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入條件
北京:要求“京籍京牌”
2016年12月21日下午,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布《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與《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細則規定,車輛申請網約車資質時,須滿足本市最新公布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準,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且符合本市網約車車輛技術規範等條件。北京市交通委運輸局副局長馬瑞表示,對於網約車車輛的要求跟傳統的巡遊車(計程車)接近,但是又高於傳統的巡遊車(計程車),這樣是為兩個行業融合發展打下基礎。
同時,細則仍延續要求網約車駕駛員須為本市戶籍,取得本市核發的駕駛證件。駕駛員應當事先發布出行信息,與合乘者約定行駛線路、出行時間、乘車地點、費用分攤、安全責任、人身保險等事宜。駕駛員提供合乘服務每車每日不超過2次。
資料顯示,10月8日,北京市公開發布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的徵求意見稿,在徵求意見階段,北京市政府共收集社會公眾有效反饋意見和建議9246條。其中,“網約車車輛資質條件及管理”受關注度最高,占總條數的36%。對網約車營運車輛必須為北京牌照的意見,超過90%的人表示贊同;對車輛排量條件要求的意見,表示質疑和提出修改意見的占到54%。
目前來看,新版管理實施細則中對舊有條目進行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由“5座三廂小客車排量不小於2.0升或1.8T”改為“5座三廂小客車排量不小於1.8升”;“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調整為“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並去掉了原條目中“7座乘用車車長大於5100毫米”的限制性條件等,總計39處修改。
上海:堅持“滬人滬牌”
21日,上海市正式頒布《關於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和《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三個檔案。與北京有五個月過渡期不同,上海要求從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頒布的檔案仍規定只有本市戶籍人員、本市註冊登記車輛才能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
修改之處主要為:關於網約車,將車輛軸距條件放寬為“達到2600毫米以上”,且不再區分燃油車輛和新能源車輛;不再要求駕駛員“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對納稅和經營服務相關條款也做了適當放寬和調整。關於合乘車,對“人車綁定”的要求調整為以家庭為單位,合乘出行可分攤成本標準由平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廣州:需有本地戶籍或居住證
21日,廣州市交通部門正式發布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廣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公安局關於查處道路客運非法營運行為涉及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問題的意見》等3份廣州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政策檔案,
《管理辦法》要求,網約車車齡須為1年以內的新車,駕駛員須本地戶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證,且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網約車駕駛員準入年齡,修改為“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相比徵求意見稿,改革政策檔案修改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責任;要求合乘計畫明確出行時間和地點;完善了網約車管理辦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新規還對合乘車做出了明確規定,合乘平台將合乘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台,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過兩次合乘出行。
網約車平台回應
首汽
首汽約車表示,下一步,首汽約車一是要積極完成平台相關資質認證工作,一如既往地配合行業監管;二是不斷最佳化產品,為用戶提供更加便捷、舒適、高效的出行體驗;三是做好線下服務,不斷精雕細琢服務品質;四是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在緩解交通擁堵、服務特殊人群出行、做好惡劣天氣運力保障、引領傳統行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做出探索。首汽只針對《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做出回應,沒有提及上海細則,對此首汽公關部人士22日對媒體訓練營表示,上海的政策跟北京的差異很小,只有在過渡期上做了更嚴格的要求,首汽約車同樣將會積極回響上海新政的要求。
據悉,新政頒布後首日12月22日,首汽約車CEO魏東即到北京市政服務中心向主管部門提交了網約車經營資質申報材料。
魏東表示,首汽約車完全契合新政的要求,同時首汽約車已經開始組織旗下駕駛員進行相關培訓,爭取第一時間拿下平台及駕駛員資質,做第一個完全合規的網約車平台。他還表示,未來首汽約車將按照國家對於網約車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經營的指導原則,為用戶提供高品質的網約車服務。
滴滴
滴滴聲明表示,北京、上海正式發布的網約車實施細則,相比之前的徵求意見稿,在吸納各方意見基礎上,朝著更合理和寬鬆的方向做了修改。這使得網約車平台能有更多時間來適應新政要求,也有更多低排量車輛符合規定,在更加環保的同時可以繼續為人們提供出行服務。並期待平穩過渡。
“未來一段時間,更多城市會陸續出台網約車實施細則。我們懇切期待,在京滬兩地帶動下,更多地方政府廣納民意,以方便人們出行、綠色環保、推動新業態和城市交通發展為出發點,在車輛軸距、排量、車價、車齡以及過渡期等方面制定出更加符合當地實際情況,更好滿足民眾出行需求,更好推動出行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
神州
神州回應原文如下:北京、上海《細則》和《徵求意見稿》相比變化不大,在意料之中,神州專車全部司機、車輛經過細緻篩選、認真培訓等,這些做法與新政指導精神也完全契合。各地網約車管理辦法細則的定稿陸續發布,對神州專車並無影響,神州專車的車型車輛完全滿足管理辦法對車輛的要求方向。細則要求北京上海要求本地戶籍的人才能做網約車司機,會增加一些我們司機工資成本,但並不構成實質影響。我們也會主動與各地各級管理部門做好對接,滿足平台、車輛和司機資質等各方面的要求。
易到
對此易到用車回應表示,目前,易到旗下的合規司機和車輛數量非常可觀,本次京滬細則的出台和實施,正凸顯了易到平台的一貫優勢。
本次北京、上海正式對外發布的網約車實施細則,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在車輛軸距等方面有所放寬,這體現了政府對於網約車這一新興業態的開放包容態度。易到歡迎新政,擁抱新政,在網約車《管理辦法》出台後,易到投入大量人力財力深耕用戶體驗、提高服務水準,目前,隨著人工智慧客服的上線、大數據部門的建立、千萬級訂單系統、千人計畫的實施等一系列舉措,易到已經站穩網約車純專車市場份額第一的位置。
AA租車
AA租車回應稱,目前在AA租車京滬兩地運營的車輛中,車輛全部符合“細則”要求,駕駛員大多數符合相關要求。在“細則”的指導下,AA租車將繼續積極完成平台的相關資質認證,配合監管;在嚴控車輛和司機的準入門檻的基礎上,將進一步培訓和管理司機的駕駛習慣、商務禮儀,建立健全的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嘀嗒拼車
嘀嗒拼車表示,此次落地新規的調整代表了北京和上海地方政府對共享互助出行的肯定和鼓勵,在政策細則制定方面,顯示出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尊重企業發展自主權的特徵。為此,嘀嗒拼車對共享互助出行的未來充滿信心,嘀嗒拼車也將積極與政府部門一起,共同提升道路資源利用率,繼續發揮緩堵保暢的綠色效應。
各方觀點
平台加快合規化改造,市場尋求錯位發展
京滬徵求意見稿公布後,一些平台已經開始進行“合規化”改造。滴滴出行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新的政策環境下,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規範管理,提升安全和體驗。易到用車也表示,已經按照相關要求積極準備資質申請,採取了全國線下驗車、開展司機背景核查、組織線上線下教育培訓等一系列措施。市場積極尋求錯位發展。神州專車推出優駕平台:車輛為15萬起中高端車型,司機均通過平台審核,無犯罪記錄。首汽約車網約多功能車上線試運行,這種車打開後備箱後,乘客可坐在輪椅中被升至車廂內,方便老年人和殘障人士出行。滴滴出行目前已經拓展出快車、專車、順風車、代駕、滴滴巴士等多種業務模式。
