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通道放行

為了進一步加快口岸通關速度,方便出口貨物通關放行,促進出口,國家質檢總局在局部試點的基礎上,推出了檢驗檢疫綠色通道制度(以下簡稱綠色通道制度)。

企業準入條件

申請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信譽,誠信度高,年出口額在500萬美元以上;

2.已實施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獲得相關機構頒發的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評審合格證書;

3.出口貨物質量長期穩定,2年內未發生過進口國質量索賠和爭議;

4.1年內尤違規報檢行為.2年內未受過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

5.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實施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應當屬於一類或者二類企業;

6.法律法規及雙邊協定規定必須使用原產地標記的,應當獲得原產地標記註冊;

7.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進入承諾

申請企業應當對以下內容作出承諾:

1.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

2.採用電子方式進行申報:

3.出口貨物貨證相符、批次清楚、標記齊全,可以實施封識的必須封識完整;

4產地檢驗檢疫L構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貨物在運往口岸過程中,不發生換貨、調包等不法行為;

5.自覺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申請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企業,應當卿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索取並填寫“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申請書”,同時提交申請企業的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及其他有關檔案。

操作要點

實行綠色通道放行的出口產品按照以下程式實行產地檢驗檢疫和口岸驗放:

1.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自營出口企業,報檢單位、發貨人、生產企業必須一致。

2.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經營性企業.報檢單位、發貨人必須一致,其經營的出口貨物必須由獲準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生產企業生產。

3.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在受理實施綠色通道制度企業的電子報檢時應當嚴格按照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要求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在給企業的報檢回執中予以說明。

4.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實施綠色通道制度出口貨物的報檢單據和檢驗檢疫單據加強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必須以電子轉單方式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傳送通關數據,在實施轉單時,應當輸入確定的報關口岸代碼並出具“出境貨物轉單憑條”。

5.對於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企業,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嚴格審查電子轉單數據中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相關信息;對於審核無誤的,不需查驗,直接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

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企業在口岸對有關申報內容進行更改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得按照綠色通道制度的規定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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