦實行,亞馬遜等眾多網際網路零售商每年將繳納230億美元的稅款。

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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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商被要求在面向該州有實體店或辦公室的消費者出售商品時繳納營業稅,不過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因此消費者可以在不主動繳納營業稅的前提下,節約3%到9%的購物開支。不過這是以美國各州的收入為代價的,在2007年至2010年間,美國各州營業稅收入下降了愈三成。
美國計畫開徵網際網路營業稅,如一旦實行,亞馬遜等眾多網際網路零售商每年將繳納230億美元的稅款。此前,亞馬遜為反對該項計畫,已停止與包括伊利諾州在內多個州的附屬機構的業務聯繫。

商家反應

面對各州立法者的詰難,網際網路零售商們援引了1992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目錄銷售企業Quill集團(QuillCorp)與北達科他州案件的意見:只有企業在該州內擁有實體時,才能對其徵稅。而為了規避這一裁決,一些州對“實體”的概念予以了擴充。譬如,線上零售商僱傭行銷公司或開辦子公司都在此列。之前,德克薩斯州的立法者們就通過了一條這樣的辦法,但遭到該州州長里克·裴瑞(RickPerry)的否決。除了援引1992年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意見外,線上零售商們還表示這種跨州收稅的行為操作起來非常複雜且耗費不菲,而且他們也沒有使用沒有開設辦公室的州的服務。
此外,線下零售商們對此也很不滿,沃爾瑪百思買等傳統零售業巨頭組成了大眾商業公平聯盟(TheAllianceforMainStreetFairness),推動對網際網路零售商徵收營業稅。他們聲稱網路銷售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場環境,很多消費者線上下諮詢之後轉而去網上購買,而網路零售商們卻不用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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