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貸款平台

而P2P網上貸款平台,就是從事信貸中介服務的網路平台。 P2P網路貸款,是目前正在興起的基於網際網路套用的一個相對較新的模式。 但是,P2P網貸背後的實質是公眾化點對點信息互動和資金流動,不僅僅只表現在網際網路技術端。

簡介

網路貸款”最早興起於線上P2P(Peer-to-Peerlending)貸款,即個體對個體信用貸款。而P2P網上貸款平台,就是從事信貸中介服務的網路平台。P2P網路貸款,是目前正在興起的基於網際網路套用的一個相對較新的模式。比如目前比較盛行的“盛融線上”就是這種模式的。網路貸款平台之所以能夠建立,它的基本前提是,需要借貸的人群可以通過網站平台尋找到有出借能力並且願意基於一定條件出借的人群。更重要的是,有的網路貸款平台的可以幫助貸款人通過和其他貸款人一起分擔一筆借款額度的方式來分散風險,也幫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較的信息中選擇有吸引力的利率條件。而同時,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作為中介平台的回報。網路貸款平台旨在為那些礙於面子不好意思簽訂詳細借貸契約的用戶搭建一個公平交易的平台,在借貸雙方之間,網站主要起到一個見證人的作用。

P2P貸款

 P2P(PeertoPeer)是一個網際網路學理概念,表示了網際網路的端對端信息互動方式和關係發生特徵。該互動是在對等網路中實現的,不通過中間工作站平台。相類似的,P2P網路貸款的模式主要表現為個人對個人的信息獲取和資金流向,在債權債務屬性關係中脫離了傳統的資金媒介。從這個意義上講,P2P網路借貸涵蓋在“金融脫媒”的概念里。在傳統技術下,受制於氣候地理、專業能力和物質成本等因素,大範圍的個人對個人的信息流動和關係發生是很難實現的。自80年代以來,網際網路技術的持續發展較低成本地解決了信息的分散和不對稱性問題;而歷史數據的積累和數據挖掘技術的深化,又使得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和轉化價值得到提升。當這種網際網路P2P多重價值轉化在借貸領域時,出現了P2P網路借貸(下稱“P2P網貸”)模式。
在該模式中,存在一個中間服務方——P2P網貸平台。其主要為網路借貸的雙方提供信息流通互動、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但不作為借貸資金的債權債務方。具體服務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借貸信息公布、信用審核、法律手續、投資諮詢、逾期貸款追償以及其他增值服務等。有些P2P網貸平台即使通過相關形式(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戶)提供了資金的中間託管結算(非必須,最好隔離)服務,也依然沒有逾越“非債權債務方”的邊界。
網路借貸目前普遍被理解為基於網際網路技術的借貸,並籠統稱之為P2P網貸。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並可能在研究與監管中造成困惑。網際網路金融,及其具體表現形式之一的網路借貸,首先是基於網際網路思想的金融,技術是作為必要支撐,而非只是金融技術的網際網路形式化。
網際網路的思想是點對點的信息互聯,格線化的關係聯接,從而形成信息互動,資源共享,優劣互補,並從這些數據信息中挖掘出價值。P2P網貸的模式正符合了這個核心,即公眾化點對點信息互動和資金流動。在這種模式中,(信息和資金)互動雙方呈現多對多的形態,且參與者極其廣泛,借貸關係密集複雜,特徵正如毛細血管般的線下民間借貸。另一方面,P2P網貸更是跨越了地域和關係網路,實現了陌生人之間的互聯。
在這個意義上,P2P網貸形式並非只是一種技術,而是理念與方式的革新,展現了金融脫媒和網際網路的結合在個人端的巨大能量。若是僅以技術化形式來看,阿里小貸和各大銀行遠程網際網路審貸模式都可以稱為網路借貸。但這兩者只是“網路技術借貸”,並不是基於網路的思想的。網路的概念應該是超越計算機技術本身的。這種基於網路技術的借貸往往都表現為審貸技術的升級,借貸中的雙方參與者結構和產生的客觀效果並沒有實質改變。
僅以監管為例,來分析兩者的巨大區別。阿里小貸的機構形式是小貸公司,放貸資金來自於資本金和有限融入資本,不涉及公眾利益,其風險承擔都在機構內部。監管部門對其有監測,但採用非審慎監管原則。而銀行利用網際網路技術進行貸款業務,作為審貸技術升級,放貸主體和指標控制都不改變,不產生監管上的附加條款和壓力。事實上,阿里小貸和各大銀行在交易中的雙方結構仍是一對多的形式;但在P2P網貸中,往往存在著廣泛的分散的格線狀的參與者,錯綜複雜的借貸關係(信息與資金的交叉多線條性關係)。在這種信息與資金的廣泛散點和格線狀互聯中,產生了金融監管中最需嚴格審慎的公眾化利益問題(可能性),以及對於資金流監測、巨觀調控效果等諸多監管技術問題。
不可否認,網路借貸和網際網路金融,都極大依賴於網際網路數據與技術。但是,P2P網貸背後的實質是公眾化點對點信息互動和資金流動,不僅僅只表現在網際網路技術端。研究的對象集中於該意義上的P2P網際網路思維的借貸行為,不包含僅其形式為網路技術的借貸行為。