一位上海計程車司機告訴記者:“滴滴剛剛開始的時候,我的很多同行都去開專車了,為了搶單,一個手機不夠,買兩個手機。現在大家又紛紛要求回到計程車公司,因為滴滴的補貼少了,還要在司機接的單裡面提成,相當於收份子錢。算下來,還不如在出租公司乾合算。”
政策“落地”成為關鍵,創新管理考驗執法智慧
乘客希望享受到合法、安全、有保障的網約車服務。細則出台後,監管落實的問題提上日程。
一些受訪對象表示,網約車細則落地關鍵在執法。不少城市的交通執法隊伍力量有限,“抽查式”執法能否起效還需實踐檢驗。
據悉,上海市整治非法客運聯席辦將牽頭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網約車專項聯合整治行動,清除上海市交通重點區域網約車非法客運活動,對查實的網約車當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治安或刑事處罰。
網約車和巡遊車的差異化運營也備受關注。二者在服務方式、車輛標準和價格機制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需實現錯位發展。
交通運輸部深化出租汽車改革首席專家徐康明說,深化計程車改革,一是推動傳統巡遊車改革升級,二是規範網約車發展。目前計程車行業中絕大部分客流運輸任務還是傳統巡遊計程車在承擔,希望巡遊計程車儘快升級轉型。
北京乘客盛開指出,應該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平台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乘客個人信息。記者了解到,京滬兩地都希望網約車平台數據信息應接入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從長遠來看,公共出行將朝著差異化、多樣化、品質化的方向發展。據有關部門測算,“1輛公車=20輛網約車”,交通部門積極完善公交出行網路,加強公交、捷運線路的供給,同樣是解決打車難問題的重要手段。
北京細則
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約車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市在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下,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乘客提供高品質、個性化出行服務。
通過網約車平台提供電召服務的巡遊車,遵守巡遊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本市網約車的管理和統籌工作。
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運輸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運輸局所屬的城六區管理處以及各郊區交通局負責本轄區區域網路約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執法總隊(以下簡稱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交通委員會應當根據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綜合考慮本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空氣品質狀況、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公共運輸發展水平、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開展出租汽車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台公司要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章網約車平台公司、駕駛員、車輛許可條件
第七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台服務的線上線下能力;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公安、稅務、質監、通信、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相應等級保護要求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工程技術、投訴處理及運營管理服務方面的工作人員;
(四)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路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在本市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六)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七)從事過巡遊車服務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且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個人所有的車輛(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非營運車輛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滿足本市最新公布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5座三廂小客車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含新能源車),排氣量不小於1.8升;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於2.0升、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
(三)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備行駛記錄功能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能向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台和公安機關實時傳送位置信息,並向公安機關實時傳送報警信息,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及公安部門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平台服務端、計程計時、價格計算、線上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六)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已經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預先協定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網約車經營服務申請辦理流程
第十條在本市申請網約車平台經營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市交通委運政業務視窗(以下簡稱業務視窗)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4、具備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說明材料,包括:
(1)技術研發和維護部門架構及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技術能力證明及工作契約等材料;擬從事網約車業務的伺服器及網路設備的採購或者租賃協定,伺服器託管協定或網際網路接入協定;平台軟硬體及最大處理能力、資料庫最大存儲能力等情況說明;
(2)面向乘客和駕駛員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功能說明;
(3)配合依法查詢、調取相關數據信息的功能設計、工作制度和責任機構、責任人以及聯繫方式等;
(4)提供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資料庫具備接入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條件的情況說明;數據接入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台連通性測試報告;
(5)網路套用、數據等所有伺服器機房地址、接入地址、IP位址、用途分工等情況說明;
(6)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備案證明及測評報告;
(7)網路安全防護水平、網路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措施滿足通信行業網路安全管理相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8)具有完備的用戶真實身份認證管理制度、措施,個人隱私數據保護措施和數據跨境流動情況說明;
(9)網路服務平台後台的用戶信息、日誌記錄、留存技術措施,有害信息禁止、過濾等安全防範技術措施的說明材料;
(10)為依法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的說明材料;
(11)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網際網路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文本、應急處置預案文本,企業保證服務質量、信息和數據安全的承諾書;
