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引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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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789.2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測定
GB/T 4789.4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沙門氏菌檢驗
GB/T 4789.5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志賀氏菌檢驗
GB/T 4789.7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副溶血弧菌檢驗
GB/T 4789.10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T 4789.20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 水產食品檢驗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009.9 食品中澱粉的測定
GB 5009.11 食品中總砷和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鎘的測定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和有機汞的測定
GB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和苯甲酸的測定
GB/T 5009.190 海產食品中多氯聯苯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NY/T 392 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
NY/T 422 綠色食品 食用糖
NY/T 658 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
NY/T 840 綠色食品 蝦
NY/T 842 綠色食品 魚
NY/T 896 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
NY/T 1040 綠色食品 食用鹽
NY/T 1053 綠色食品 味素
NY/T 1329 綠色食品 海水貝
SC/T 3015 水產品中四環素、土黴素、金黴素殘留量的測定
SC/T 3018 水產品中氯黴素殘留量的測定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種磺胺殘留量檢測方法
SN/T 1627 進出口食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殘留量測定方法液相色譜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年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要求
主要原輔料
(1)原料
魚類應符合NY/T 842的規定;蝦類應符合NY/T 840的規定;貝類應符合NY/T 1329的規定;其他原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規定。
(2)輔料
食用鹽應符合NY/T 1040的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符合NY/T 392的規定;食用鹽應符合NY/T 1040的規定;味素應符合NY/T 。
(3)加工用水
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淨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年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衛生指標
應符合表3的規定。
微生物學指標
應符合表4的規定。
試驗方法
感官檢驗
取至少三個包裝的樣品,於光線充足,無異味的環境中,先檢查包裝袋有無破損,再目測外觀、色澤、組織形態、雜質,鼻嗅氣味。
解凍
將樣品從包裝袋袋中取出,裝入薄膜袋中浸入室溫下流動水池中,不用時輕捏袋子,至袋中無硬塊和冰晶時為止,但不要捏壞魚糜製品的組織。
樣品製備
(1)用於微生物檢驗的樣品:按照GB/T 4789.20的規定執行。
(2)用於其他指標檢驗的樣品:取400g樣品解凍後,使用組織搗碎機打碎。
衛生檢驗
(1)水分
按GB/T 5009.3的規定執行。
(2)鹽分
按SC/T 3011的規定執行。
(3)酸價
按GB/T 5009.37的規定執行。
(4)過氧化值
按GB/T 5009.37的規定執行。
(5)鉛
按GB/T 5009.12的規定執行。
(6)鎘
按GB/T 5009.15的規定執行。
(7)無機砷
按GB/T 5009.11的規定執行。
(8)甲基苯
按GB/T 5009.17的規定執行。
(9)亞硫酸鹽
按GB/T 5009.34的規定執行。
(10)山梨酸鉀及鉀鹽
按GB/T 5009.29的規定執行。
微生物學檢驗
(1)菌落總數
按GB/T 4789.2的規定執行。
(2)大腸菌群
按GB/T 4789.3的規定執行。
(3)黴菌和酵母
按GB/T 4789.15的規定執行。
(4)沙門氏菌
按GB/T 4789.4的規定執行。
(5)金黃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的規定執行。
檢驗規則
組批
以養殖環境條件相同,同時收穫的同種產品或同一班次加工的產品為一個檢驗批。
抽樣
按NY/T 896的規定執行。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應檢驗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和進行綠色食品年度抽查檢驗;
b)更換設備或長期停產再恢復生產時;
c)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主要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d)前後兩次抽樣檢驗結果偏差較大;
e)更改主要飼料或關鍵養殖方式;
f)養殖產品正常生產時,每一養殖周期至少一次型式檢驗;捕撈產品,在同一區域捕撈的產品至少一次型式檢驗。
判定規則
衛生、微生物學指標均符合本標準時,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不進行復驗。
對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應對留存樣品進行復檢。對不合格項複查,以複查結果為準。
標誌和標籤
(1)標誌
每批產品包裝上都應標註綠色食品標誌,標註辦法應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的規定。
(2)標籤
產品的標籤應符合GB 7718規定。
包裝、運輸和貯存
包裝
包裝應符合NY/T 658的規定,所用包裝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運輸
運輸應符合NY/T 1056的規定。運輸工具在裝貨前請清洗、消毒,做到潔淨、無毒、無異味。不得與有害物質混運,嚴防運輸污染。運輸過程要求保持產品溫度小於或等於-18℃。
貯存
產品應在陰涼、通風、衛生的環境中貯存。冷凍魚糜製品應貯存於溫度小於或等於-18℃冷庫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