法律監管

1、缺乏法律依據。
從網路借貸平台的業務性質來看,可以將其歸類為網路版的民間借貸中介。由於截至2012年,中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個人對個人貸款的法律條文,有關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法規也是空白,對網路借貸平台等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因此,網路借貸平台的活動始終處於法律的邊緣,缺乏對其進行監管的依據,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銀監會派出機構都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管。所以,儘快出台《網路借貸管理辦法》應該是當務之急。
2、作為民間借貸與網路的結合體,網路借貸是未來微型金融的發展趨勢,對於國內為數不多的網路借貸平台,在允許先試先行的基礎上,應鼓勵其不斷完善,並將網站信用數據跟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對接。同時,將其納入金融監測和管理的範疇十分必要。
3、建立風險池。建立“風險池”後,浙江、杭州的小企業通過網路銀行貸款後,若發生信貸損失,不良貸款率介於1%至3%之間,其不良貸款餘額將由“風險池”補償,通過“風險池”的槓桿放大效應,政府資金補貼效果可以放大30倍

優勢和必然

1,對於投資者的要求低,相對於其他的投資模式來說,如果你想取得收益,那么你的投入資金必須是一個以萬為單位的數額。不然要想在傳統投資行業中獲得收益那是相當困難的事情。而網貸行業中,除了陸金所的最低需求是一萬以上,其他的網貸平台公司都只需要幾百元即可進行平台投資,而像微E貸網貸平台這樣,為了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更推出了50元便可投資,讓更多的人能體驗這種投資樂趣,也同時學習了多一樣的投資技能,一舉兩得。
2,投資收益穩定,而隨著越來越多的網貸平台的出現,如今的收益率已經開始出現慢慢下降的趨勢,而一些新的網貸平台則利率偏高一些,針對收益率這個問題,我們參訪了微E貸平台的運營總監,被記者問到是否讓投資者擔心有高收益就有高風險之類的,他說,我們控制各方面的運營成本,希望讓借款人借到更低利率的資金以解燃眉之急,真正助力於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卻依然在穩定收益中為投資者尋求穩定增長的投資效益,為求讓借款者與投資者的利益平衡,只有讓我們自己苦一點,我們始終相信,我們只要方向是對的,就算再慢,也始終會達到終點。
3,網貸投資的風險相對於其他投資行業來說較小。相對於傳統投資行業來說,在高額的投資進入市場之後,因為控制者很難把握住市場的走向,因此在判斷錯誤的情況下,很容易對投資造成大額虧損的情況發生。而網貸平台卻可以避免讓客戶造成如此的損失,網貸平台的投資項目分散,不會局限在一個或者幾個項目中,進入網貸平台你往往可以找到許多投資項目並且可以從中找到適合自己的項目,而分散的投資可以避免你的資金因為某個項目的虧損而造成嚴重傷,網貸平台的投資門欄較低,因此,即便是有某個項目造成虧損那么也是會局限在我們投資者可以接受的範圍之內。不會造成嚴重的投資失誤。
4,網貸平台的風險主要集中在貸款者的信用風險上,讓投資者能夠放心的投資。做到100%的本金保障。

風險

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么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制程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辨別真假

1.貸款平台是否會在放貸前收取費用,如果拿到貸款前要收取各種名義的費用,基本都是騙人的。
2.若是第三方貸款平台,是否自身提供貸款,一般第三方貸款平台都是提供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貸款,自身不提供貸款。
3.若是民間借貸平台,貸款利息是否高出國家規定,央行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能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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