(12)網上內容處置能力證明材料,網約車平台是否具備信息發布、評論跟帖、動員能力的群組等功能的情況說明;企業保證不套用網約車平台發布有害信息,不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諾書;
(13)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業務模式的詳細描述,包括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定文本、企業是否設立資金池、是否為用戶開立支付賬戶等情況的說明;
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要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5、在本市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
6、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提出後,運輸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在業務視窗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申請人領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台公司可以向運輸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人,經審核合格後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第十二條在本市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本人通過網路登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填報個人信息及相關承諾材料。
(二)接到申請後,運輸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出具《審核結果告知書》,申請人可自行查詢、下載、列印。
(三)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按照《審核結果告知書》上的要求,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考試成績公布期限為考試後4個工作日,申請人可登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考試成績。
(四)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運輸局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辦理期限為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在本市為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運營意向書。
(二)申請人委託協定接入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通過業務視窗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約車運輸證件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運營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沿用原號段號牌,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查驗,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網約車平台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由該網約車平台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運輸局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上籤注後,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運輸局申請延續註冊(報備)。
第十五條在本市為網約車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自有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入網運營意向書。
(二)申請人通過業務視窗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約車運輸證件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及複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運營意向書(平台自有車輛的除外);
4、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沿用原號段號牌,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檢驗,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七)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並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出租汽車企業由與其簽訂了入網運營意向書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辦理)。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申請人”指出租汽車企業;第(二)項除第2小項之外的“申請人”指網約車平台公司;第(二)項第2小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中“申請人”指網約車平台公司和出租汽車企業。
第十六條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註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車輛按規定應退出網約車運營時,運輸局依法註銷或收回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供其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變更登記時核驗。運輸局依據書面申請及相關手續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註銷車輛經營權;平台與車輛接入關係終止或平台公司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台期間,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許可審核
第十七條對於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4個工作日內,運輸局將相關材料轉送至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運輸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1、2、3、5、6項和第4項第(2)、(3)、(4)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人的辦公、培訓教育場所進行現場勘驗;
2、市通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3)、(5)、(7)、(9)、(11)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3、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3)、(5)、(6)、(8)、(9)、(10)、(11)、(12)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4、市稅務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5、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6、市網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二)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接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反饋至運輸局。
(三)運輸局在接到各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的審核意見作出決定,對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對於駕駛員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運輸局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信息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推送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八條第(一)、(二)、(三)、(四)、(六)項相關內容進行審核;
2、運輸局負責對第八條第(二)、(三)項相關內容進行審核;
3、交通執法總隊負責對第八條第(七)項內容進行審核。
(二)市公安部門、交通執法總隊應當自接到推送信息後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反饋運輸局。
(三)運輸局接到審核結果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審核意見作出審核決定,並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審核結果告知書》。
審核通過的,《審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申請人預約考試相關事宜;審核未通過的,《審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未通過的具體審核部門。
(四)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區域科目考試內容由運輸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區域服務特徵確定。
(五)考試機構在申請人參加考試後4個工作日內,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將考試結果報運輸局,同時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發布考試成績並告知下一步辦理流程。
(六)運輸局應當在接到考試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通過的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向考試未通過的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考試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七)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由與其正式簽約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與其正式簽約的出租汽車企業委託簽訂了合作協定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和上崗手續。
運輸局應當自接到註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
第十九條對於車輛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運輸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車輛的交通事故處理情況和交通違法記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二)審核通過的,運輸局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審核未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應當加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並經本市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後,由運輸局組織進行車輛檢驗。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網約車經營規範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承擔下列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
(一)按約定履行運輸等相關契約;
(二)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
(四)安全生產責任;
(五)駕駛員權益保護責任;
(六)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
(七)加強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規範管理,保持行業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並落實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運營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並在10日內作出答覆;
(三)根據需要完成運輸管理部門的調度任務;
(四)通過平台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註冊登記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駕駛員載客運營時,平台不得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五)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六)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接入平台的車輛統一張貼標識,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向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八)接入平台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九)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並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二)按照規定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十三)提高服務質量,承擔駕駛員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嚴重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
(十四)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五)保障用戶對所採集信息的知情權,且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範圍;
(十六)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十八)業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且不得利用平台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
(十九)平台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簽訂協定的平台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協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平台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在允許停車的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遊攬客和在巡遊車調度站排隊攬客;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五)嚴格按照網約車平台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網約車平台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台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
(八)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網約車平台;
(九)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十)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十一)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委員會負責統籌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建立規範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
運輸局負責制定規範網約車運營服務的相關政策和規定,負責組織網約車運營狀況的日常監管,負責定期調取網約車平台的運營數據並對調取的數據進行核對。
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網約車運營線上線下的日常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相關部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八條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實行閉環監管。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有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市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